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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3c认证工商处罚

发布时间: 2022-05-26 16:35:04

1、售卖无3c认证的产品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如销售者出售未经过认证的相关商品的,按照规定除需要改正外,还会受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无3c认证产品扣押依据

无3c认证产品扣押依据如下:
《产品质量法》是处于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认证认可条例》处罚较重:
(1)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销售无3c认证工商处罚扩展资料:
CCC认证是什么意思?
CC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简称”3C“。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对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CCC认证是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作为强制性质量管理目录下的产品,只有(必须)通过CCC认证之后,才能够进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即使是进口产品也不例外。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做3C认证,3C认证产品是有目录范围的。
那么,若是在3C认证目录里面的产品,没有做3C认证而销售会怎样呢?
对此,企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如果你是生产厂家建议一定要去做个CCC认证,现在国家对CCC认证查的相当严格,就算做过CCC 认证,一旦抽到了不合格也要关厂整改,如果没做CCC的被技监局查到那公司会受到很重的惩罚。
《产品质量法》是处于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没有3c认证的产品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是处于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别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别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销售者有进货查验的义务,没有向厂家索要CCC认证证书的过失,处罚是应该的。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即便是假货,也可根据危害情节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4、销售无3c认证的商品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度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假3c认证销售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会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撤职或者解聘:

(一)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二)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认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三)接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的。

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撤职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6、销售无3c认证必罚五万吗

如果不做CCC认证/认证作假等,惩罚措施:
1、未获证/不在证书有效期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可适用罚则,《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进口未获证或证书失效产品(包括产品冒用CCC证书已完成进口)
可适用罚则,部分情况和1一样适用六十七条;
其他还可能适用的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3、假冒、伪造认证标志
可适用罚则,《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7、电器产品没有3c认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依据《产品质量法》会处于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8、定制的东西,没有3c,工商会怎么处理

一、涉及到3C验证难题,工商局在流通业能够从好多个层面查:
1、未获得3C认证证书而冒充的,按《质量法》冒充认证证书惩罚;
2、理应获得3C认证证书而未获得的,能够取样评定,不过关的,按《质量法》惩罚,及格的移交质量监督单位惩罚。
3、私自包装印刷3C标示的。
4、未获得3C验证而在广告词中宣传策划获得了3C验证的虚假宣传;
5、《反法》之中第五条第四款之中,提到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归属于虚报表达。工商局是承担依法查处虚报表达的职责,因此是能够依法查处仿冒或冒充3C。
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反规定应用“3C”标示的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
1、《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仿冒、冒充、交易认证证书或是产品认证证书的,按照《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查处。
2、《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可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等品质标示。第三十八条:经营者不可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等品质标示。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人不可在货品上仿冒或是冒充认证证书、知名标示等品质标示,做让人误会的虚报表达。
4、《诈骗消费者市场惩罚方法》第四条:经营人向顾客出示货品中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可以表明自身确非蒙骗、欺诈顾客而执行此类个人行为的,理应担负诈骗消费者市场的法律依据:??市场销售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知名标示等品质标示的货品的。
5、《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仿冒或冒充认证证书、知名标示等品质标示的。
 【拓展资料】三、按照法无明文不罚的标准,对仿冒或是冒充及市场销售_有释放“3C”认证证书个人行为的相关相对罚则为:
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要求转到到按《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惩罚。

9、无3c认证销售处罚标准

无3c认证销售处罚标准: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分析
无3C认证产品处罚办法有:第一,工商部门针对的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可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第二,如果你销售的商品,是冒用或伪造3C认证的行为,则应按照《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第三,《产品质量法》是处于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认证认可条例》处罚很重,一般不会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工商局处罚是正当的执法行为。因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有进货查验的义务,没有向厂家索要《3C认证证书》是销售者的过失,处罚销售者是应该的。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即便是假货,也可根据危害情节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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