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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认识其中一人

发布时间: 2021-06-16 01:06:25

1、《侵权责任法》85条的理解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此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比之前规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规定。此条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这一概念,是的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更加完善,应属本法立法亮点。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应如何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侵权如原告对其中一人撤诉其他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其中一人撤诉的,不影响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因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有选择起诉部分或者全部侵权人的权利。
法院一般会判决剩余被起诉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撤诉只是程序上的处理,撤诉后并不意味着被撤诉的侵权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其他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在共同侵权人的内部就产生了追偿问题,已承担超出自己责任部分的侵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侵权人承担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伤人,造成丁3万元医疗费损失,丁起诉甲和乙,法院判甲和乙承担3万元的连带责任,经法院强制执行,甲赔偿丁3万元。因甲、乙、丙三方难以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因此在三人内部应平均承担责任。这时,甲就有权要求乙和丙各返还1万元给甲。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现实问题

卫某和蒋某是两名社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一日,两人在路上闲逛,卫某看到路边有个厂区的围墙,卫某提议比赛看两人是否能把烟头弹到围墙里,蒋某欣然同意。结果两人都将烟头弹到了围墙里,不料在围墙的另一边堆放着一堆易燃的刨花,烟头引燃了刨花,引发了大火,烧毁了工厂的部分财产。之后工厂将两人告上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但两人均表示工厂无法确认引发大火的烟头是谁的,故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为多数;二是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三是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符合这三项要件,即应成立共同危险行为,而由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卫某和蒋某共同实施了弹烟头的危险行为,导致了火灾,且不能确定到底是由谁的烟头引燃的大火,故两人因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侵权责任法的问题

(1)、丁可以单独起诉甲,也可以主张100万(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甲可以要求追加被告。

(2)、如果丁不同意追加,甲可以主张只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丁不同意追加乙丙,视为放弃部分责任,甲只承担50万。

(3)同意追加丙为被告 ,甲出60万,乙丙没出。当甲出60万时,有权利向乙追偿33万,不是1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6、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是如何的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7、两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两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8、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第一种情况:二人应定故意杀人既遂。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第二种情况:第一人为故意杀人未遂,第二人为故意杀人既遂。

9、什么情况算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急求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的,不存在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情形。

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质相同,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同属分别侵权制度,但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第十一条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并且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本条规定,数个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10、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

现实问题

吴某和郑某同是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离校的前一天,两人喝了点酒,情绪有些激动,决定把寝室里的东西从阳台扔下去。两人陆续将寝室里的热水瓶、教科书、脸盆等扔了下去,但还是觉得不过瘾,于是吴某提议将电视机也扔下去,由于扔的时候没看下面的情况,电视机砸中路过的学生王某,将王某砸伤。王某向两人提出索赔,但郑某认为扔电视是吴某的提议,自己只是配合,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按照法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导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这则案例中,吴某和郑某共同将电视机扔下楼,共同实施了该侵权行为,造成了王某的损害,应当由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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