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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的比较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6-19 11:36:25

1、侵权行为人故意还是过失对承担侵权责任有没有影响?

故意和过失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发生的危害后果所持有的主观版心理态度权,二者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意程度存在差异,故意实施侵害的恶意承担要大于过失侵害,因此在确认和承担侵权责任时,故意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行为人要重。因此,不同过错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2、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

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

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



(2)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的比较案例扩展资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

3、侵权责任法案例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猪在路边

、3米长的绳子,平均分成6段,每段是这根绳子的(1/6),每段长(0.5)米。2、王伯伯养了3头牛和10头猪,如果一头牛的重量相当于5头猪的重量,那么,这些牛和猪的总重量相当于(25)头猪的重量或者相当于(5)头牛的重量。3、李阿姨去集市上卖2只鹅和6只鸡。一只鹅的价钱是1只鸡的价钱的1/2.李阿姨总共卖掉的总钱数相当于(14)只鹅或者相当于(7)只鸡4、小王买了2箱苹果3箱梨,小李买了5箱苹果,小张买了5箱梨。如果每箱苹果比每箱梨多10元。那么小李花的钱比小王花的钱多(30)元。小张花的钱比小王花的钱少(50)元。都要有过程哦,谢谢我急了啊!

4、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其名声,就构成对该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单位没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删改文字内容而造成差错,或改变表达方式发表,也属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转交其他报刊发表而又没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4)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的比较案例扩展资料:

叶挺家属起诉侵权者案宣判的重大意义

28日上午,叶挺将军家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画”曾发布含有侮辱烈士内容的短视频,篡改叶挺在狱中写就的《囚歌》并加入低俗语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摩摩公司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由英烈家属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这一判决充分昭示了国家惩治侵犯英烈名誉行为的坚强决心。 

彪炳史册的英雄事迹标注了战火年代的时代坐标,镌刻在民族丰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广泛的社会道德认同。英烈的形象和荣誉,既是后辈儿孙的宝贵财富,更是凝聚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之源。我们必须营造全社会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树立英烈名誉不容侵犯的正确意识。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长期处于和平年代、远离硝烟炮火,一些人对英烈的敬仰逐渐“褪色”;甚至有人心怀恶意,诋毁攻击英雄,美化侵略历史、发表辱华言论,挑战了人类道德底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网红、“大V”以戏说、娱乐为幌子,以动漫、段子、综艺等形式调侃英烈,混淆了文艺创作和侮辱诽谤的界线。暴走漫画此前也以“习惯以一种娱乐化的方式去表达观点和态度”作为辩解,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文艺作品的戏说、虚构不可逾越道德的红线;调侃戏谑更不能以误导青少年作为代价。挖空心思制作恶趣味内容,其心心念念的还是流量和金钱,自家生意盈利不少,伤害的却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诋毁先烈、质疑历史,归根结底还是泛娱乐化和历史虚无主义在作祟。 

英烈的名誉与历史的清白,需要全社会自发守护,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齿予以捍卫。近年来,从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的名誉权,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于向亵渎历史的行为亮剑,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庄严。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敲响警钟;随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起诉主体从亲属扩大至检察机关,让此类行为难钻法律漏洞,有效保护了英烈的形象,体现了以法律捍卫历史的高度共识。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从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到烈士纪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一个个国家纪念日,推动着勿忘历史、崇尚英雄的活动汇聚成潮。

在第五个烈士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纪念祭扫、主题学习、红色旅游、制作动画等各类活动在全国各地铺展开来。

这也提示我们:树立正确英雄观、民族观和历史观,既要靠法律树起保护英烈权益的铜墙铁壁,更要通过教科书、宣传片、影视剧等多种方式,潜移默化地传播历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风气。

5、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行为人主观有错,具体什么样算过失什么是故意?

过失的话主要是行为人以为是合理正当使用,而且以非商业用途比较典型。比如说内一个人将作者的作品容用于自己的作品中,但后来被用于商业方面后,其自身收益,而没有给原作者一定的报酬
故意的话则是明知该著作权受保护仍然使用的,比如说合作作品中一位当事人把合作作品用作商业用途而没有与另外的合作人商议,且事后没有告知

6、被侵权人过错与受害人故意之间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被《民法典》所取代,过失判断客观化中的过失和故意在主观方面存在差异,过失的主观意愿很小,可以体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故意的主观意愿非常大,行为人非常期盼损害结果的发生。
一、侵权责任法过失判断客观化中过失和故意有什么区别?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在于:
      1、二者在主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过失的主观恶意很明显的小于故意导致主观恶意;
      2、二者的结果在定罪的时候所起的作用不一样,故意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负责;
   谨者悔   3、从处罚的角度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很明显的低于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规定相较于故意犯罪来说比较轻。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故意是与过失相对祥正应的一种罪过形式。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处罚过失行为仍然被视为是处罚故意行为的例外和补充。
二、侵权责任中公平分担损失有哪些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烟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偿。
      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
      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过失和故意在主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需要根据实际情嫌贺况,由监护人分担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有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侵权责任。

7、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例子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埋燃》第1199条)
  首液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22条)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
      4、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6、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堆放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5条)
      7、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7条)
      8、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和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和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典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1202-1204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9-121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36-1244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5-1247条)。
      民法典规定得比较详细,你往里面套就行了。比如说动物园的动物咬伤游客,动者尺物园来举证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游客来证明动物园是否有过错。再比如说自己饲养的动物咬伤了第三人,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双方都不用证明饲养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8、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体行为人承担责任。
2、若雇员系一般过失,由雇主承担责任;若雇员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员造成雇主伤害的,直接向雇员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3、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原则上为甲。
5、皆为甲的扶养人。
6、乙承担适当减轻的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9、有没有一些侵权行为的案例

倪XX、王X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一、事实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属的超级市场购物,被告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东西,于是在公众场合训问二人,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被告进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 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被告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

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 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

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的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原告的名誉因此而受到损害。被告的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

三、法院判决(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双方自行和解。被告愿向原告表示歉意并向两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撤诉。

(9)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的比较案例扩展资料: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四、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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