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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复审

发布时间: 2022-05-22 21:53:25

1、申请著名商标的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

申请著名商标找广州荣宝事务所:020-26284183

申请著名商标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申请人地址不通邮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示申请已被核准。

3、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著名商标复审失败在哪可以查询

省著名商标是商标再省一级获得的最高荣誉,一般有限期为4年,最后一年需要办理省著名商标再认定手续,如果再认定失败,第二年的省著名名单公告中就不会予以公告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一般每年4-6月份开始申报,详情联系:0551-5337044

3、复审商标的流程

著名商标复审的流程具体为:1、商标注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出复审申请;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审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第三十七条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北京市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简介
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二、申报著名商标条件
1、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
1、准备:3-5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6-7月;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
3、推荐:8月;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调查、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受理:9月;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评定:2月-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6、公告: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官方文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度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因此希望及时通过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申报著名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8、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著名商标效力
1、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内将作为良好信息录入全市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库中,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受到知名商标特有的保护;
3、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有效期内,利用著名商标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
4、著名商标所有人自知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特殊保护。
六、著名商标特殊保护
1、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公众误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北京市著名商标。

5、著名商标,驰名品牌,名牌产品等等称谓如何获得?或者哪里有比较详细的资料

提 要
为有效推进中标实业公司品牌驰名商标计划的健康快速实施,在对企业界成功实施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和《中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驰名商标资讯调查的基础上,特拟订以下《中标实业驰名商标实施计划书》,以指导中标实业公司的驰名商标实施。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及申请程序
二、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新旧文件比较(见附件一)
三、申请驰名商标的工作周期
四、中标实业商标现状及分析
一、公司商标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五、中标实业驰名商标认定实施推广计划
六、驰名商标认定中的风险及其规避策略
七、认定后,驰名商标的巩固与发展策略
八、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一 驰名商标的界定及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
第二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中标实业公司的相关公众为:政府主管部门、市政环卫系统、道路养护及救援等部门所在人员和大型企业、机场等人员;股东、金融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其中,国内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认为,企业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
1)申请理由--侵权事实,发现侵权案源
2)企业介绍
企业发展史 所有制性质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分公司 子公司情况 经营状况等
2.申请认定的商标图样
商标图样复印件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情况及目标
4.商标的注册及管理规范
5.商标的最早使用情况及连续使用的时间(所有提供材料应写明出处)
6.商标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及损失
7.行业协会证明材料
8.市场调查资料应足以证明商品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
9.最近三年在全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区(销售发票及合同)
10.最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复印件要盖财务公章)
11.企业在国内及世界同行中的排名(要求提供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最好能有使用商标的商品在中国排名第一的有效证明
12.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1)出口情况(简介及出口公司的文件证明)
2)出口交货情况(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要求提供有关部门文件,报关单等)
13.商标广告发布情况
1)最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支出(可以表格形式包括:媒体名称、辐射地区、金额、时间等)
2)最近三年的宣传资料汇编(各类国家级报刊宣传材料,名人参观、题字等的站片及复印件)
3)广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在《中华商标》上做彩页广告,近一年内最好在北京做一两次大型的具有一定声势的广告策划活动
14.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1)商标管理情况(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用案表、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内部商标管理概况、制度及有关部门文件等)
2)公司及使用商标的商品获得的各级荣誉、获奖证明(复印件)
15.有关商标侵权的是诉求
1)商标在国内的纠纷、诉讼情况
2)商标在国外的纠纷、诉讼情况
包括打假概况、投诉材料、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及侵权单的物证、照片;法院的侵权该商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16.企业商标在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应提供注册证)
1)马德里商标注册情况
2)国家注册情况
注: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认定程序
分局受理→商标所有人申请→市局执法科初审→局长审批→审查→核转局省→省局审查→核转国家局→审查→送交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经集体研究认定→公告→发证
中标申请的程序有变化:市局执法科初审→局长审批→审查→核转省局→省局审查→核转国家局→审查→送交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经集体研究认定→公告→发证 (具体程序参照专业公司建议)
认定机构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二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新旧文件比较

综合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年来颁布的2002年4月版的文件(参见附件一)和2002年及以前版的文件(参见附件二),我们发现有以下显著特点:
1. 认定方式的变化:从企业主动申请转变为(当受到侵权时)企业被动认定。
2. 对认定方式新变化的理解:
1)前提条件:必须有企业商标受到侵权的合理事实
2)认定过程:在A企业提供可信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先由A企业依据该事实对侵权B企业提出法律诉讼,并对提出诉讼D A企业商标进行是否驰名商标的认定,然后在确认A企业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对B企业进行法律裁决。
3. 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的变化:从商标局(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并规定在商标局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才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 驰名的标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列举到有关商标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标准(一般说来,在法国有20%消费者知晓的可视为驰名,在德国则要达到40%左右)。(具体参见附件三)

上述变化对中标实业实施驰名商标认定计划提出新的要求。
1.公司商标必须有完善的商标注册体系,以防止其他企业同时或提前申请驰名商标的保护,而阻碍公司的申请。
2.公司在申请时必须能找出和提供其他公司恶意侵权的事实,以便于提起诉讼而进行实质性的申请过程。
3.为确保成功的最大可能性,有必要寻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来指导操作,缩短成功时间和提高申请工作的效率。
4.公司内部也应组织一个2-3人的“驰名商标项目小组”来负责驰名商标的申请工作以系统有序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 申请驰名商标的工作周期

鉴于公司商标注册的一些现实情况和申请驰名商标的有关法定程序,申请工作可大致分为以下两大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3/8-2004/8
主要是按照公司所处行业、公司商标所处商标类别及公司将来可能进入的产业等情况,增补、延伸和完善公司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加强公司商标的自身保护能力及为下一阶段的申请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启动申请阶段--2004/8-2004/10
通过详实的市场调查,找出其他企业(主要是同名商标公司)对中标实业公司商标的恶意侵权事实,并以此为依据通过有关司法机关向侵权企业提出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正式申请阶段--2004/10--2005/4
通过第一阶段准备的详实资料并将其交付司法机构和商标局;商标局将按照评审的有关程序来对公司商标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界定公司商标是否达到驰名商标的要求。
四、认定及维护阶段--2005/4及以后
通过前述三阶段的扎实工作,和在规避有关申请风险的基础上,公司通过申请而获得认定是现实可性的。在获得商标局的正式认定后,还要不断地对公司的商标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维权管理以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上述四阶段的划分,主要是为了更好的认识驰名商标的申请和有效地完成此项工作而作出的大致划分。

四 中标实业商标现状及分析

一、公司商标现状
1.公司商标基本情况
1)注册情况:公司目前只在第7类和第12类里一共注册了6只商标,其注册号分别为:1661724、1649721、1625651、1637977、1637978和1657973;其中1661724注册号下没有图形。在2000年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了“中标”文字及图形的商标注册,并于2001年9月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商标注册证号为1639977和1637978。

2)商标形态: 和 中标 等(具体见下表)

3)商标类别:公司商标只在第7类和第12类中的部分群组进行了注册,但公司现有的一些产品如轮胎清洗机等已进入其他商标群组即商标的使用范围已经扩大。
中标实业公司商标基本情况表

2.同名商标情况
通过网上调查和商标局商标查询系统的检索,发现以下同名商标企业:
A 已注册企业
1)浙江慈溪长河中标洁具厂
2)中山市中标建材有限公司
3)瑞安市中标电器有限公司
4)禺市长江装饰不锈钢厂
5)盐城市大冈石油工具厂
6) 福安市中标缝纫机电机厂
其中,盐城市大冈石油工具厂和福安市中标缝纫机电机厂与中标实业同属于第七类商标(非同一群组)。
B 近名商标企业
北京中标联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中标怡高空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标准件制造公司
C 未注册企业
1)北京中标工程技术公司
2)乌鲁木齐中标贸易有限公司
3)河北中标苗圃基地
4)中标网 - 北京世纪新舟文化传播中心
上述企业商标具体情况见下表:
同(近)名商标企业统计表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1.问题
1)公司商标的注册体系不完备,存在法律隐患
A 图案与文字的组合不全面
B 图案的颜色未加指定
C 在有关的商标类别及现有类别中的其他群组没有进行完全的注册,留有注册漏洞;这一点尤其重要,而且有的同名商标与公司商标处于同一大类的情况并且有的注册在先,极有可能被这些企业反诉讼,导致公司的申请流产甚至被限定废止
D 没有进行中文字的汉语拼音注册
E 没有英文名称及独特字体的注册
F 没有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的组合注册
2)公司商标疏于管理,没有专人负责
3)公司商标与专利知识产权的管理结合度较小
2.解决策略
1)设置专门岗位进行专业管理
2)完善注册体系,加强维权调查和保护

五 中标实业驰名商标认定实施推广计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3/8-2004/8
1.快速完善商标注册体系
1)结合公司特点,完备商标大类注册
2)在商标大类下,完备其群组注册
3)完备公司商标图形、中文字和英文商标的组合注册
4)注册商标的指定字体和颜色
5)注册公司的基本广告语
6)委托专业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国外注册
2.统计基础材料,撰写申请资料
参照国家商标局对申请驰名商标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具体参见文件一)的要求来统计收集相关数据材料,并撰写成文备案
3.调查同(近)名商标企业情况、侵权事实以指导申请工作
成立“驰名商标项目小组”,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到商标局、商标代理公司或各地市场,进行直接和间接的调查,以获知同(近)名商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是他们的商标发展情况及其申请驰名商标的意愿与准备情况。
同时,要大力查访其他企业对公司商标的侵权事实,为下一阶段启动申请工作做铺垫。
4.结合公司市场情况做好基础宣传工作
品牌“知名度”是驰名商标评定的第一个重要指标,而广告、新闻、公关等形式的宣传又是提升品牌知名度的有力手段。国家商标局在评定驰名商标的文件中明确指出,被评定的企业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应当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要求提供广告宣传的历史单据以证明。
二、启动申请阶段--2004/8-2004/10
依据侵权事实,可通过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的律师向国家商标局对侵权人提起司法诉讼以开始正式进入申请阶段。同时,将第一阶段准备的有关证明公司商标驰名的材料交付国家商标局去评审认定。
1.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2.向商标局交付证明资料
3.与商标代理机构联手对商标局进行协调公关
三、正式申请阶段--2004/10--2005/4
1.增补充实证明材料
2. 邀请商标局及评审委员会重要代表到公司考察参观
3.对省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关,以获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四、认定及维护阶段--2005/4及以后
1.举办“规范市场经营 引导行业发展--中标实业公司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新闻发布会”,邀请商标局、环卫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省市及有关部门领导、部分主要客户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大会,以进一步宣传推广中标实业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和加大力度来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为公司以后的发展制造声势和扫清道路
2. 为将公司的商标管理和日后的打假维权工作日常化将公司内“驰名商标项目小组”改为“公司商标管理小组”或设置“商标产权管理员”的岗位,以进一步从知识产权管理的高度来引导公司的发展,而有效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六 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可能风险及其规避策略

由前述分析可知,国内已注册的企业中存在十多个与公司商标同名的企业,其中,有部分同名企业与公司不在同一行业, 而有几家企业确与公司同处于一个大产业--机械产业中,而且有的同行公司商标的注册时间在中标实业之前,这种情况对公司申请驰名商标来说存在极大的风险,因为一旦这些注册在前(“注册在先”是中国商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的同行企业也同时或抢先提出申请,中标实业公司的申请就可能受到极大的阻碍甚至面临被同行企业勒令废止的危局,现对其中风险及其规避策略阐述如下:
一、可能遭遇的风险
1.商业机密泄露,引起(注册在前的)同行企业恶意抢先申请认定而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
2. (注册在前的)同行企业自觉地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公司的申请受阻或被废止
3.没有侵权事实或侵权事实不充分,导致无法启动认定工作
4.驰名商标申请材料不充分(如宣传力度不够等),缺乏说服力,致使申请工作失效或进展缓慢
二、风险规避策略
1.成立专门的“驰名商标项目小组”,提高职业素养,防止商业机密的恶意泄露,指定有效的奖罚措施,确保申请工作顺利开展
2.详细调查同行企业情况,掌握其动向,以采取响应措施
3.有计划地推进申请的准备工作及正式认定工作,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以抢在(注册在前的)同行企业的行动之前开展申请认定逐个
4.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收集有关侵权事实
5.与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合作,以整理和制作出有效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认定工作的正常执行;同时可借助其独有资源为公司商标申请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

七 认定后,驰名商标的巩固与发展策略

在正常情况下,中标实业公司的申请应当会比较顺利地获得国家商标局的认定;诚然,公司获得这一称号后,并不是所有的工作就完结了,公司必须不断地对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和强化发展。
一、商标巩固策略
1.强化宣传,推动市场发展
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后,应结合企业宣传和产品营销大力宣传这一事实和光荣称号,使其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出与销售带来新的强大推动力;并且,这也是对“中标”作为驰名商标本身进行的必要宣传,
2.加强维护管理,彰显公司品牌影响力
商标是品牌的有形载体,品牌是商标实体的综合提升。对商标的科学有效的管理维护,可保证公司商标稳定健康地发展,亦可有效推动公司品牌的健康发展,有效保障公司品牌影响力的提高和强化,为公司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大维权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申请的成功,是企业经济实力、社会资源及省市经济发展实力的一大有力证明;成功的驰名商标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声望和经济利益,这将可能给其他企业提供可钻营的机会,一些不法商人或企业会假冒和仿造公司商标去谋取利益而侵犯中标实业公司的利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失,必须要加大力度打击市场上的侵权行为。
二、商标发展策略
1.商标战略规划
注册商标的拥有量是衡量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和规模的重要参数,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企业的初创时期,对商标战略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够。但是,当企业已进入成长期,就应及时考虑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商标战略,以便为日后的发展和壮大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果一个企业连注册商标都没有或者商标体系不完备,就谈不上实施商标战略。
商标战略是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企业的品牌战略又同其广告战略紧密结合在一起。中标实业公司应当从战略的高度来发展商标管理和实施科学有效的商标战略。
公司的商标将经历三大过程:湖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世界驰名商标。公司现在施行的是企业商标、产品商标的同名商标战略,目前又遇到企业整体改制的现实情况,因此,其商标战略将打上深深的改制烙印,具体的新商标战略将可能从同名商标战略变化为企业商标与产品商标分离的商标战略模式。
2.商标与专利产权的综合运用
商标与专利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其实,商标是一种特殊的专利产权,公司在管理商标和专利技术时,必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可相辅相成,使商标具备更加有效的保障,从而可加强对公司驰名商标的保护,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3.从“中国驰名商标”到“世界驰名商标”的引导
公司商标如能够从“中国驰名商标”发展到“世界驰名商标”,这将给公司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机会与空间,也是产品走向世界及企业实现国际化经营的敲门砖和通行证,国内市场的发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国外品牌的进入会大大加快这种时期的到来,市场的国际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区域型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中标实业公司作为一家国别性强势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必然选择,因此,公司商标的发展也将面临着从“中国驰名商标”到“世界驰名商标”发展的历史过程,面对这种情况,坐而等待不如起而行之,现在,自觉地加以引导,可能更加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八 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商标的有效管理,特作如下管理建议,请公司领导审阅批示:
一、 设置“商标管理员”专职岗位
二、 颁布实施《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见下文)

中标实业有限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商标管理总则

第一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 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 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职责
1、负有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行政秘书组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 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 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 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
时间约2年
1、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
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5×5范围内)。在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九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各商标设计部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公司设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十一条 关联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核准注册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的补正、修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
1、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2、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
二是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就答辩意见并送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国家商标局。
3、复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不服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序均依上一款规定执行。
4、争议
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且一方注册商标注册不满一年,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按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5、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
公司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辖内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他人认为公司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6、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7、变更
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8、续展
对需要续展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本条所列各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交办。
第十三条 商标的信息处理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商标并作出处理。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将通过《中标实业报》、《中标实业网》、电子邮件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十四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1、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视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评估手续。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并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2、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单位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与商标专用权人应由公司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协商明确。
3、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与第三人发生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4、商标转让、受让时应严格遵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四章 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商标的使用要求
1、使用公司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R"。
2、在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

6、有谁知道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文件,急!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08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以及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编辑
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商标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及任期、评审办法、认定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审查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每年集中两次进行初审,并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表决。
第十四条 经认定委员会初审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委员会进行复审。
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和公告,其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予以保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使用、促进和保护编辑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著名商标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装饰、服务设施、用具等载体上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以“湖北”字样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将著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发展著名商标,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对农村种植养殖户、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的,以及著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适当补助。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奖励;对在国际商标注册工作中成绩显著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著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就该受让商标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
第二十二条 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请求。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全国、本省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风景名胜等名称,或者具有通用、公用性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影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他人相关的申请登记权的行使。
第二十五条 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网络,监督检查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著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编辑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使用范围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列举的情形的;
(四)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编辑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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