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版权排行
1、有哪个网站的版权是归作者的吗
这个网站版权问题非常复杂。
如果是采用其他开源程序生成的网站,那么会涉及后台的版权归属问题,一般开源程序都要求不能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你网站的内容如果是复制别人的内容,则会产生很多版权上的纠纷,因为每一篇文章都是有版权的。
第三,单纯考虑网站设计风格之类的问题,那么这个涉及是否是职务作品的问题。如果是职务作品,那么这个版权归属于公司;如果不是,那么归属个人。
2、已逝作者的小说版权
可以,只要联系到现在的版权所有人就行。 如果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那直接拍就行。根据版权法规定,是直系亲属。版权保护期是指作者去世后一段时间内,相关版权所有人仍具有版权,不经许可出版作品就是侵犯版权。这个时间根据作品性质而定~~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上发表论文能有几个作者和署名排名的重
第三作者一个发表的期刊论文可以有三个有效作者一般第一作者都是做这的这个实验或发表的设计的主要人第二作者可以是参与的人 也对这个文章里的内容做出贡献第一作者有这个文章的版权拥有的权利 第二作者没有评职称,一般文科的第二作者没多大用,但理科的第二作者是有用的。要看单位的职称评定文件,或者所在省份的职称文件
4、版权方和写作者的区别
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5、哪个小说网站作者版权收入最全?
起点吧,老字号了
6、总主编、主编以及各遍作者著作权如何划分?
爱读书的朋友会经常发现,在一个系列的书籍的封面上总会出现在这样的情况,封皮左上角:总主编+++。书名的下方:主编+++。翻开书本又有很多编者,这些编者负责书籍每一章节的编写工作。这种情况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学类书籍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主编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探讨。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是作者。针对一本书上既有总主编,又有主编,还有各编的作者,这单一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呢?总主编还是主编?抑或各边作者?这一系列的书本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呢? 第一部分,单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针对这种情形,我认为这单一作品(只考虑某一本书)存在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 这一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我过著作权法十三条规定,合作作品是指两人或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与创作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构成合作作者的要件首先主观上要由共同创作的意愿,客观上有共同创作的共同行为。 一本书上既有总主编,又有主编,又有各边作者,我们说这种情况一般是由某一出版社或总主编主导组织起来的,首先他们有共同的合作意愿,而且客观上他们共同完成了一本书的编写。应该构成合作作品,共享著作权。 那么主编是否享有著作权呢,这就要看主编所做的工作了。 首先,主编若只是统筹,挂名,我想,不参与实质性的创作工作,即使是主编,仍不享有著作权。 其次,若是主编构建整个作品的框架架构体例,并参与了整个作品的创作,主编当然对这单一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若是主编参与某一章节的编写工作,主编是否对整个书本享有著作权呢?我想在现实情况下,主编会享有整个作品的著作权,因为一般情况下,主编都为所在领域的大家,影响力可能会大于作品内部其他编者,所以“理所当然”地享有整个作品的著作权。但事实上,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主编只对自己编写的那一章节享有著作权,除非主编对作品的其他章节的编写也起到了创造性的作用。 最后,各遍的编者是否享有书本的著作权呢?标准依旧是“是否参与创作”,而且这个“是否参加创作”针对的著作权的范围依旧很有限,若是对整个作品都参与了创作,毫无疑问,对整个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但若只是对作品的某一章节参与了创作,那只能对那一章节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不能对整个作品主张著作权。 当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各章节部分的作者完全可以把自己编写的那一部分拿出来,行使著作权。 第二种可能: 这一作品构成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所谓汇编,即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汇编作品只存在各部分作者的作品虽共同存在于一个作品内,但这单一作品不是各作者共同的合意完成,即没有事先的共同意志。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一些行业协会等集体组织征文出版,集体组织的负责人等为主编,作品的各篇文章作者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下,协会的负责人只是简单把作品分为几类,把征集来的的不同文章放在相关的类别里,然后出版,我不认为这些主编对这本书享有著作权,因为他们从形式到内容,几乎不具独创性的参与,这种情况下,由协会或主办单位享有整部作品的著作权更合适。 当然,各篇文章的作者毫无疑问享有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他们仍旧可以把自己的作品单独使用,只要不侵犯整个作品的著作权。 系列作品(系列书籍)的著作权归属: 一,一般情况下,书本的内容,总主编不参与编写,只参与编写序言,而且序言针对的还不是这一本书籍,而是全套书籍,即使总主编参与到书本中,如果只是做一些校对,统筹系列作品的文字、用词等统一协调工作,总主编只是书本编写工作的组织者或协调者。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此我认为总主编并不享有整个系列作品的著作权。 二是,总主编对整套作品做了整体的规划设计,包括结构、体例,包括核心内容等,那么这种情况下,总主编就对整套书籍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影响整套作品里某一单一作品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 第三部分,其他问题 我们还应该考虑到,这种合作作品或者汇编作品,主编的修改权是否可以单独行使,即是否可以不仅总主编的同意,在再版是改变主编所编的那一作品的体例,内容等。我认为应该具体分析。 首先,若是总主编在整个系列作品中只是“统筹”“挂名”没有实质性的参与创作,主编毫无疑问应该享有修改权。 其次,若系列作品的整个结构体例是由总主编设计创作,包括主编所编的这个作品的结构体例,即总主编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他对整个些列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当然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那么,主编未经总主编许可,就不可以单独调整单一作品涉及整体涉及的部分。即不得侵犯整体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单一作品的主编并非不能行使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他完全可以脱离总主编的系列体例,另行出版自己的书籍。
7、简述版权与著作权,作者权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作者与著作权人的概念与区别
目前,很多人存在误解,总是认为作者就是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往往因为搞不清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而功亏一篑。所以,有必要对作者和著作权人这两个相似的概念进行区分。
一、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的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很清楚,该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作者未必享有。规定应该作者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未必享有。这是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是重合的。
二、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依双方的约定由委托人享有。此时,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在存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经常发生。如委托他人写回忆录,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经历与生活,委托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托人认为著作权当然属于自己所有,而受托人则认为自己参加了创作,当然享有著作权;又如某学校委托某录音像部门摄制录音录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托某画家为其画一幅肖像画等等,这些都涉及到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采取合同约定的方法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著作权归属的协议。双方可约定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归受托人和委托人所有,如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享有署名权,委托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财产权。双方也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双方共有。委托合同可以采用书画形式,也可通栏用口头合同,但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尽量订立书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况
1、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该规定是从“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这一原则来的,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2、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之后,一般情况下新的著作权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3、如果一开始著作权人与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单位解散、终止)的,会发生著作权继承(继受),这种情况下,作者与著作权人产生分离,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权人了。
四、总结
综上,著作权保护的第一要务就是要分清楚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人。在分清楚的基础上,看侵犯的是什么权利,是作者的署名权,还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8、作者是谁?版权人是谁?
作者就是创作的人,
版权人就是获利的人,可以是原作者也可以是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