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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算侵权么

发布时间: 2022-05-27 00:59:02

1、搞笑声音直接配音会侵权

如果你用于商业传播,那就是侵权了 ,网上流传的各种小视频很多是剪缉辑别人的,但你编辑后的视频不能用于传播谣言,恶意言论,更不能用来赚钱,否则,原视频的版权人追纠可能会侵权

知识拓展

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声音权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那么,我们还能愉快地模仿别人的声音吗?

原则上,模仿他人声音是可以的,但有些人却在此看到了“商机”,甚至想到了犯罪。

“不过就是声音嘛,有什么了不起的。”

哎,如果你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身处配音圈或者关注配音圈的各位朋友对于声音能赚钱这回事肯定是毋庸置疑。在此,借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的话向不了解的小伙伴们科普一下。

①声音跟相貌一样,都是人格特征;

②声音有经济价值,个人特征运用到市场经济中,会产生经济利益。

同时, 声音在商品化利用时还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如 郭德纲、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又如 赵忠祥给《动物世界》、 李立宏给《舌尖上的中国》解说等。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所以,如果通过模仿他人的声音,来进行表演、搞笑,这些是合法的。但如果把模仿他人声音,应用在经营领域,这就属于严重侵权。

所以奉劝动歪脑子的人:悬崖勒马,这可是犯罪啊!

也规劝各位爱好者/同路人们,真才实学,才是别人偷不走的。

模仿别人或许能获得一些东西,但换个思路,成为被别人模仿的人更酷不是吗?

2、录别人声音算不算侵权

不算侵权。

在民法理论上,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在刑法上,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关系重大,直接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问题。但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当然,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在民事制裁的适用中,一般以致害人主观上有故意为前提。对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一般不适用民事制裁。

3、抖音盗用原声是不是侵权?

一则“抖音盗用原声是不是侵权? ”的问题,最近是受到了高度的关注,我来说下我的了解。抖音盗用原生是否侵权呢?我想应该是不会侵权的,因为这是抖音官方提供的功能,相关的侵权问题应该都是已经处理过了的。但是仍然会有一些奇怪的问题。之前看到过一个抖主,用抖音的原生,但是却显示侵权不能够使用。我的看法,反正他提供了这个功能,并且所有人都在用,那么就能用就用,不需要担心。下面说说详细情况。

一.是否侵权

抖音里面本身就是有一个这样的使用其他人创作的原生去进行创作的功能,这是抖音官方给创作者设置的一个方便的功能。那他既然设置了这个功能,有关于版权的问题,我想应该都是得到了合理的处理的。否则,抖音每日这么多的创作作品,怎么可能会没有人告抖音侵权,告谁谁谁侵权了呢?

二.一个案例

但是,仍然会有一些奇怪的问题发生。之前我看到过一个抖主,他发布了一个视频,然后他看到自己的作品发布之后没有声音。于是他去查看怎么回事,结果却显示说自己的声音侵权了,不能够使用。那个抖主也很纳闷,这个明明就是官方提供的声音,怎么还侵权了呢?最后他无奈只能够换成其他的声音,才显示没有侵权,不过依然是官方提供的声音。

三.能用就用

所以说,这个东西你能用就用,不用去管它版权问题,大家都是这么用的。难道要把发过抖音作品的人都给告个遍?不现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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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模仿著名播音员的声音在自己注册的公众号上播讲小说的行为算侵权吗?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于模仿著名播音员的声音,在自己注册的公众号上播讲小说的行为算是侵权吗?也是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明白这样的问题,那就是我们模仿著名播音员的声音,在自己注册的公众号上播讲小说的行为算是侵权的,因为基本上这种东西对方都是有版权的,如果我们一旦以这样的方式去盈利,那么就算是侵权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样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可以模仿著名播音员的声音,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去播讲小说,但是我们不能够以此有任何的盈利的目的,一旦我们通过模仿别人的声音来在公众号上获取利益的时候,我们很有可能会被对方起诉,而且我们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相应的侵权,一旦被对方起诉之后,我们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的。

况且我们也要知道,当对方知道我们在模仿对方的时候,如果对方同意,那么我们没有任何侵权的行为,如果对方不同意,已经向平台提出了相应的申请,关闭我们的账号,那么我们很有可能辛辛苦苦经营的很多东西,就没办法去实现,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类似的情况,我们最好还是要去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最好还是不要去模仿别人的声音在公众号上播讲小说。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我们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算侵权的,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自己,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绝对不能够去这样做,这样做会让我们遭受到更大的损失,会让我们因此而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这是非常不好的,也是我们不能够允许的。

5、快手上发布他人原声作品,属于侵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原生作品作者的许可,这种情况至少已经侵犯了原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传播过程中没有表明原声作品的作者名字,还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类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等,根据题主的描述,快手上他人录制的原声作品属于视听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根据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四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财产权主要包括十二项,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出租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其中,互联网传播主要涉及信息网络作品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所以题主的描述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构成要件,且题主目前的描述也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的情形,因此,如果题主没有经过原声作品作者的同意,题主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生作品作者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6、侵犯声音属于侵犯什么权

法律分析:声音类似于肖像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声音也可以运用于商业领域,产生商业价值。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参照肖像权保护模式,对自然人的声音加以人格权保护。所以,侵犯声音属于侵犯人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7、有人拿我的声音做语音包,还去发给别人算侵权吗?我没有同意他这么做,他还得寸进尺

侵权,属于民事侵权,你的声音有知识产权的,有著作权。如果该声音对你有侮辱性,还涉嫌侵犯名誉权。采纳谢谢

8、别人视频的声音提取算侵权吗

法律分析:使用他人声音用于商业用途,属于侵权,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9、您好,用自己的声音去读文案,发表至抖音作品算侵权吗?

你的声音去读文案,发表置抖音作品,应该也不算作是一个侵权的,这个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你只要是标注了,他是如何来到这个应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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