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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收益权利

发布时间: 2023-01-31 17:49:41

1、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

职务发明是发明人为完成公司所交给的任务所作的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公司奖励的权利。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技术创新有两个基本要素,人的创造性和资金投入。其中,人的创造能力起决定性作用。随着技术竞争加剧,研究开发深度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规模也越来越大,需要有组织的研究开发才能完成。因此,职务发明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创新水平高于非职务发明,但职务专利的数量少。1985至2002年,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中,职务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占22%,非职务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专利仅占14%,但职务专利申请只是专利申请总量的1/3,其余都是个人的非职务发明。而同期,国外申请专利中,职务发明专利占95%。这些现象反映了我们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职务发明权属政策,提高国家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国际经验:突出职务发明人作用总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其职务发明权属政策有以下规律。――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有两种主要划分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务责任划分,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雇主委托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另一种是按资源使用划分,除了雇员职责约定的正常工作或受雇主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外,利用雇主的经验、劳动和设施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前一种划分方法以契约规定的责任和任务为依据,界限比较明确。第二种划分范围比较宽,若掌握不好,可能限制雇员灵活创造的空间。――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有两大类。一是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人具有分享知识产权报酬的权利。例如,法国的专利法规定,雇员依雇佣和委托合同获得相应报酬。二是采取“发明人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力归职务发明人,雇主享有专利实施权。如日本和德国采取这种原则。日本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属于发明人,雇主自动享有非独占实施权;当雇员将职务发明专利权利转让给雇主时,发明人有权从雇主处获得合理报酬。――平衡雇主和发明人的利益,突出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无论是雇主优先还是发明人优先,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在专利申请资格上都突出了发明人的地位,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含法人)。有了这条规定,雇主必须尊重职务发明人,发明人也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负有责任。如,美国实行职务发明雇主优先原则,但其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是发明人,非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持有发明人的申请转让书。――规范国有机构和政府资助的职务发明人激励机制。通常,各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报酬的基本原则,但不规定具体报酬比例或额度,实际报酬由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合同来决定。由于政府财政支出是公共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一些专门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政府所属机构和政府资助机构的职务发明人报酬比例。美国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明确规定了转移联邦技术收入中职务发明人提成的比例下限。我国主要问题:重雇主轻发明人与国际上相比,我国职务发明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是重雇主轻发明人。――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我国的职务发明采取顾主优先的原则,而且专利法规定,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雇主。其结果是,一方面,雇主直接控制了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忽视了雇员的权利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职务发明人没有申请的权利,不必对成果的创新性负责。――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不到位。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力,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也提出,要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但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职务发明的范围太宽,限制了研究人员的灵活创造的空间。我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指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我国的职务发明定义接近德国,但德国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归发明人,雇主拥有实施选择权。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定义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大部分科研机构和大学,以及国家科技计划没有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职务发明权属处理上,一方面,由于强调机构利益,忽视发明人利益,抑制了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不善,存在着发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职务发明转为非职务发明的现象,有些公共资源被转化为个人成果。 几点建议:重视职务发明人作用建立科技人员可以自由发挥所长的激励机制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的重要目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不成熟,个人专利的后续研发和市场开拓比较困难,产业化程度低。因此,职务发明权属应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但要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和激励。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并不是简单的收入分配问题,应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必要的保障。一是明确职务发明人的申请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权上突出发明人的作用,增强雇主尊重职务发明人的意识,提高发明人创新的责任心。二是适当缩小职务发明涵盖的范围。以职务合同和委托合同为主确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给雇员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同时,为保证雇主的利益,可以允许雇主优先选择实施雇员非职务发明专利。三是规范公共机构职务发明人的补偿和奖励制度,落实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制定专门的补充性法规,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的职务发明人补偿和收入分配办法。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破除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观念,切实建立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民营企业主要靠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职务发明人的激励。

2、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推动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鼓励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职务发明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单位和发明人执行本条例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和促进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发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技术秘密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第六条国家鼓励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建立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管理知识产权事务。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发明报告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明确发明完成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及时确定发明的权益归属。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奖励和报酬。单位在建立前述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发明报告制度以及奖励报酬制度向研发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公开。第二章发明的权利归属第七条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二)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第八条对于职务发明,单位享有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对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第九条单位与发明人可以就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三章发明的报告与申请知识产权第十条除单位另有规定或者与发明人另有约定外,发明人完成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的,应当自完成发明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单位报告该发明。发明由两个以上发明人完成的,由全体发明人共同向单位报告。第十一条发明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发明人的姓名;(二)发明的名称和内容;(三)发明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及其理由;(四)发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发明人主张其报告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第十三条单位在书面答复中主张报告的非职务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发明人在收到单位的答复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双方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决争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发明为职务发明。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自发明人报告职务发明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在国内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予以公开,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发明人。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通知发明人的,发明人可以书面催告单位予以答复;经发明人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单位仍未答复的,视为单位已将该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发明人有权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获得补偿。单位此后又就该发明在国内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有权获得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第十五条单位就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可以就拟提交的申请文件征求发明人的意见。发明人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发明人有权向单位了解申请的进展情况。第十六条单位拟停止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发明人。发明人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有偿或者无偿获得该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或者知识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决争议。发明人依照前款规定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单位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或者其知识产权的权利。第十七条发明人对其完成的职务发明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单位对向其报告的非职务发明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明人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第四章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第十八条单位就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给予发明人奖励。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行实施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的,应当根据该发明取得的经济效益、发明人的贡献程度等及时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第十九条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该规章制度或者约定应当告知发明人享有的权利、请求救济的途径,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取消或者限制发明人根据本条例享有的权利的约定和规定无效。第二十条单位在确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时,应当听取职务发明人的意见。单位自行实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获得经济效益的,应当将所获得经济效益的有关情况通知给发明人。第二十一条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的,对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对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第二十二条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的,单位实施知识产权后,应当向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全体发明人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报酬:(一)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二)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3%;(三)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根据发明人个人工资的合理倍数确定每年应提取的报酬数额;(四)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的合理倍数,确定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的数额。上述报酬累计不超过实施该知识产权的累计营业利润的50%。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后,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第二十三条单位在确定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每项职务发明对整个产品或者工艺经济效益的贡献,以及每位职务发明人对每项职务发明的贡献等因素。第二十四条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支付期限的,单位应当在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奖金;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在许可费、转让费到账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职务发明且以现金形式逐年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以股权形式支付报酬的,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分红。第二十五条单位决定对职务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第二十六条发明人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对在终止前完成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发明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并继续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继承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第二十七条除单位与发明人另有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另有规定外,职务发明获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对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决定生效前发明人已经获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具有追溯力。第二十八条企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列入成本,其他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按照有关规定列支。第五章促进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第二十九条单位拟转让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三十条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既未自行实施或者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未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在不变更职务发明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知识产权,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单位转化实施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以及发明人获得的奖励、报酬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部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以单位的技术或者知识产权作为考核或者评定标准的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将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或者评定因素。国有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应当纳入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第三十三条国家设立基金,促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的职务发明的运用实施。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单位和发明人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并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经监督检查,发现单位未依法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第三十六条发明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该申请产生的权利由单位享有,发明人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返还单位。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该申请产生的权利由发明人享有,单位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返还发明人。第三十七条下列属于侵犯发明人署名权的行为:(一)未将发明人作为发明人署名的;(二)将不是发明人的人署名为发明人的。第三十八条发明人认为其署名权被侵犯的,可以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知识产权授权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决定或者判决对相关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予以纠正并公告。侵犯两人以上署名权或者两次以上侵犯署名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侵权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侵权情况予以通报。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侵犯发明人署名权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的约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确认无效,造成发明人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单位未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给予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发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因发明的权利归属或者奖励和报酬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第四十三条对发明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后,当事人就该发明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的,授予该知识产权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中止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权利归属纠纷解决后,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恢复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单位与发明人就发明的权利归属或者奖励和报酬进行约定的,可以将有关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参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职务发明对于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是职务发明一般的归属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在以后所得到的利益中也是属于用人单位的,所以,双方在对于职务发明的事情就要协商好,避免之后引起什么纠纷。

3、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一、专利权属于谁?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二、署名权属于谁?1、署名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表明专利标识。3、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决定让不具备署名权的人署名。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

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享有下列权利:

1、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2、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可获得必要的奖金和报酬;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还可以依据《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科研成果奖,作为技术职称晋升或者破格晋升的依据,还可以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的,发明人和设计人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通过和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奖励和报酬事项,单位也可以在其规章中规定奖励和报酬的获得情况;如果合同和单位规章中都没有规定的,单位应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4)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收益权利扩展资料:

《职务发明条例》

第二章 发明的权利归属

第七条 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2、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职务发明,单位享有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对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

第九条 单位与发明人可以就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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