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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1-12-06 00:50:04

1、图书馆数字版权现状

数字图书馆一般通过购买或自建数字资源、网络采集等途径对读者提供网站服务、数字资源在线服务、虚拟参考、文献传递、网络资源导航、在线展览等多种服务。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履行公共文化传播职责的公益性图书馆享有广播台、电视台、报刊社等机构所不享有的复制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豁免权”,能够在特定情形下未经授权地使用著作权而不被追究责任。因此在模拟技术环境下,公益性图书馆很少陷入著作权纠纷,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深入应用以及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开展,很多的公益性图书馆开始面临着例如数字图书馆建设、文献共享、文献传递的著作权危机。

版权不仅是对于作者个人基于作品权利的保护,与此同时,还要考虑社会公众对于获取知识与信息的需求。图书馆数字资源版权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满足著作权人与社会大众利益平衡、推动数字化建设的需要。

2、图书馆数字版权风险规避

1.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世界范围内,针对个人作品,国际公约规定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而以美国和欧盟成员国为代表的国家目前其对文学艺术作品等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七十年,特殊情形作品的版权保护期甚至更长。按照目前通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在作者去世满一定期间后,公众就可以自由获得其智力作品成果,作者的版权至少是其财产权利就到期了。当一件作品不再受版权保护时,就称为进入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也称为公有领域,从广义上讲,凡法律未确立财产地位的作品,即使具有创造性,亦属于共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包括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者放弃权利的作品等。

2.利用版权的限制例外

为了有效平衡版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关系,版权在重视保护的同时还需要设立一些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这对于构建一个合理的法律制度意义重大。版权的限制与例外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方面。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现代国家版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版权公约中判断合理使用的规则是“三步检验法”,最初采用的是《伯尔尼公约》中关于复制权例外的监测标准。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3.对终端用户尽到提醒义务

图书馆对外提供服务的数字资源,需要提供版权申明,即需要在网页中醒目的位置做出标志,让读者了解具体的使用方法与使用范围,并且严禁越权使用。

4.遵循合同中的“通知-删除”原则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图书馆如果存在侵权作品,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否则将构成侵权。

3、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等来可否不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等可否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此,我们应该注意:(1)上面所说的复制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范围。(2)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3)复制的目的在于本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不得用于借阅、出租或者出售。

4、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被告侵权怎么办?

查明对方的证据来源。

5、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法律分析:(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图书馆都自己做电子书吗?图书馆里的书有版权吗?

目前图书馆都在建立自己的电子图书库,正规图书馆肯定是获得电子阅读的授权了,但一般图书馆只是仅限于自己图书馆的阅读授权。 电子阅读权或者传播权 其实和纸质图书一样都是有价格的 一本书几元,便宜的有几毛一本 价格主要根据授权范围来定的。

7、在图书馆借的书,感觉很好,就复印了几本,给同学们用,这种行为侵权么?

你们出于自身学习的目的,是非盈利性的行为,而且复印数量较少,也没有侵犯原书作者的署名权。所以你们的行为应该属于“合理使用”,不会违反法律。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 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使用的对象应为已发表作品;(2)使用的目的应为非营业性的;(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22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6条对合理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三个要件:即该使用是就具体的特殊情况而言;该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该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况,但在具体规定上比较模糊。

8、图书馆数字版权存在风险

1.外购数字资源服务

一般图书馆在购买数字资源提供商的数据库时,数据库商都会在签订使用协议时,明文规定使用范围、权限以及单位时间内的下载量等,如果出现读者过量下载或图书馆超越使用权限提供服务的情况,图书馆就存在承担侵犯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版权的风险。

2.自建数字资源服务

图书馆如果利用未进入公有领域或者未授权作品建设数据库并提供发布服务,将会存在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对于明确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原著作权人仍享有完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图书馆无论是否因公益性目的开展发布服务,都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相关授权,并不能随意复制和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图书馆等信息服务机构对本馆馆藏有一定服务权利,但一方面限定了服务的内容范围,另一方面严格限定了服务空间范围,即仅面向馆舍内对象提供服务,通过图书馆的网络提供作品,公众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通过与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使用作品,这种传播方式将直接影响著作权人的相关利益。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的整合和加工,进而提供全文发布服务,仍然需要保护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作品完整权。

3.网络资源导航

网站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中,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网站同其他网站建立了链接。图书馆网站如果采用“深度链接”的方式导航到其他网站,以普通用户的知识程度和阅读习惯无法知道链接了其他网站,导致误以为是图书馆网站本身的内容,那么将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4数字资源远程访问

随着图书馆的不断数字化、网络化,近些年,出现了一批图书馆网上服务方式,也产生了大量的图书馆网络读者。数字图书馆的远程服务是指图书馆将数字化作品或数字型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并利用VPN、代理技术、URL地址重写及其他专用的远程图书馆软件为读者提供下载服务。如果不加限制地进行传播,数字图书馆在开展远程服务时将面临侵权的风险。

9、图书馆是不尊重知识产权的存在吗

对于学复生和收入较低制的人群,图书馆能够提供满足其读书的需求,让人们可以免费或者以极低的费用看到想看的书。这些人在工作后,有能力购买自己喜欢的图书时,可以成为潜在的消费群体。这种现象应该较普遍的存在,例如类似金庸这样的著作,很多都是看过后还会买来重温的。

另外,图书馆要保证品种的足够,所以复本量是有限的,一般2-5本,畅销书也就10本左右,那么一些热门书往往很难碰到,随时就被借走,所以对于这样的畅销书,人们想看到图书的迫切性还是不会因为图书馆里有而一等再等。
再者,对于一些读者面很窄的专业书来说,图书馆往往是出版社重要的销售渠道,给这些销量很少的图书一个向更多人展示的机会,那么增加了销量和读者群,作者自然也是欢迎的。
从出版社的角度看,图书馆真的是个很好的存在,无论是借书还是买书,只要人们看书就好。中国人的阅读习惯还是需要更快的提高的。
图书馆数量的增加以及图书馆馆藏品种的增加,是对盗版最好的打击。如果你买盗版书,不如去图书馆看正版书!
所以,从以上分析来看,图书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利大于弊。

10、图书版式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国家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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