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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無用的專利權出資

發布時間: 2022-08-01 23:25:04

1、專利權可以單獨出資嗎?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占許可使用權。筆者以為:使用權出資應屬正當,且方式不限。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2、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

在合資設立企業時,外國投資者可否以技術出資,僅以一定區域的獨占使用權出資,保留技術的所有權及其它區域的使用權呢?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占許可使用權。筆者認為:使用權出資應屬合法,且方式不限。

符合出資條件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3、如何以非專利技術出資?

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非貨幣財產出資在注冊資本中不得高於70%。

4、專利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嗎

一、正面回答
專利使用權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占許可使用權。使用權出資應屬正當,且方式不限。
二、分析詳情
專利使用權,專利獨占實施權的內容。專利法上的使用權有兩層含義;使用專利產品,即將專利產品在產業上應用。此處的產品包括專利產品,也包括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使用專利方法,即利用專利方法來實現專利申請中權項記載的目的。
三、專利使用權是什麼
專利使用權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實施其專利技術並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標示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5、用專利實繳企業注冊資本用處大嗎?

1、不用投資貨幣:對新辦企業和需要增資擴股的企業,可以 100%用知識產權作價出資,既緩解了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又可以把所有貨幣資金投入到企業日常運轉或新技術研發中,快速提升企業的發展。2、招投標以及資質升級優勢:企業在參與招投標項目時,招標方、建委大多對企業的實繳資本和凈資產有很高的要求,凈資產是企業實力的象徵。3、涉及到風險賠付時不需承擔認繳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4 年 2月頒布了公司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股東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並且財務上沒有抽逃資金的漏洞,相對於貨幣墊資更加安全。4、合資運作的杠桿優勢:對於擁有知識產權但沒有充足資金對其進行運行的法人組織或自熱人可以通過與合資的形式將自己的知識產權投入公司。5、節省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條例第 67 條規定,知識產權評估增資後,可以攤銷到公司的管理費用當中(不低於十年),為公司合理節約企業所得稅(比如增資額度 500 萬,按照 10 年攤銷,每年 50 萬可以納入到公司管理費用當中)。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第一,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根據新《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我認為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於用後兩種方式入股的,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還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的,比如將出資轉讓的問題等。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大大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第二,注意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於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第三,還有一個特別需要強調的問題,就是入股後涉及到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對無形資產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可能成為公司的大股東,至少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於附屬地位。(但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公司法》已經取消了相關規定,對出資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10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的股東。 艾皮歐·科技成果轉化

6、知識產權法常識: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之作為出資的條件,可以作為出資。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知識產權出資,既可以是所有權出資,也可以是使用權出資,而至於使用權出資具體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則僅涉及商業考量,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方式應當不限。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於技術「轉讓」的標的,並非僅限於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採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核准或登記並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核准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其次是最高院解釋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 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盡管最高院尚未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出資作出類似解釋,但從上述出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採用技術使用權出資的類似認定。

7、專利使用權可以出資嗎

一、專利轉讓應注意的問題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於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託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縱,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
4、做好相關記錄-盡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於後續題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
二、專利使用權可以單獨出資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另外: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8、專利使用權是否可以單獨用於出資

法律分析:專利使用權不可以單獨用於出資。能夠用於出資的財產包括貨幣和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股東不得以特許經營權作價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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