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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商标法

发布时间: 2022-08-19 01:49:00

1、美国商标侵权时怎样的

美国秉承在先使用原则,就是谁先使用一个商标,谁就拥有该商标。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侵犯另一个商标的权利,就看谁先使用这个商标。但是,并不是任何两个相同的商标都不允许同时存在。这时,判断商标是否侵权的另一个标准是,新商标的出现是否会让第一个商标的客户错误地把第二个相同的商标当成第一个商标。如果两个商标是在完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顾客群,并且有着不同的销售渠道,那两个相同的商标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2、注册美国商标,应特别注意的细节?

金典商标认为注册美国商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商标申请基础。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主义。即商标权的获得以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为基础,商标注册证作为权利证明的一种初步证据。因此申请人应既保证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以取得商标权,又应及时注册以巩固权利。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实际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已在美国使用的情况,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使用证明。为节省手续和成本,目前较多国内申请人采用此方式,但对实际并未使用的申请人来说,需要承担诚信风险。
2、“意向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打算在美国使用的情况,相关的使用证明可在初步授权后6个月内提交,每次可延长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年,并需缴纳额外费用。
3、“国内基础”: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在中国已注册或已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就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向美国递交一份商标申请,但该申请须与国内基础相一致。
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六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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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主簿”和“副簿”。
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一些缺乏显着性且缺乏第二含义,但尚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可被注册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标通过连续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虑该期限)的使用证明其具有显着性的,有可能可从“副簿”升到“主簿”中去。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不必因缺乏显着性而放弃商标注册,损失积累已久的商誉,对申请人来说,也算是一种救济。此外,对于一些因缺乏显着性而被驳回的商标,也可以通过申请转化为“副簿”注册而维持其注册性,待其通过连续五年以上的使用获取显着性后再申请转为“主簿”注册。
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六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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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邦、州两级注册。
在美国,商标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的州进行注册,除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范围仅以一个州为限,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六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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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品分类较细化。
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此外,虽然美国对每一类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个数没有限定,但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六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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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构成要素宽泛。
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其中“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美国商标申请可注册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气味、外观设计、商品包装、立体及其组合等。
申请注册美国商标的六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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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册后的维护与续展。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八条之规定,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应自注册日起第5-6年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以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因特别事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应说明理由并表明不放弃使用该商标,否则将导致该商标被撤销。与此同时,如果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可通过申请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旦获得“无可争辩性”权利,注册人则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并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着性为理由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此外,美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3、国内拿到商标证注册美国商标还要提供使用证据吗

注册美国商标需要提供使用的证据,美国商标的使用证明
美国商标含意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保证商标。
美国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一个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即使没有注册,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争议时,美国专利局将裁定商标专用权属于最先使用者。

(1) 商品商标使用证据
对于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可提供清晰显示商标的包装的标签,衣服吊牌、容器标识等。
注意:发票、订单、收据、宣传册、产品目录、新闻稿、名片和文具不是该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2) 服务商标使用证据
对于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可提供清晰显示商标,并与指定服务相关的标志、宣传册、广告、名片、文具或网站。
注意:广告或关于申请人指定服务的新闻稿一般不是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美国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大户国家,但也是商标驳回率较高的国家,尤其是商标使用证明的提供,稍有不慎就会被驳回。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的对称。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内,商标一经注册便获得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中国现行的商标制度为商标注册使用制度,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排除他人将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美国国会也制定了一些与商标注册和保护有关的成文法规,它们是1881年的联邦(商标法)、1905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第三部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有1946年?月5日美国国会制定的1946年(商标法),通常称之为(兰汉姆)法。

4、美国商标注册具有的特点有哪些

你好,
般说来,包括下面四个特点。
1、美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使用原则
美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使用”原则,即使该商标被他人抢注,有先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者,依然享有优先使用权,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是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2、主、副簿注册制度
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分为“主簿注册”与“副簿注册”两部分,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类似。
商标在“主簿”或“副簿”注册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依据。美国把不具备显著性并缺乏第二含义,但是能够区别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到“副簿”。
“副簿”注册的商标,有“转正”的可能,经过一定时间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的条件,则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
3、商标构成要素较宽
美国商标法允许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要宽泛,这也意味着美国商标保护的范围更广。
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其中“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一般来说。美国的商标构成要素有文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
4、地域:联邦和州的两级注册
美国商标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联邦注册商标,或在业务发生的某个州注册商标。联邦注册的商标可以在全国范围使用,并且获得联邦商标法律的保护。在联邦申请商标注册,必需证明该商标已经在两个州以上地区或其他国家使用并有业务发展,联邦商标局才会受理。
除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设有州级注册机关。各州的商标法仅限于规范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且不超出州界的商标。也就限制了在各州注册商标只能在本州、地区使用。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便外国人只在美国的一个州从事业务活动,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注册美国商标可联邦,也可仅在某一个州注册,其获得的法律保护存在较大差异。通常,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只适用所在州的法律保护,一旦受到侵权也得不到法定赔偿。如果它与某个在联邦注册的商标相抵触,那么在联邦注册的商标就有优先使用和优先被保护的权利。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5、美国商标注册

1.美国是一个实行判例法(即不成文法)的国家,因此法院判例在美国处理商标纠纷及商标法的发展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美国国会也制定了一些与商标注册和保护有关的成文法规,它们是1881年的联邦(商标法)、1905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第三部联邦《商标法》。现行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有194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1946年(商标法),通常称之为(兰汉姆)法。该法于:1947年7月5日正式生效,于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令予以修改,修改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有关法规还包括1989年10月11日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成文法规和商标案例实践规则、1996年1月16日生效的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在1989年商标案例实践法则基础上修改的联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号法令。
2.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3.根据美国目前适用的商标注册规定,在美国可以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4.美国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美国商标注册分为主簿和副簿。
6.美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6、关于阿联酋商标法的概述都是怎么样的呢?

商标保护联邦法于1993年1月12日生效,其实施细则于1993年2月生效--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申请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基本按照尼斯国际分类标准,但在第32类的啤酒和33类的酒精饮料商品上不允许注册。

7、美国与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有什么不同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为您解答,与中国商标法相比,美国商标法在注册方面的一些主要规定有以下不同的特点。

在先使用原则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商标注册实行“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而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主、副簿注册制度

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分为“主簿注册”与“副簿注册”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

商标在“主簿”或“副簿”注册的区别,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为依据。美国把不具有显著性并缺乏第二含义,但是能够区别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到“副簿”。

以下几种情况在美国不能获得“主簿注册”: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美国国家、州或其他国家的旗帜、徽章、标记等;未经在世的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的标记;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号相同、相似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的标记;说明性、对商品做虚假或欺骗描述的标记、地理名称及与产地不符的地名、标记。

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经一定时期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美国采用的“在先使用”制度,商标注册并无产生商标权的效果,它只是取得商标权的初步证据。在注册后的5年内,先使用人可以对他人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要求撤消该商标注册。实际使用商标是获得美国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商标申请人在提出联邦注册时,必须声明实际使用商标的日期,商标注册后5年内必须连续使用。在主簿注册的商标,作为取得商标权的初步证据向全国做出公告,自注册日起5年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注册将成为取得商标权的确定证据,可据以制止商标侵权和侵权商品的进口,而“副簿”注册的商标则不享有上述权利。

联邦和州的两级注册

在美国,商标使用者可以选择在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的州进行注册。在联邦注册依照联邦的商标法到联邦注册机构即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注册。联邦注册的商标可以在全国范围使用和获得联邦商标法律的保护。如某商标欲在联邦进行申请,必需证明该商标已在两个州以上地区或其他国家使用并有业务才会被联邦商标局受理。

除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各州的商标法仅限于规范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且不超出州界的商标。在各州注册的商标只可在本地区使用。在美国,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不仅反映在国与国之间,而且还反映在州与州之间。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范围仅以一个州为限,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一个企业可以进行联邦商标注册,也可以仅在某一个州注册,但其获得的法律保护也因联邦法和州法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讲,未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只适用所在州的法律保护,一旦受到侵权也得不到法定赔偿。而且如果它与某个在联邦注册的商标相抵触,那么在联邦注册的商标就有优先使用和优先被保护的权利。

商标构成要素宽泛

与中国商标的构成要素相比,美国商标法允许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要宽泛得多,这也意味着美国商标保护的范围更广。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一些新的构成要素也慢慢被美国商标法所接纳。

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其中“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一般来说。美国的商标构成要素有文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等。

文字商标包括单词、短语、字母和数字等,是最常见的商标形式。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如“3m”;仅仅以数字和字母作为商标,如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也可以注册,如“7-eleven”便利店。

颜色商标一般可以作为商标的一个构成成分,与单词、字母、数字、图案等共同构成一件商标,或者由几种颜色的组合构成一件商标。但对于单一颜色注册商标的问题,美国直到1995年由最高法院判决了“夸里泰克斯”一案后才解决。此案判决“金绿色”这个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得到保护。

气味商标是通过1990年的“克拉克”一案确定下来的。该案认定克拉克女士使用在缝纫线和绣花线上的花香气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商标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 ”就其广播服务注册的三声钟声。另外,我们所熟悉的还有英特尔芯片广告的音乐声,微软视窗操作系统用户开机的音乐声等。

“标签的位置”也可以注册为商标。李维斯公司将一块长方形的纤维标签固定在牛仔裤的右后兜上使用,可以指示商品的来源。

对产品做出的两维的描写,如“花生先生”、“喜剧公司”就是属于这样的商标。

商品的外观是指商品的包装和外观设计,包括服务商品的包装,如麦当劳快餐店的总体布置。著名的可口可乐玻璃瓶的外形也在美国商标主簿上注册。

美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对于中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虽然认识需要一个过程。法制的进程一定是经济发展进程的客观需要,与美国相比,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中国的商标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8、德国商标法的联邦德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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