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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斌商标

发布时间: 2022-10-04 03:04:51

1、崔国斌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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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老吉的重要事件

2000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署合同,约定其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3日。此后,双方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租赁时限延长。但由于加多宝贿赂广药集团原总经理李益民300余万港元,又续签10年。2011年12月,双方正式对簿公堂,在380多天后,仲裁结果才最终宣布。
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13日终审判决书,驳回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关于撤销王老吉仲裁结果的申请。这意味着持续达445天的王老吉商标案件正式以广药集团的完胜大结局,广药集团收回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的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王老吉商标租赁早已逾期,广药集团收回合法合理。据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双方各负担50%仲裁费。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广药胜诉后,倪伊东称,将保留向加多宝追诉2010年5月3日起损失的权利。所要求赔偿金额内部还在商议中,尚未确定。“会结合生产经营运作情况,以及商标侵权的国际惯例。”加多宝悄然“去王老吉化”。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红绿王老吉之争”如火如荼的时候,加多宝已经悄然启动去王老吉化”。从2011年年底,加多宝出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启用新设计产品包装,此举被外界认为是“去王老吉化”的开端。一段时期内,红罐包装上一面是“王老吉”,一面打着“加多宝”。
另一方面,广药积极招兵买马。“红绿之争”并未公开悬念之际,广药集团已发布紧急招聘公告。5月10日,在广药集团官网,其发布了“第一期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第一期紧急招聘”称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紧急招聘3000名“快消人才”。此举被外界解读为,提前为“红罐”王老吉招贤纳士。 一道诉中禁令的颁布,终于让王老吉“被改名”风波拨开云雾见青天,真相大白于天下。
2013年1 月 31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加多宝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诉中禁令(民事裁定书《( 2012 )穗中法知民初字第 263 号》),要求加多宝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禁令一出立即生效。
次日,王老吉大健康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启动法律程序,全面追究加多宝在全国各地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将保留全面追究抗拒执行禁令,传播、发布虚假宣传的单位和经销商、个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权利。
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老吉“被改名”案做出公开宣判,判定加多宝推出的“改名”广告为虚假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至此,为期近一年的王老吉“被改名”案继“诉中禁令”后,有了最终的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广告语,并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广药集团合理的维权费用81万元,在主流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加多宝答辩称,承认确实做过“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个广告,但不同意原告证据,认为该广告不存在任何误导成分。并称广告也履行了全部刊播审批和手续报备,严格做到形式合法和内容真实,经得起任何公平正义的司法审查。“红罐”、“红罐凉茶”是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唯一指向性,即加多宝产品,不存在任何误导。原告称这种广告导致社会误解王老吉要消亡,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关于“王老吉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加多宝公司从没做过。
加多宝称,加多宝与广药改名广告纠纷,尽管广州中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但这并非最终结果。加多宝集团品牌部副总经理王月贵向媒体表示,官司对加多宝的市场没有任何影响,加多宝仍然占据凉茶领导者的地位。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加多宝发布声明称,已立即依法提起了上诉。
广药集团的代理律师曾赟表示,广药会保留上诉的权利。他认为:“虽然表面上看我们是胜诉了,但我们一共提出了6条诉求,法院只支持了我们其中两条,我们认为这是不够的,而1000万元的赔偿也远远无法弥补广药的损失。我们也不排除会提出上诉的可能。”
针对王老吉与加多宝争议已久的“改名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2015年12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加多宝被判定虚假宣传,王老吉胜诉。判决结果显示,加多宝还须赔偿原告王老吉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081余万元,并在《广州日报》、人民网等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2015 年12月15日,广州医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法理层面:
权威专家一致认定红罐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拥有特有装潢权,该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转移。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王老吉凉茶属于知名商品”,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红罐王老吉凉茶是王老吉凉茶中的一种。广药集团之前授权鸿道生产经营红罐王老吉,现收回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后,特有装潢权也随王老吉凉茶生产经营权一并转移至广药集团。
2)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加多宝对“王老吉”商标以及带有“王老吉”商标的包装装潢的使用权至2010年5月2日终止,加多宝品牌的凉茶从2012年5月份才开始推出,其不是知名商品,更不可能拥有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红罐装潢权。
3)早在1995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就明确规定授权鸿道集团生产经营红色罐装和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如果没有所有权,又何来授权?红罐及红瓶王老吉凉茶本身就是广药集团所拥有的王老吉凉茶产品系列中的一部分。鸿道绕过广药直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已无效。
加多宝继续使用红罐侵犯了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由于红罐官司广受社会关注,相关法律界专家纷纷表态。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玉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楚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关永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黄武双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周林彬教授等多位专家一致认为,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的红罐、红瓶包装装潢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广药,加多宝继续使用红罐包装侵犯了广药的权利,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近似包装装潢的加多宝凉茶,并在此过程中刻意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老吉大健康方面认为,加多宝生产、销售红罐凉茶使消费者造成了混淆,误以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公然掠夺王老吉的商誉,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003年王老吉(由加多宝经营)与二十四味装潢权先例
2003年王老吉状告华力公司的二十四味凉茶侵犯其装潢权。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是否为知名商品,原告加多宝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
知名商品应当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认定知名商品时不能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条件,而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
“王老吉”凉茶历史悠久,多年来在国内外市场享有盛誉,在广东及东南亚地区几乎家喻户晓,并且产品行销全国各地,凭其可靠的产品质量,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并且“王老吉”商标于1992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2年4月10日被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传、广告、品牌推广和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称号、“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唯一专用茶饮料”称号。
对此,被告华力公司也无异议。因此,“王老吉”凉茶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确认为知名商品,那么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作为“王老吉”凉茶系列产品中的一种,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具有不可分离性。认定特有性主要看是否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和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上述两性是相互关联的,并且不需要任何部门认定和授予。本案中原告加多宝公司在其产品“王老吉”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寓意明确,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确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对于仿冒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的装潢,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针对的只是“王老吉”商标,并非涉及装潢权的许可合同。广药集团以偷换概念的方式,伪称“明确授权红罐及红瓶予加多宝生产经营”,毫无事实依据可言。根据早在1995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仅规定授权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而已,该合同涉及的同样是商标权。广药集团理屈词穷的狡辩“如果没有所有权,又何来授权”,充分暴露了其从上到下都不懂法的本质,让法律界齿冷。红罐及红瓶本身属于外观装潢,按照谁设计谁受益的理念,其权利人只能是设计人,跟广药集团毫无关系。广药集团宣称包装装潢属于其所拥有的王老吉凉茶产品系列中的一部分,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鸿道绕过广药直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已无效。
情理层面:
王老吉凉茶创立于清道光八年(1828年),1911年广州王老吉远恒济以葫芦招牌为记在中华民国政府获准注册。

由此可见,从王老吉远恒济到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再到羊城药业和今天的王老吉药业,王老吉在广州的发展可谓一脉相承、薪火相传。一代又一代王老吉人凭借着独有的凉茶秘方,创制出了一代又一代的凉茶产品。
一季度王老吉红罐凉茶势头喜人
红罐凉茶从开始即是广药最珍视的资产,在收回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之后,广药组建了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惜余力从产业源头到品质,再到渠道的全面发力。继2012年初步建立了快消团队之后,王老吉采取了全国的渠道织网计划继续深化渠道下沉,预计打造1万5千人规模的营销团队,再度深化王老吉的终端销售网络。
据悉,经过数月打造,王老吉的渠道已经覆盖了全国市、县、镇的各级市场。“让每个中国人都能喝到最正宗的王老吉凉茶”,成为王老吉大健康概念的构成之一。而有良心的企业才能更被消费者认可。王老吉大健康经营发展状况良好,2013年第一季度,销售更创新高,并对100亿元的销售目标充满信心。
虽然随着业绩的不断攀升,王老吉在凉茶市场的领军地位愈加巩固。但是王老吉从未忘记,是千千万万消费者的支持,才铸就了今天的王老吉。
王老吉只以事实说话。以为消费者提供百年不变的品质,为消费者提供百年不变的口味,来支撑185年来消费者们对王老吉不变的信赖。
历经185年,王老吉从水碗凉茶到凉茶包、凉茶颗粒,直至盒装灌装凉茶的演变,王老吉的载体不断更新,但王老吉对消费者的那份感情不变。王老吉愿意在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下,继续坚守以事实说话,诚信经营,不以悲情营销骗取同情,对于王老吉而言,一罐实实在在的好品质凉茶,才是最有说服力的市场营销。
但是王老吉莫名其妙的“被降价”、“被资金链断链”、“被收购”等传闻屡见不鲜。这是某些企业在特意的进行“有色营销”,王老吉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凉茶案件始末呈现:
加多宝诉王老吉不正当竞争被重庆一中院驳回
重庆市一中法院对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诉被告何某、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继续延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加多宝公司诉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是原告经营的知名商品红罐凉茶的显著商业标记,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袭该广告语侵占了原告的商誉,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公司生产的“此”红罐“王老吉”就是过去原告生产经营的 “彼”红罐“王老吉”。王老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王老吉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民事责任。同时,重庆一餐饮店商户何某由于有相关涉案行为也成为被告。
王老吉公司答辩称,“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的权益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合法经营者即王老吉公司,原告是“加多宝凉茶”的经营者,不享有该广告语的相关权益,原告主张的1000万元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加多宝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于1998年10月起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并用于其生产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原告为推销其产品,设计了“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并与其关联公司投入巨资制作了含有该广告语的广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频繁、多种方式的宣传,使该广告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04年12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生产的使用前述外包装和“王老吉”商标的凉茶产品为知名商品。2007年度至2011年度,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连续五年列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2012年5月9日,原告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并从该日起改用“加多宝”商标。之后,王老吉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取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并于2012年6月3日上市销售其生产的使用“王老吉”商标的红色罐装凉茶产品,该产品在2012年度的销售额为17亿余元。王老吉公司为推销其产品,制作了含有“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的广告,并在其官方微博及被告何某经营的餐饮店进行发布。
最后,关于王老吉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行为结果。王老吉公司延用该广告语,仍然是继续宣传“王老吉”品牌,不会也无法与其他品牌产品产生混淆,不会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也不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
综上所述,重庆市一中法院遂判决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享有合法利益,其继续延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在行为动机及行为结果上不具有不正当性,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何某同意王老吉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发布涉案广告语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工均被公安机关拘留。
2013年5月11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广州白云办事处三名业务人员在白云区新市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时,被加多宝公司20多名人员非法围攻殴打,对方用刀具、砖头等凶器进行施暴。致使王老吉三名业务人员全部受伤住院,其中一人手臂被刀割开约13cm长的伤口,被缝14针,手术后昏迷十几个小时。经法医鉴定,此事件对王老吉三名业务人员造成一定人身伤害和极大精神损害 。
暴力事件背后
受广药集团的委托,一家调查公司开始针对王老吉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举报。
工商部门在接到一家名为“北方狼”的公司实名举报后,来到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马塘村的厦门吉源企业有限公司。现场查出侵犯“王老吉”商标的加多宝凉茶空罐367.574万个。
“这家工厂规模很大,是加多宝正规的OEM生产商,尽管查得很严,但我们的调查员经过一番周折后,最终还是进入到工厂里。”北方狼负责人、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告诉本报记者,“调查员发现,尽管最新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侵权,但在这家工厂库房中仍有大量印有王老吉字样的空罐,这涉嫌侵犯王老吉商标专用权。”
“找到证据后,我们迅速将此情况汇报给委托方广药,经他们的批准许可后,我们向工商部门举报。”刘殿林称。
北方狼的调查员是如何进入该工厂的?刘殿林说:“公司调查员有自己的多种取证方式。相比我们之前的卧底到企业地下黑窝点,长期进行潜伏活动,秘密进入到一家工厂很轻松。”
然而,对于具体进入到这家工厂的细节,刘殿林以讲述起来很复杂为由,并未透露。
这起事件并不是偶发,实际上,类似事件频频发生。
据刘殿林介绍,广药集团委托该公司对市场上的侵权产品进行投诉和举报,已经举报了涉及约36个销售点侵犯王老吉商标,遍及福建、浙江、江苏、北京等地。
2012年5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广药集团收回鸿道集团(加多宝母公司)的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
刘殿林说,北方狼正是依据这个裁决来调查取证、投诉。“这些案件都拿到了当地工商执法部门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刘殿林表示。
广药请调查公司“打假”
除了向工商举报加多宝涉嫌侵权产品外,北方狼还举报加多宝广告用语涉嫌欺诈。
“从1996年我开始做职业打假。做这项工作,卧底取证很正常。调查员有自己的多种取证方式,比如各种角色的变换等。”刘殿林说。
实际上,北方狼与加多宝早有渊源。2005年,刘殿林以 “王老吉凉茶”中违法添加“夏枯草”存在欺诈为由,起诉加多宝公司。
刘殿林说,该公司并不是广药专门找来“查找”加多宝侵权产品的。据他介绍,北方狼与广药的合作已有十几年。此前主要是为广药调查生产其品牌的假药及对广药知识产权进行维护。新增加了重要的一项合作:调查侵犯“王老吉”商标专用权的加多宝凉茶。
除了代理广药对加多宝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举报,刘殿林还以北方狼的名义对加多宝凉茶的宣传用语进行实名举报。
加多宝生产的每一个凉茶罐上都印有“加多宝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录是只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任何地方单位和社会团体无权命名批准和授权。”刘殿林认为,这涉嫌欺诈。
王老吉诉加多宝案宣判 加多宝被判赔偿300万元
2014年12月3日,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加多宝方面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在指定媒体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王老吉方面300万元。”
2014年6月,北京市三中院受理此案。原告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同起诉称,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店堂告示、电视媒体、户内户外媒体、报纸杂志、互联网及产品包装等各类途径,发布、传播“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近似的广告内容,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影响,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对于起诉,被告加多宝方面辩称,涉案广告并未给二原告造成直接损害,加多宝方面连续多年使用王氏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和生产红色罐体凉茶产品,享有合法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机构出具的2007年至2011年《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显示获得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是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王老吉牌凉茶,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内容进行人为选择编排后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这里的“加多宝凉茶”如果理解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则与品牌的历史不符,因为加多宝集团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并无七年之久,因此,涉案广告语的表达方式不真实。
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能够让消费者产生加多宝品牌已经存在七年之久的误解,从而使被告获得了不当的竞争优势。涉案广告语将王老吉商标有意识地进行忽略,其真正的用意是将凝结在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转移到加多宝商标之上,该行为不当地利用了原属于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侵害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加多宝提出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5年7月23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法院判决:被告广东加多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标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法院判决广东加多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的经济损失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加多宝有关商标侵权案反诉,下达裁定书认为,6家加多宝公司所提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反诉受理条件的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的处理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驳回加多宝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这是加多宝在与王老吉的系列纠纷案中第十二次失利。王老吉有望获赔2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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