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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无效理由

发布时间: 2022-05-24 06:12:30

1、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十二种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专利法(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3)被授予的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该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最先提出申请的人;(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7)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即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9)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10)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12)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审查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上述各项是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理由的穷尽性规定。凡其理由不属于上述各项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2、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可以请求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包括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等。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二)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三)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即违反《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的。关于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2)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获取或者利用的遗传资源;

(3)被授予的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即该专利权的授予将导致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或者该专利权的申请人不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系在中国完成,专利权人未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即向外国提出申请;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8)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即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9)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其图片或者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10)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2)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该专利权是基于分案申请授予的,而该分案审查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3)申请专利无效理由扩展资料

【案例演绎】

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一空调的组件,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8、9是两份公证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公证书原件,以及作为公证书附件的被公证封存的实物。

专利权人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实物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存疑,对其中实物证据的特定部件是否更换存疑,认为请求人通过以新换旧的方式获得用户的空调,存在利益关系。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证据8公证了从北京市某一用户的住处获取其正在使用的某品牌空调室内机及室外机,以及对获取的室内机和室外机进行拆解拍照后封存的过程,公证书还公证保全了该空调机的保修卡、购机发票、以及该用户手书的一份“说明”。

其中发票记载了该空调的品牌、型号及开票日期,发票上的型号与贴在空调室内机上的“中国能效标识”上显示的规格型号相同。

室内机上二维码上部显示也显示了型号和生产日期,该型号与发票上的型号相对应,生产日期与发票显示的日期在同一年,生产日期在前,符合先生产后销售的流程。

基于此,合议组认为上述证据已构成证据链,表明证据8公证封存的空调机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且该用户手书的“说明”也能佐证上述空调机的公开销售时间。

证据9公证了从南京市另一用户的住处获取其正在使用的相同品牌的空调室内机及室外机,以及对获取的室内机和室外机进行拆解拍照后封存的过程,公证书还公证保全了当场询问该用户获得的“调查笔录”、该空调机的使用安装说明书、保修卡、购机发票。

同证据8一样,证据9发票中的型号以及购买日期均能与空调机上的相关标识相对应,并且“调查笔录”也能对上述事实加以佐证。

由证据8、9公证的上述内容可知,分别来自北京、南京的用户、不同的购买地点,调查笔录和购买者的说明、保修卡、购买发票能够相互佐证。

均说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了某品牌该型号的空调,因此合议组认可请求人关于证据8、9所公证封存的空调机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相关主张。

采用以新换旧从用户处获得其正在使用的空调符合常理,难以说明具有利害关系。关于证据8、9空调器的特定部件是否被更换过,首先,该部件虽然容易拆卸。

但鉴于证据8、9的公证日期与空调购买日期均只间隔两年多,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更换该部件,并且当庭拆开该空调,显示该部件与空调室内机中的其他结构配合良好,证据8中,该部件上还积满灰尘,无改动痕迹,表明被更换过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证据8中用户手书的“说明”、证据9的“调查笔录”也为部件没有被更换过提供了佐证。再次,分别取自北京、南京的证据8、9中的空调实物,其型号相同,该部件结构相同,也说明其部件没有更换过。

最后,专利权人亦没有提供反证证明其关于被更换过、或上述型号空调在出售时并非采用实物所示的部件的主张。因此,专利权人认为该部件被更换过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该案例中,证据8、9证据链中的每份证据的各个部分能够相互印证,指向同一销售事实,且证据8、9之间也能相互佐证、相互补强,能够加强合议组的内心确认,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消极的怀疑,让请求人去证明显然不经济也不公平。

因此,在合议组通过前述方式已能形成内心确认的情况下,如果证据本身并无被更换过的痕迹,且专利权人未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或理由,甚至是怠于举证,那么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有哪些?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有:
1、申请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或属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科学发现的;
2、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其他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5、专利无效的理由都有哪些?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6、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有哪些规定?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7、申请专利无效有哪些原因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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