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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案申请期限

发布时间: 2022-05-19 10:28:03

1、专利申请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1、 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 至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

2、 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 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3、 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 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4、 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 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5、 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6、 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 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 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 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 提出实审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

10、实用新型或外型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满两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 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 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

16、依据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 自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 自收到驳回决定后三个月内。

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 自收到复审决定三个月内。

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 自接到通知二个月内。

20、发明专利权期限: 1993年以前的申请 自申请日起15年 1993年以后的申请 自申请日起20年。

21、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 1993年以前的申请 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续展三年 1993年以后的申请 自申请日起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缴纳办理登记手续费用后,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此外,在原申请已经被驳回生效之前(含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复审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原申请已经撤回之前、原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之前(含恢复期)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针对已提出的分案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根据原申请审核,但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3、专利申请审查期限一般是多久?

专利审查的期限是:
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三年到三年零十八个月,且一般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的期限是十八个月。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专利分案申请应满足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5、分案申请的期限是多久?

分案申请适用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甲,其申请日为
2009

10

15
日,申请人于
2012

9

1
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该申请于
2012

9

30
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于
2012

11

1
日提交分案申请乙。此时,针对分案申请乙,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仍应当从原申请日,即从
2009

10

15
日起算。由于递交分案申请乙时该期限已经届满,因此,申请人可以在分案申请乙递交日
(2012

11

1

)
起两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是从原申请日开始计算。这一点与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保护期限不相同,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实际申请日起计算的。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以上一案例为例,由于递交分案申请乙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期限已经届满,因此,申请人可以在分案申请递交日
(2012

11

1

)
起两个月内补缴实质审查费。

6、发明专利分案申请的初步审查规定有哪些

一、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日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
二、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7、专利分案的申请时限是多长

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
(1)分案申请书中应填写分案申请事实及理由等;
(2)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
法定期限是2个月。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8、申请人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利申请,在提出时机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

9、关于专利申请的分案。。。

你好,就来您说的情况,是可以提源出分案申请的。但是关于授权后分案申请的时间,专利审查指南有如下规定: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 两个月 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关于发明人和申请人,当然是可以更换的,属于著录项变更的项目,按照相关手续,递交规定的文件,办理变更就可以了。

10、产品专利分案在什么时候提起,怎么操作?

我知道,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需要注意还有很多的要求需要满足,这方面操作有经验的律师比如蕴峰律师可以帮你,很多人都很信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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