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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稅收優惠

發布時間: 2022-04-20 12:54:35

1、科技創新中涉及稅收的優惠政策

一、軟體生產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為鼓勵發展軟體生產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財稅(2000)25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軟體生產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作為不征稅收入

為支持鼓勵軟體企業擴大再生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新辦軟體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有權部門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產企業職工培訓費用的扣除

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但考慮軟體生產技術更新快、人員素質要求高的特點,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按生產線寬或投資額大小規定了不同期限和幅度的優惠:

1、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有權部門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再投資優惠

自 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其他企業投資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軟體生產企業的退稅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加速折舊政策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九、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十、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被有權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優惠政策

2008 年前已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原享受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可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年度從 2008年度起算。享受至期滿後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二、技術轉讓收入減免稅政策

1、為進一步強化稅收政策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的力度,新法明確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四、創投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五、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所得稅優惠

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從事非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可按規定作為免稅收入。

十六、科技型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七、加速折舊政策

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十八、捐贈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的扣除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九、轉制科研機構減免稅過渡政策

原稅法下,對經國家批準的轉制科研機構,從轉制之日起或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5年期滿後,經審定可延長2年。對此項減免稅08年前未執行到期的,新稅法實施後可執行到期滿。

二十、企事業單位購入軟體的折舊攤銷政策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2、促進企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方式有哪些

促進企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方式有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計算所得稅。

3、鼓勵企業創新稅收措施有哪些

在國務院今年2月公布的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60條配套政策中,稅收激勵措施共有8條之多。這8條稅收激勵措施具體是:
(一)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研究制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稅收政策。
(二)允許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採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三)完善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推進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繼續完善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稅收政策。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四)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進口規定范圍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國家重大技術裝備研究開發項目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的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完善促進轉制科研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科研機構免徵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政策到期後,根據實際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
(六)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對主要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七)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研究制定必要的稅收扶持政策。 
(八)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其他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基金的捐贈,屬於公益性捐贈,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4、支持創業創新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的稅收優惠,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幫助企業聚集資金。具體包括

5、支持創業創新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的稅收優惠,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幫助企業聚集資金。具體包括: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2.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6.企業免徵政府性基金;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7.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9.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1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11.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增值稅;
12.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個人所得稅;
1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4.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徵增值稅;
1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徵個人所得稅;
16.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7.殘疾人創業免徵增值稅;
1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20.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2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2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2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三)創業就業平台稅收優惠
25.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免徵增值稅;
26.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7.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房產稅;
28.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9.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增值稅;
30.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1.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房產稅;
32.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
33.創投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4.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5.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36.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37.金融企業發放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按比例計提的貸款扣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8.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企業成長期稅收優惠
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不斷增強轉型升級的動力。對研發費用實施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尤其是生物葯品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購買用於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的設備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和國內增值稅退稅等稅收優惠。幫助企業和科研機構留住創新人才,鼓勵創新人才為企業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體包括: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39.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40.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41.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三)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
42.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徵增值稅;
43.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44.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享受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45.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46.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47.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8.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9.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0.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1.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52.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3.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成熟期稅收優惠政策
發展壯大有成長性的企業,同樣具有稅收政策優勢,國家充分補給「營養」,助力企業枝繁葉茂、獨木成林。目前稅收優惠政策覆蓋科技創新活動的各個環節領域,幫助搶占科技制高點的創新型企業加快追趕的步伐。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不斷擴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對處於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和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城市地區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尤其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還給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優惠。具體包括: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54.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5.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56.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
57.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二)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58.軟體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59.新辦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0.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1.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62.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63.企業外購的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三)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64.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四)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
65.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66.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7.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8.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9.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0.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1.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2.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3.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培訓費用;
7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75.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6.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企業

77.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6、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您好: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最新促進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有哪些?

01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02
對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03
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8年1月1日後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04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05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06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07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08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
09
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10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11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12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13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14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15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5號)
16
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17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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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政策依據:《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8、「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內容有哪些

一、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小微企業
1.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3.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99號)
4.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二)創業投資企業
1.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2.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
1.對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實行按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財稅〔2007〕92號)
2.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財 稅〔2009〕70號)
(四)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省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5200元。(財稅〔2017〕47號)
(五)安置退役士兵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我省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6000元。(財稅〔2017〕46號)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
1.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科發火〔2008〕172號)
2.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依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國科發火〔2016〕32號)
(二)軟體企業(財稅〔2012〕27號)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路、計算機硬體和機器設備等一並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體,如果能夠分別核算嵌入式軟體與計算機硬體、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
3.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4.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6.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集成電路企業(財稅〔2012〕27號)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2.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3.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4.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5.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動漫企業
1.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財稅〔2013〕98號)
2.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財稅〔2009〕65號)
(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其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09〕63號)
(六)技術轉讓
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財稅〔2013〕106號)
2.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9〕21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3.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稅法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國稅發〔2008〕116號)
2.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財稅〔2015〕119號 )
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投入費用。(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折舊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無形資產攤銷。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3.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煙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財稅〔2015〕119號 )
(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1.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2.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九)節能環保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0〕110號)
2. 對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2〕10號)
3. 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26號公告)
4.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0〕110號)
5.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30號)
6.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財稅〔2008〕48號)
(十)資源綜合利用
1.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資源綜合利用的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財稅〔2015〕78號)
2.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財稅〔2015〕73號)
3.對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財稅〔2008〕47號)

9、企業所得稅稅法中有哪些規定有利於助推企業研發創新?

法律分析:(一)關於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借鑒國際稅收政策和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繼續實行優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考慮到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15%的優惠稅率,僅限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區內區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難以充分發揮有效作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都適用。目的是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有利於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步伐,推動我國產業升級換代,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執行政策的操作性問題,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情況不斷加以完善,具體內容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比較妥當。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准進行研究論證。
(二)關於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在我國的企業總量中,小企業佔比重很大。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佔有特殊的地位。為更好地發揮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規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
(三)關於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150%加計扣除和對創業投資實行稅收優惠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是新稅法規定稅收優惠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稅法實施後,與新稅法同步實行的實施條例中將具體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實行150%的加計扣除政策。這個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圍內是比較高的,有利於引導企業增加研發資金投入,提高我國企業核心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按企業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從而引導社會資金更多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利於風險投資盡快回收,減少投資風險,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和發展。
(四)關於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實行稅收優惠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將現行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加大對以上方面的資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產業政策導向,貫徹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於我國節約型社會的建設。
(五)關於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新稅法規定,現行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保留。農業是弱勢產業,世界各國一般都對農業實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國是農業大國,對農、林、牧、漁業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有利於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增值能力,促進農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區域布局的優化,對引導社會向農業的投資、加強農業基礎建設、增加農民收入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將起到積極作用。新稅法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投資可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並適度調整對基礎設施的優惠,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有利於新稅法的順利通過和實施。
(六)關於對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是社會和諧的基礎。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壓力非常大,就業問題仍然較為突出。殘疾人員更是社會弱勢群體,安置殘疾人員就業任務尤為艱巨。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企業安置特殊就業人員、擴大就業的重要、有效措施,國家近年來已出台了許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了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在新稅法中,對該項政策做了適當調整:(1)將優惠范圍擴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有利於鼓勵社會各類企業吸納特殊人員就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2)實行工資加計扣除政策並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這樣調整,既有利於使所有安置人員就業的企業都能享受到稅收優惠,也有利於把稅收優惠真正落實到需要照顧的人群頭上,避免出現作假帶來的稅收漏洞。

10、「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費優惠政策是什麼?



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計、強國之策。近年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持續向更大范圍、更高層次和更深程度推進,創新創業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對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結構升級、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營造公平營商環境和創新社會氛圍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6月,我國針對創新創業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陸續推出了102項稅費優惠政策措施,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
一、企業初創期稅費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費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業就業平台,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充分發揮集聚效應,給予企業金融支持。具體包括:
(一)小微企業稅費優惠
1.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2.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3.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4.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100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徵收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6.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7.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
8.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費優惠
9.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10.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
11.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12.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
13.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增值稅
14.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個人所得稅
15.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6.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徵增值稅
1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徵個人所得稅
18.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9.殘疾人創業免徵增值稅
20.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21.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2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23.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4.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25.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三)創業就業平台稅收優惠
26.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徵增值稅
27.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徵房產稅
28.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9.大學科技園免徵增值稅
30.大學科技園免徵房產稅
31.大學科技園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創業投資稅收優惠
32.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3.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4.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5.有限合夥制創投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從合夥企業分得的所得
36.有限合夥制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從合夥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
37.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8.創業投資企業靈活選擇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核算方式
39.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試行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金融支持稅收優惠
40.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增值稅優惠政策
41.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2.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43.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44.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5.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46.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47.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
48.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49.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50.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51.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52.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3.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徵增值稅
54.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5.賬簿印花稅減免
二、企業成長期稅費優惠
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不斷增強轉型升級的動力。對研發費用實施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對製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實施所得稅100%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對製造業及部分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幫助企業和科研機構留住創新人才,激發科研人員研發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具體包括: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5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57.製造業企業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100%加計扣除
58.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59.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60.製造業及部分服務業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61.製造業及部分服務業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儀器、設備加速折舊
(三)進口科研技術裝備用品稅收優惠
62.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徵增值稅
63.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四)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64.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65.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66.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特定區域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科研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67.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68.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69.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70.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71.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72.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73.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74.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減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成熟期稅費優惠
為助力企業持續發展壯大、做大做強,國家從不同角度、不同領域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我國企業加快創新追趕步伐、搶占科技制高點。對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先進製造業納稅人給予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優惠。對軟體產品實施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尤其是國家鼓勵的重點軟體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給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優惠,對符合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對動漫企業銷售自主開發生產動漫軟體實行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等政策。具體包括:
(一)高新技術類企業和先進製造業稅收優惠
75.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6.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77.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8.先進製造業納稅人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二)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79.軟體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80.國家鼓勵的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1.國家鼓勵的重點軟體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82.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83.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
84.企業外購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三)集成電路企業稅費優惠
85.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86.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
87.承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企業進口新設備可分期繳納進口增值稅
88.線寬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9.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0.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1.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2.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28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3.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65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4.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5.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96.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7.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98.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四)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99.銷售自主開發生產動漫軟體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100.符合條件的動漫設計等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101.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102.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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