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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释义第60条

发布时间: 2020-10-02 07:18:48

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司法解释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发布,法释〔2016〕1号],以下简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解读:该条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定义及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等同的判断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发布,2013年、2015年两次修改]相比,此处使用的是“一个基本相同+两个相同”,而不是“三个基本相同”,这明显是提高了对等同特征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发布,法释(2009)21号,俗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要求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我们认为《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此条规定是对《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实施例+等同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2、专利法的问题。专利法第70条怎么理解?其中的合法来源指什么?能举个例子吗?什么情况下不侵权,什么情

大律师网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恶意的专利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本属于侵权行为,但考虑到这
种行为属于非恶意行为,故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条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应当能够证明:第一,本人确实不知道自己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
售的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第二,该产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情形,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律上只是因其善意行为而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就构成故意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

3、专利法第九条如何解释

首先,明确“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基础:是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对比,即:如果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为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其次,专利权授予之后是具有排他性的,同样的权利只能一个人持有,所以才有了这样的规定。

另外,“专利证书”和“专利权”不是一会儿事儿,“专利证书”只是个形式,在授予专利权的时候颁发的一个凭证而已,专利权在授权之后的变更、转移,是不对专利证书做更改、也不另行颁发证书的,因此,拥有“专利证书”不等于拥有“专利权”。

专利法中,仅仅对“同一个申请人”“同时”就“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做了特殊的规定,具体规定为:首先,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要分别在两件申请的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另一件专利申请,即: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明确“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条,您可以在国知局的请求书标准表格中看到该项。  然后,在审查过程中,实用新型会被先授予专利权,当发明经过实质审查之后,将会被授予专利权的时候,如果此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则应当请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同意,则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将会在该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同时,被放弃。

最后,在说明一下:专利权的“放弃”和“无效”是两种状态。上述情况是“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4、《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的进一步解释

应该是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本身确定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仅仅保护外观,主要指美学意义上的外观。不保护产品本身的材料、功能以及产品本身所包含的技术上的改进。

5、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是对谁的解释

你在说什么?什么对谁的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说一定要去解释哪一条款,而是因为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权,所以一些法律规定不到的情况,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补足。

6、专利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规定。
专利申请权的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拥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有所有权。这次修改前的专利法未对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行使作出规定。考虑到与物权法上关于共有权行使的规定相比,这两种共有权的行使有其特点,这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条内容。本条对共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行使的规定是:
1.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有人有权对共有权的行使进行协商,作出约定。比如,共有人之间约定,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2.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未作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即本条在规定共有人之间对权利行使的约定优先的前提下,对共有人未作约定的专利权的实施问题作了规定:一是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二是共有人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即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时,只能采取普通许可的方式,不能采取排他许可、独占许可等方式,因为这些许可方式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比如排他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某人实施其专利后,就不能再许可另外的人实施其专利。如果一个共有人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就剥夺了其他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的权利,这对其他共有人不公平。所以,本条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方式作了限制。同时,本条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使用费问题作了规定: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在共有人对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未作约定的情形下,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除此之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7、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怎么解释

专利法第5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各种枪支、弹药等,其使用等方面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仍然可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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