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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被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5-11 20:19:36

1、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解答如下:
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的行为有: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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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2、如何理解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包括: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或者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相对人”有什么权利?

行政相对人除在执法程序中明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向自己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有确认其身份的权利;
(2)对执法时不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当场收缴款不出具法定罚没款收据的,可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拒绝交纳罚没款,并有权予以检举;
(3)对行使执法、承办案件、审理案件、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权利;
(4)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4、行政公务员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吗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需要国家赔偿。
(1)行政侵权赔偿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行政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即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如果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只能产生行政补偿的问题。如果不是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民事侵权行为,也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2)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只要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就可以请求赔偿。当然遭受侵害的权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违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请求行政赔偿。应该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已经确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3)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为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而行政侵权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代表国家,其实施的行政职权行为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于国家,国家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表现时赔偿费用从国库支出。
(4)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为辅。

5、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侵权主体。侵权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要明确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授权的行政主体(授权组织)。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个人。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它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都届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它不仅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违法的事实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的实际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1)被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2)人的健康受到损害,导致伤、残、病等;3)人的名誉、荣誉受到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等;4)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导致死亡。
财产损害包括:1)被侵权人的一定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丧失;2)财产的外部变形或数量减少,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3)财产的变质、破损,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4)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等。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被侵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即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确实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或者说,行政侵权行为是使被侵权人权益损害必然发生的条件。

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与相对人冲突并受伤,能否要求要求相对人进行民事赔偿?

健康权属于民事权利体系范围,并不因主体的身份隶属于国家机关及具体职务而消灭;在权利保护方法上,存在请求权竞合,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这是扩大权利主体自由的趋势决定的;如果阻碍了原告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则将使侵权人逃脱民事责任,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教育功能。故本案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条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照此规定,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之一是主体的平等性。本案中,原告张兴的身份是公安民警属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被告王某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不具有平等性。公安机关以被告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法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也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受民法调整。《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当然适用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必要前提之一是主体平等,故本案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因此,原告张兴与被告王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合时,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以并存,但其前提是有两种以上的责任竞合,即一行为符合两种以上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的刑事责任是清楚的,只是因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而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但原告不是以公民个人身份与被告发生冲突,而是属于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代表国家,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其行为就不能成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没有民事法律关系,被告的民事责任也就无从产生。本条规定的与刑事责任并存的民事责任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在违反刑法的规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侵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所要承担的责任,不包括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和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给出的4个相关案例,都是责任主体的行为在违反刑法、行政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同时侵害了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而要对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无一包括履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上述条文清楚地规定公务员工伤经费应当由财政保障。原告因公负伤,其因工伤产生的所有的费用都应当由国家财政负担,如果这一成本的支出因为超出了日常开支的范围,就要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主张民事权利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追偿,那么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牺牲,其家属也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主张生命权了。同样,对贪污犯除科处自由刑、生命刑外,对犯罪所得应当追缴,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却没有规定被贪污行为侵害了财产权的单位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分子返还财产。
由此可见,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伤,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予民事赔偿。

7、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能做被告吗?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乃至行政机关,并没有做出行政行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8、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将行政相对人打伤其损害应由谁承担

你好!
1. 行政机关执法时(行使行政职权时)将行政相对人打伤,一般由该行政机关赔偿。
2.特殊情况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赔偿。比如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经复议机关复议等情形。

相关规定: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9、行政侵权赔偿 定义

(1)行政侵权赔偿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行政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即只有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如果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只能产生行政补偿的问题。如果不是在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例如民事侵权行为,也不会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2)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人是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只要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就可以请求赔偿。当然遭受侵害的权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违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能请求行政赔偿。应该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已经确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
(3)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是造成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的义务机关为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而行政侵权赔偿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因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代表国家,其实施的行政职权行为是代表国家实施的,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其法律后果都归于国家,国家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表现时赔偿费用从国库支出。
(4)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是支付赔偿金。
行政侵权赔偿的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为辅。

10、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为什么处于原告地位

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相对人提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此行政相对人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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