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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侵权事件

发布时间: 2022-11-27 12:25:01

1、药害事件是一种法律侵权事件是否正确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正确。药害事件泛指由药品使用导致的患者生命或身体健康损害的事件,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一切非预期药物作用导致的意外事件。以上就是药害事件是一种法律侵权事件是否正确。

2、历史上有哪些著名的药物安全事件?

1.含汞化学药物的危害
国外应用汞和汞化合物作为药物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在阿拉伯国家许多人用含汞的软膏治疗慢性皮肤病、麻风、斑疹伤寒等。哥伦布远航归来后欧洲流行梅毒,水银又成为了治疗梅毒的唯一有效药物。在英联邦,不仅婴儿用的牙粉、尿布漂洗粉中含有汞和汞化合物,而且也广泛应用甘汞(氯化亚汞)作为幼儿的轻泻药和驱虫剂。1890年以后有许多人特别是儿童患肢端疼痛病,约20个病人中有1个人死亡。后来经过长期调查才证实汞和汞化合物是引起这些病人患肢端疼痛病的原因。在1939-1948年间,仅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就有585名儿童死亡。
2.非那西丁引起严重的肾脏损害
在国外,非那西丁曾是一种广泛使用的解热镇痛药。1953年以后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瑞士、当时的西德和捷克、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忽然发现肾脏病人大量增加。经过亢进证实这种增加主要是由于服用非那西丁所致。这种病例欧洲报告了2000例,美国报告了100例,加拿大报告了45例,有几百人死于慢性肾功能衰竭。自从有关国家政府采取紧急措施,限制含非那西丁的药物出售以后,这类肾脏病人的数目就明显下降。但是也有证据表明,有的病人即使停用非那西丁长达8年以后,还可因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3.氨基比林引起严重的白细胞减少症
氨基比林于1893年合成,1897年首先在欧洲上市。本世纪20年代以后陆续有人发现服用此药的病人发生了口腔发炎、发热、咽喉痛等症状,化验检查时发现末梢血中白细胞,特别是粒细胞减少。经过调查证明氨基比林能引起严重的白细胞减少症,导致种种感染。到1934年仅美国就有1981人死于本病。到1938年,美国把该药从法定药物目录中删去,1940年以后,美国的这种病就明显减少。在丹麦,从30年代起就禁止使用氨基比林,到1951-1957年就没有再发现由于服用本品所致的白细胞减少症。
4.二硝基酚、三苯乙醇引起白内障
20世纪30年代,美国、巴西等国许多人用二硝基酚作为一种减肥药。20年后,这些国家发现白内障病人大量增加,调查证明是由于广泛应用二硝基酚所致。服用此药的人数超过100万人,白内障的发生率约为1%,甚至有人在停药一年后才发生白内障。
三苯乙醇为一种降胆固醇药,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上市,临床上很快就发现该药能引起脱发、皮肤干燥,男性乳房增大、阳痿、视力下降、白内障。美国有几十万人服用过此药,引起白内障的约千人。
5.磺胺酏剂引起严重的肾脏损害
1937年秋天,美国田纳西州的马森吉尔药厂,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采用工业溶剂二甘醇代替酒精,生产出一种磺胺酏剂,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到这一年9-10月间,美国南方一些地方开发发现患肾功能衰竭的病大量增加。调查证明这种情况与该公司生产的磺胺酏剂有关,共发现358名病人,死亡107人。
6.二磺二乙基锡引起中毒性脑炎
1954年,法国巴黎附近一个小镇的药剂师制售一种含二碘二乙基锡的制剂,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引起270人中毒,出现头痛、呕吐、痉挛、虚脱、视力丧失等中毒性脑炎的症状,死亡110人。
7.氯碘羟喹与亚急性脊髓视神经病
氯碘羟喹是1933年上市的抗阿米巴药物,后发现它能防治旅行者腹泻,因此迅速风行于许多国家。50年代后期,日本医生发现许多人患亚急性视神经炎(简称SMON病),患者可有双足麻木、刺痛、无力、瘫痪、失明症状。日本厚生省于1967年拨款成立专门委员会,对该病的病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4年后,查清氯碘羟喹与SMON病的因果关系。日本因服用此药而患该病的就有11 000人,死亡数百人,因这个事件有关企业共赔偿1 195亿日元。
8.孕激素与妇婴外生殖器男性化畸形
孕激素如黄体酮是治疗习惯性流产等妇科病的常用药物。1950年,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医院的医生们发现有许多女性婴儿出现外生殖男性化的畸形,情况异常。经过调查发现这种情况与孕妇期间曾服用孕激素有关。在美国有约600名女婴出现了这种畸形。化学合成的孕激素在分子结构上与雄性激素相似,经多种动物实验也证明它能引起动物的雌性幼仔发生外生殖器雄性化现象。
9.己烯雌酚与少女阴道癌
己烯雌酚也是一种广泛用于治疗先兆流产的药物。1966-1969年间,美国波士顿市妇科医院的医生们在较短时间里先后发现有8名十多岁的少女患阴道癌,大大超过了自然情况下这各种病在少女人群中的发病率。经过深入的流行病学调查,证明这些病例的发生与患者母亲妊娠期间服用己烯雌酚有因果关系,其相对危险度大于132倍。其他医院也陆续有报道,至1972年,各地共收到91例8~25岁的阴道癌患者的报告,其中49例患者的母亲在妊娠期间服用过己烯雌酚。
10.沙利度胺与海多豹肢畸形
沙利度胺(反应停)于1956年首先在西德上市。因它能用于治疗妊娠反应,迅速风行于欧洲、亚洲、澳洲、北美(不包括美国)、拉丁美洲的17个国家。1961年10月,三位德国医生在西德妇科学家会议上报告了一些海豹肢畸形患儿的病例,引起了大家的重视。以后其他地方报告接踵而来,许多新生婴儿的上肢、下肢特别短,甚至没有臂部和腿部,手和脚直接连在身体上。经过长时间的流行病调查,证明这种“海豹肢畸形”是与患者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沙利度胺有关。调查发现,该药在几个国家里共引起畸形1万余人,仅在西德就有6000到8000例。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反应停事件的危害如此之大,但是在美国、瑞士和当时的东德,由于对进口药品审批严格把关,基本上没有受到这个事件的冲击。
11.苯丙醇胺与脑中风
苯丙醇胺(PPA)是一种麻黄碱的衍生物,通过收缩粘膜血管减轻或消除感冒引起的鼻粘膜充血、肿胀所致的鼻塞,与对乙酰氨基酚及镇咳药右美沙芬等配伍而成复方制剂,为常用的抗感冒药——如康泰克、康得、感冒灵胶囊等10余种药物。
20世纪70年代,通过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发现,有些中青年妇女的颅内出血可能与PPA有关,80年代又有30余例相似报告。
1992年,FDA建议美耶鲁大学医学院组织药物流行病学专家、内科及神经病学专家,共同组成研究小组,对PPA与出血性脑中风的相关性进行流行病学研究。结果发现:出血性脑中风的发病与发病前3天服用PPA有密切关系,其中与服用含PPA减肥药的相关程度极高。由此,FDA于 2000年11月6日决定撤销一切含PPA的制剂。
由于人们对自然科学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有一个漫长过程,加之一些药品研制生产中疏于严格管理,20世纪世界范围内发生了许多十分惨痛的“药害”事件,使2万多人死于药物的不良反应,伤残者不计其数。20世纪末,国际上已把药物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当作一种流行病学即药物流行病学加以研究和控制。药源性疾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已成为继心血管疾病、癌症、感染性疾病之后的第四类疾病。
药物不良反应重大药害事件的回顾,目的在于警示人们开方用药务必安全有效。必须加强新药的审批工作,加强药品上市后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建立健全的药物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防止药物不良反应的流行。药物不良反应已越来越受到医药工作者及有关机构的高度重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七条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4、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也是一种产品,《药品管理法》作为管理药品质量的特别法,对药品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未作特殊规定,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特别法未作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一般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
药品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对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一般规定来进行处理;对于因为药品的质量方面的问题,而给药品的使用者造成损害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与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样,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因为药品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因此给药品使用者造成的损失;(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即通常所谓的产品责任。对于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如果该产品造成了药品使用者的人身或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5、代购“救命药”被控违法当事人获释,事件的经过是怎样的?

代购“救命药”被控违法当事人获释,事件的经过是怎样的?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3月18日早上,网上代购救命药被测毒贩的“铁马冰河”案在河南郑州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布开庭审判。从上年7月迄今,他被关押了8个月半月。

事情一出,引起普遍关心。“铁马冰河”也被网友们称之为实际版“我不是药神”。为给患上癫痫病病症的8岁闺女拿药,“铁马冰河”从国外选购了医师介绍的氯巴占,给女儿拿药的与此同时,逐渐开始从业网上代购买卖,根据微信聊天群抬价向身患癫痫病病症人的亲属售卖,从这当中牟取暴利。一位曾在“铁马冰河”处选购过氯巴占的患者妈妈对时代财经说:“希望他没事儿,群内的病友也都期待他没事儿。由于他无害过人,他还协助过人,这一药都没有不法流入其他地方。”

先前,“铁马冰河”的亲属在接收新闻媒体访谈时表明,她们不接纳毒品的控告,“从大家的认知能力而言,他没有做了那样的事。‘冰毒’这两字,对普通百姓而言是多大的罪孽。”“铁马冰河”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刘长,刘长在接收新闻媒体访谈时表明,他将为“铁马冰河”开展无罪辩护。

刘长觉得,202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在其中,第十八条要求,不因盈利为目标执行含有逃生、互帮互助特性的生产制造、进口、市场销售药物的个人行为,不理应评定为违法犯罪。而在该案中,“铁马冰河”做为患者父母,网上代购氯巴占、喜保宁等癫痫病疾病治疗药品,一方面是为救护自身的闺女,另一方面,将药物提供别的亲属,系病友中间自救、互帮互助特性的个人行为,药物最后均用以诊疗救护,未流入一切吸毒人员。

3月10日,一份联名鞋诉求书在病友间传出,诉求书里提到:铁马冰河是诬陷的,他并不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也不是违反规定犯罪嫌疑人。大家恳求大法官体察民情,考虑到具体情况,尽快判决铁马冰河没罪,尽早使他返回他的家中。在3月18日开庭审理以前,该份联名鞋诉求书递交至中牟县法院,一共有132名病友签名并按了指印。

6、王老吉诉加多宝侵权案败诉的结果是什么?

王老吉诉加多宝侵权案败诉 3亿赔偿等诉求被驳回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告

(2)福建加多宝:被告

● 结果及涉案金额: 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由原告广药集团负担。

● 是否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5年7月3日、编号为“2015-060”的公告,其中提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于2015年6月2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对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加多宝”)提起诉讼并收到起诉福建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的事宜。

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福建高院关于广药集团与福建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初字第84号】(“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被告: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石狮大道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即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容器;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网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使用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而给原告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9月16日,广药集团向福建高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上述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二、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由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计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初字第84号】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9日

7、1、药审部门审批药物时,申请者被控专利侵权如何处理?

要求控方给出侵权证据以及相关专利文件,然后找专业人士分析被控方是否真的侵权,同时分析控方的专利情况,可以针对控方的专利提出无效程序。

8、鸿茅药酒事件始末是什么?

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发布题为《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帖,从心肌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想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涉事企业以他恶意抹黑造成自身14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报警后,2018年1月10日,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将谭秦东跨省抓捕。

2018年3月5日,程远律师在自己的微信公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2018年4月16日晚间,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文章严重诽谤鸿茅药酒声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案件已于2018年4月9日开庭。

2018年4月26日,鸿茅药酒生产方,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企业自查报告,面向社会公众致歉。2018年5月17日,鸿茅药酒事件被抓医生谭秦东发道歉声明;同日17时,鸿茅药酒公司发布声明说,接受谭秦东致歉并撤回报案及侵权诉讼。



官方回应

2018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鸿茅药酒”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已组成检查组赴企业,责成企业将近五年来被各地监管部门对其处罚的虚假广告情况及产生原因、不良反应发生等情况向社会作出解释和公开;督促企业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

进一步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药品广告进行复核;监督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2018年10月,有消费者就鸿茅药酒舆情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上书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形式,回答了消费者的疑问。

在政府告知书中,“鸿茅药酒是否含有有毒成分”,是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问题,对此,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所列毒性中药品种中有生附子、生南星、生半夏。鸿茅药酒处方中所用附子(制)、天南星(制)、半夏(制)全部为炮制加工品,不属于毒性中药品种。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鸿茅药酒事件、网络-鸿茅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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