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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平行進口案例

發布時間: 2022-08-01 02:10:53

1、專利平行進口

法律分析:專利平行進口是指該專利權人在兩個以上的國傢具有該產品或是技術的專利權,而專利產品經由專利權人或是被授權人在其中之一的國家銷售後,由第三人(也就是平行進口人)直接購買該產品或是向其它零售商購買後,進口至另一業已取得相同專利權的國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2、國際貿易平行進口問題

近年來,隨著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關系更加密切,在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交叉領域中產生了許多復雜的問題。平行進口就一個典型的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引起的國際貿易問題。
所謂平行進口,一般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有無權利禁止合法生產的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問題,即在國際貿易中,合法持有知識產權產品的一方未經進口國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意,將該產品經由合法途徑進口至該知識產權受保護的國家並銷售的行為。平行進口問題在本質上集中反映了知識產權貿易與貨物貿易之間的沖突,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自由化之間的矛盾,正逐漸成為一個備受關注和爭議的熱點。
事實上,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還是從司法保護的角度,我國對平行進口的法律規制尚處於不成熟狀態。在國際層面上,我國是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締約國,締結並參加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條約。這些條約對於平行進口問題基本沒有涉及或者將這部分問題交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這樣,我國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問題主要依據國內法解決。然而,我國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這三部知識產權的基本法都沒有涉及到「平行進口」問題。同樣,我國的《反不正競爭法》、《對外貿易法》、《海關法》等本應該涉及平行進口內容的法律都沒有涉及這一領域的問題。
由於我國目前尚缺乏有關平行進口的法律依據,致使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平行進口現象遠比在法院提起訴訟的多,知識產權人苦於沒有無從界定其權利范圍,也無從知曉我國對平行進口的態度。在前幾年中,由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生產成本較低,而且之前對進口商品一直採取高關稅政策,因此向中國平行進口的案例尚很少見。然而,從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來看,目前平行進口產生的可能性越來越大。例如,我國貿易壁壘的削減將為現有的具備潛在平行進口趨勢的商品打開國門。關稅的大幅度降低和配額的減少,一方面使平行進口商進行交易的成本大大降低,增加平行進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以前通過走私渠道入境的平行進口產品轉入正規渠道,增加平行進口的流量。除此之外,由於進口配額許可證和市場准入的弱化,企業的外貿經營權將得到實現,這也為平行進口在我國的發生准備了制度性前提。而且,從世界范圍來看,中國企業作為出口方將知識產權產品出口到外國從而導致的平行進口爭議也有不少。因此,企業對於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我國對於平行進口作出制度性的認定和規范已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制度確立之前,企業對於平行進口的基本含義和可能帶來的後果應有必需的認識,才能在充分估計各種市場風險的基礎上作出合理的經營決策。

3、專利法案例分析

第七十八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七十九條
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4、平行進口侵犯專利權嗎

法律分析:平行進口與權利用盡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依照國內用盡原則,平行進口將被視為侵權行為;反之,依照國際用盡原則,平行進口將成為一種正常的國際貿易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5、我想把國外的一項專利產品進口到國內賣。這樣侵權嗎?

如果是正規渠道,不侵權。

有關專利平行進口的幾種理論:

1.「權利國際窮竭」理論。該理論指某專利產品被合法售出之後,專利權人就不再對該產品的使用和銷售享有控制權,專利權人對他們的「獨占權」已告「窮竭」,他人轉售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由此可得出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是合法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2.「權利國內窮竭」理論,即「地域性理論」。該理論指按照專利權的屬地原則,同一項專利按照各國法律,分別於這些國家取得專利權,且其權利內容和效力僅在該制定國領域內得以承認,按照此理論,上述權利窮竭僅適用於國內,但是對於進口國的專利權仍然構成侵權。

3.「權利限制」理論。該理論是最近有學者提出的一種折衷的觀點。該理論指將權利限制原則應用於平行進口問題,是在一定的條件下,限制權利人依照本國取得的知識產權阻止平行進口,使平行進口問題在一定條件下與權利用盡、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制度一起,成為權利限制原則各自獨立、各不相同的表現形式。

兩個專利權是相互獨立的,且是分別受到兩國法律保護的不同客體,所以權利人在一國行使權利後,其權利在該國內已告窮竭,但是如果他國進口商將此專利產品進口到另一國市場上,該行為不構成對出口國專利權的侵犯,但是卻構成了對進口國專利權的侵犯。

(5)專利法平行進口案例擴展資料:

由於被平行進口的專利產品在出口國是專利權人自己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產品,根據「權利用盡」原則,購買者有自由處置其購買的產品的權利,專利權人無權再控制該產品的使用和銷售,因此該產品向另一個國家的進口無需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與此類似的觀點認為,如果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在出口國出售其專利產品時沒有附加明確的限制性條件,則意味著「默示許可」購買者可以自由支配所購買的專利,其中包括出口,因此平行進口行為無需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反對平行進口的觀點認為,專利權具有地域性,出口國和進口國的專利權是兩項具有各自效力范圍的專利權,在出口國的「權利用盡」或者「默示許可」僅對出口國的專利權產生影響,並不導致進口國專利權的「權利用盡」或者「默示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中關於專利權人進口權的規定並沒有明確禁止平行進口,還有待於根據我國國情和司法實踐制定相關的規定。

6、有關專利法的案例分析,急!

分數太少了。
1:根據最新的專利法第六十九條,平行進口是被允許了的。也就是說無論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在b在中國的專利權,從A進口b都不用得到乙公司的許可,前提是在A國的b產品是合法產品。
2:專利權是有地域性的。也就是說A國的專利並不適用於中國。如果乙公司沒有在中國申請b的專利,甲公司完全可以不經過乙公司的許可生產製造b。
3:涉及平行進口,參考回答一。
4:還是平行進口的問題。只要丙公司從A國購買的b是合法產品,無需取得乙的同意可以進口到中國。後續一系列都是合法的。
5:夠成了。這里不涉及平行進口了,平行進口是指專利權人在兩個國家都取得專利權,然後從其中一個國家合法售出後,在進口到另一個國家的行為。這里不符合這個規定。專利法規定製造和進口專利產品屬於專利的絕對保護范圍。所以甲公司進口b屬於侵犯了乙公司在中國的專利權。

7、專利法的平行進口是什麼意思?

平行進口(Parallel Imports)一般是指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知識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

其一,被進口的產品與特定的知識產權相關;

其二,被進口的產品有著合法的來源,即系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投放於出口國或地區的市場,因此,這類商品又被稱為「真品」;

其三,被平行進口的產品以低價與進口國或地區市場上原有的同一知識產權產品展開競爭;其四,在進口國或地區存在反對平行進口的相關權利人。

「平行進口」所涉及的相關權利人有以下幾種類型:

1.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由同一人享有知識產權,並由知識產權人自己(或者由被許可人)同時在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兩個市場或其中的一個市場經銷有關產品。這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形態,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知識產權人和被許可人。

2.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分別由通過某種公司紐帶形式相聯系的不同企業(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不同的子公司)根據合同享有。所涉及的權利人包括進口國或地區與出口國或地區的知識產權人。平行進口可以有多種表現形態,對此有著不同的描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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