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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发布时间: 2022-01-17 08:29:04

1、人才劳务派遣公司可靠吗,如何选择人才劳务派遣公司?

人事代理公司用得好的话就是企业的长期合作伙伴,因此选一家能和企业并肩成长的人事代理公司很重要。首先是要看这家公司的做事态度、责任感如何,因为人事代理涉及的事务非常多,没有高度责任感、热心的服务态度和认真细致的态度是绝对不行的,二要看他们的经验和专业程度,优秀的人事代理公司拥有先进的管理理念、成熟的人才机制和高科技软硬件支持,那么在和这样的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企业将受益匪浅,当然还有是这个公司的资源越丰富越好,企业能获得的服务也将更深入和优质。

我个人建议是找老牌公司比较放心,毕竟现在人事代理公司非常多,良莠不齐。在上海的话,<任仕达>的人事代理是做得很好的,很专业,拥有50年丰富的人才市场经验,公司就在上海人才大厦上面,是拥有国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率先引入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跨国企业,各种标准和机制都很成熟。

2、办理劳务输出公司都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2)劳务派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扩展资料: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何不予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的最新规定如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第四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第五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第十条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备案。第十三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向其对外签约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派遣所需劳务人员。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招聘人才出境业务,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五条 被国家列为特殊专业的行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经营资格条件。第十六条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被依法吊销、注销后,其经营资格自动丧失。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第十九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处罚信息。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748号)和《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2001]外经贸发展字735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解释。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现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下列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在原企业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二)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的分立后的新设企业。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分立,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分立后的新设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时间要求除外)的,可依法申请经营资格。二、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本规定施行前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4、你好,我想开国外的劳务派遣公司,都需要那些前提准备?想和大点的国际公司合作,都需要注意那几点呢?

如果是国外外派手续的话,是很难办理的,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和我交流一下,希望能给你一些建议

5、劳务派遣公司怎样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实际你们这个和生产企业是基本相同的,只不过你们的产品是服务输出罢了。其余应无太大差别,若需要,可探讨!

6、劳务派遣公司可靠吗

可靠。首先正规的劳务派遣是国家允许并推行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是你在企业上班,但是劳务关系是在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所以不用担心劳务派遣公司是骗子,主要是要找到正规可靠的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是一项综合性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劳务派遣公司规范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质量控制标准,是做好派遣用工全过程的基础条件。考察时,对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各项管理制度、运作机制和服务项目以及要求都应详细的分析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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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务派遣公司国外劳务输出资质如何让办理?

根据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所有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商务部许可,并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和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境外就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1、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2、办理《境外就业经营许可证》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3、办理《境外就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五)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六)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八)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8、劳务派遣公司是合法的吗?

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你指哪方面,如果他是经过正常手续办理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他就是合法的.如果你是指他的服务见意你参考下面的资料:劳务派遣问题解答 1、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劳务派遣体系是由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组成的一种劳动和人事的共同体。简单地说就是: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的作用是什么?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司使用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1) 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 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3、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1)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2)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3) 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4、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5、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 每月初1-10日,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2) 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 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4) 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5) 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6) 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6、劳务人员工伤问题如何解决?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派遣机构将负责理工伤理赔事宜。 7、劳务人员档案如何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劳务人员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1) 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2) 及时为新招聘劳务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4) 受委托办理外地人员务工的各种证件;(5) 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6) 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8、用工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1) 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2) 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3) 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9、用人单位需应承担哪些费用? 用人单位的开支项目有:劳务人员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外地人员委托办理的各种证件手续费、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费和相关税金。 10、什么样的人员适合进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劳务人员,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1)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2) 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3)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4) 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5) 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6) 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延长员工试用期的补充手段。11、劳务派遣时间如何确定? 劳务派遣时间长短均按用人单位需要确定,一般以中期(三年以内)、短期(一年期)和临时(半年以内)为适宜。 12、劳务人员是否随意辞退? 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发生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减轻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不等于用工单位因此可以随意、无故辞退所用的劳务人员。13、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主要是什么? (1)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2)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如违反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3) 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违反规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14、劳务派遣的一般业务程序如何? (1) 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公司的合法资质(2) 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用人需求及标准 (3) 分析考察: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确定劳务人员招聘方法(4) 提出派遣方案:根据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5) 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6) 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7) 实施: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15、劳务人员招聘流程如何? (1) 一般情况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招聘及面试初审,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向本公司提交劳务人员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2) 如用人单位需要,也可通过本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人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初审,面试合格后,由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劳务人员名单,公司办理派遣手续。(3) 如果用人单位自己有特定的招聘渠道(如外省某地区),也可委托本公司进行招聘工作。16、用人单位如何跟踪和检查劳动派遣的服务质量? 用人单位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咨询顾问承担上述或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的工作,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应定期对劳务人员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了解用户的满意度和建议。根据这些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劳务派遣的流程和服务

9、个人申报劳务公司需要什么资料?怎么办理?

劳务公司有2类:一是从事对外劳务(含研修生)合作的企业;二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

一、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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