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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中国的试用

发布时间: 2023-03-30 19:01:30

1、我国参加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领域条约及缔约国分别是: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约国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1970年生效。缔约方总数为181个国家(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工业产权领域条约缔约国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条约》) 1970年缔结,条约缔约方总数为124个国家(1994年1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 1891年签署,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 1989年签署,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34个国家。

5.《商标法条约》(简称TLT条约)缔结于1994年,缔约方总数为33个国家。

6.《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74个国家(1994年8月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7.《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缔结于1973年,缔约方总数为20个国家。

8.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44个国家(1996年9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9.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1997年6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10.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缔结于1977年,缔约方总数为60个国家(1995年7月1日中国成为该条约成员国)。

11.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缔结于1981年缔约方总数为43个国家。

12.《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缔结于1958年,缔约方总数为22个国家。

1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该协定签定于1925年,并进行过多次修订,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伦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尔摩补充文本,1999年的日内瓦文本。前4种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31个国家;日内瓦文本的缔约方总数为16个国家。

14.《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9个国家,将在10个国家向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15、《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89年在华盛顿通过(1989年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16、维也纳协定(保护铅字字样和国际寄存)。

17、日内瓦协定(关于科学发现国际注册)。

18、商标注册条约,在维也纳缔结。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的条约的缔约方

1.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缔约方总数达到79个国家(1993年4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中国已参加)。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缔结于1996年。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

5、布鲁塞尔公约(关于分配卫星传送信号)1974年缔结。

6、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1971年通过。

7、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1996年通过。

二、其他知识产权公约

1、《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UPOV公约)缔结于1961年,缔约方总数为59个国家(1999年4月23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缔结于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2、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涉外纠纷时,要注意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一外方当事人依据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我国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判理部分,应首先将该条约予以明确,最好能说明我国及该外方当事人分别参加该国际条约的时间。此为该外方当事人在我国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在判决的主文中便无需引用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而直接引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可;但在我国法律与该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对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的、对材料的选取或编排有独创性的外国作品,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故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依据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该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我国法律与该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国又未声明保留,在此情况下,若该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所在国亦是《保护丈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对该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3、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为例,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

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第一类条约包括:(以条约通过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联盟成员国,是该联盟第96个成员国。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通过。

公约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简称《(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

根据本协定,凡带有虚假或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间接把缔约国之一或该缔约国的一个地方标为原产国或原产地的商品,必须在进口时予以扣押或禁止其进口,或对其进口采取其他行动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缔结,确保对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广播节目予以保护。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通过。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

我国于1993年1月5日加入该公约,1993年4月30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或《卫星公约》,1974签订。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简称《内罗毕条约》,1981年通过。

参加《内罗毕条约》的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制止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中、商品上、作为商标等)的行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条约》,简称《华盛顿条约》或《集成电路条约》,1989年5月26日订于华盛顿,未生效,但TRIPS规定其成员必须遵守该条约的第2条至第7条、第12条以及第16条中的部分规定。

我国于1990年5月1日签署了该条约。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标法条约》(TLT),1994年缔结,宗旨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的程序。

我国于1994年10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缔结,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缔结,涉及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07年3月9日加入该公约,2007年6月9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通过,宗旨是协调并简化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形式程序,使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简称《新加坡条约》,2006年缔结。《新加坡条约》以1994年《商标法条约》为基础,但适用范围更广,而且还处理通信技术领域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

我国于2007年1月29日签署了该条约。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通过,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我国于2012年6月26日签署了该条约,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MVT),简称《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6月27日通过,2016年9月30日该条约生效。

《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方设定了为视障者和其他阅读障碍者规定强制性限制与例外的义务,并有相应的灵活性。

我国于2013年6月28日签署了该条约,但尚未批准。

第二类条约共6个。这些条约是关于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国际注册或国际申请的契约。

依据这些契约,所有的缔约方寻求这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时,能极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与物力,降低其各项国际申请和国际文件呈报时的成本与时间,从而极大地促进这些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这些条约包括:(以条约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商标)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

我国于1989年7月4日加入该协定,1989年10月4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目前有两个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1958年于葡萄牙里斯本签订。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缔结。

我国于1993年10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缔结。

我国于1995年4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5年7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订。

我国于2000年5月4日加入该议定书,2000年8月4日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第三类条约共4个,这些条约确定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各自下属类别的分类,并以此确定了易于检索的索引。

这些分类标准能够将专利、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整理为更易于管理的形式。 这些条约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61年生效。

我国于1994年5月5日加入该协定日内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71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6年9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斯特拉堡协定》,1975年生效。

我国于1996年6月17日加入该协定,1997年6月19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1985年生效。

4、我国加入了多少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我国加入了15个有关知识保护的国际公约。 答案补充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专组织公约》
2、《保护工业产属权巴黎公约》
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7、《世界版权公约》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9、《专利合作条约》
10、《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
1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
1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
13、《专利国际分类协定》
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5、法律问题

C

解析:
B 项——《保护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3年3月日,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个多边公约,主要明确了所保护的工业产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它要求成员国相互给予国民待遇,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并确立了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D 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于1886年9月9日,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公约,它明确了“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含义及公约保护范围。它有三项主要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

A 项——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巴黎公约与伯尔尼的国际机构合并,成立了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该公约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

C 项——1991年12月18日,WTO谈判各方经过艰苦谈判,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丰富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使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国际贸易的“知识化”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在TRIPs协议中得到了集中体现。1995年1月1日WTO的正式运作,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据此,在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

6、国际知识产权各项公约对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影响有哪些

各国商标法按照获得商标权的不同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种:1.靠使用获得商标权(例如美国的商标法);2.靠使用与靠注册都能获得商标权(例如英国的商标法);3.商标注册使用与不注册使用都合法,但只有注册才能获得商标权(例如法国的现行商标法);4.靠注册获得商标权,不注册则不允许使用(例如苏联的商标法)。这几种商标法中,第一种比较原始,即使在实行它的国家里,也要求外商经销的商品所用的商标靠注册获得专用权;这些国家出口的商品所用的商标,也靠在异国申请注册求得保护。所以它对于调节对外贸易活动非常不便。而它在美国所以能行得通,主要由于它在对内起作用上还没有太多的不便。美国各州都有独立的商标立法权和司法权,在一个州经销商品的人,没有必要取得商标的联邦注册。第二种制度的主要缺点则反映在对内的作用上:商标局不可能对本国享有商标权的所有人数目及专有商标的种类全面掌握,不利于管理本国市场。实行这种商标法的英国已经在设法弥补这个缺点。[1]第四种制度也称为“全而注册制”,仅仅对于那些只实行“计划经济”而无“市场经济为辅”的国家,这种商标法才不会遇到太多的不便。苏联等国实行这种制度,正是基于商标法的对内作用(全面注册制有利于计划经济,注册与不注册并行则可能冲击计划经济,这是他们的基本理论)。
第三种商标法是目前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它体现了“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西方法学家常把法国作为实行这种法的代表。而法国在1964年之前并未实行它。法国之所以改行这种制度,也主要是国内要求改革的呼声强烈,法国工商业者认为这种制度能为他们的商标提供更可靠的保护。[2]我国在1983年3月之前,实际上采用的是第四种法。[3]为了适应我国“搞活经济”的政策,“全面注册制”显然不适宜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生效)所采用的就是第三种制度。
从上面的概述中(尤其是美国、法国的具体例子中)可以看出:一个国家选择哪种商标保护制度,主要是从那种制度的对内作用出发去考虑的。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发达国家的法学家们也承认这一点。[4]我国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之前的30年里,商标管理上一直有相应的法规,而且该法规的实施基本未曾间断过。这可以说明:商标法的对内作用的发挥,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缺的。
当然,同样是在侧重考虑对内的作用而订立商标法时,我国的着眼点与资本主义国家又是截然不同的。我国商标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作为商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5]与此同时(并服从于此),我们也保护商标权所有人的利益。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商标法正日渐作为“公平竞争法”的一个部分而存在,说明它们的商标法的对内作用,主要是调节贸易经营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7、我国加入了多少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截止2019年1月。中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与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着26个国际多边条约(其中包括WIPO公约)。除WIPO公约之外,这些公约按其作用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保护标准的条约,共15个;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注册管理的条约,共6个;第三类是关于对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予以分类的条约,共4个。

(7)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中国的试用扩展资料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此外,俄罗斯、韩国和印度等国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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