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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2-05-24 14:18:13

1、如何制定企業專利管理方略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企業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是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使專利機製成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一個主要動力機制和保護機制,鼓勵和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為企業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負責對企業專利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 企業的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水平作為評價考核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企業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自身狀況建立和完善各項具體專利管理規章制度。 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制定適合本地企業情況的具體實施措施辦法。

第一章 企業專利工作人員及機構

第五條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專職專利工作人員,建立專門機構。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承擔專利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企業專利工作機構的具體組織結構及管理模式,可根據本辦法要求並結合企業自身情況靈活建制。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主管和統籌企業專利工作。

第六條 企業缺乏條件配備專利工作者,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聘請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任企業專利顧問,幫助企業開展專利工作。 企業專利顧問應嚴格按照執業要求履行職務,保守企業秘密。

第七條 企業要明確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的工作任務和職責,提供工作條件,保障他們應有的權利,支持他們參加專利以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培訓、交流等活動。

第八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應對企業專利顧問及其執業活動予以業務指導。要適時組織企業專利工作者、企業專利顧問開展業務培訓及業務交流等活動。

第二章 專利產權管理

第九條 企業要制定適應本企業情況的覆蓋企業各相關環節的專利產權管理制度。企業專利產權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資產運營,包括專利權轉讓、許可貿易、運用實施,專利作價投資,專利權質押等;

(五)企業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相關技術檔案的管理及對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范;

(六)對涉及專利技術開發權益的流動人員相關活動的規范;

(七)專利權保護,包括專利侵權監視、專利訴訟及專利權邊境保護等;

(八)其他企業專利產權管理事項。

第十條 企業要建立職工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與審查制度,制訂具體申報、審查程序和辦法。 大中型企業可在基層技術單位(項目組)及其他必要的企業基層單位指定兼職專利聯絡員,由專利聯絡員配合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或企業專利顧問開展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報等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對做出的發明創造,應進行分析評價,凡應該申請專利的,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 對符合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先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申請日後,再進行科技評價、評估、評獎、產品展覽與銷售等會導致技術發明公開喪失新穎性的活動。 對於不適於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一般應將其納入企業技術秘密保護范圍,從本企業專利戰略及經營實際出發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 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前,有關人員應對該發明創造保密。企業職工調離、離退休,或者外來學習進修、臨時工作人員在離開企業前,應將其從事、參與企業技術工作的技術資料交給企業,並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企業許可,不得擅自發表涉及應予保密內容的文章,不得將屬於企業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第十三條 職工將其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企業應予支持,不得壓制和侵犯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需要企業出具證明的,由企業審查確認後,出具非職務發明證明。 職工就其做出的發明創造的職務與非職務性質與企業發生爭議的,可提請當地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確認為非職務發明的,由專利管理機關為其出具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企業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技術開發的合同,或者簽訂其他在將來履行中可能產生發明創造的合同時,合同應明確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 對於跨單位學習進修、合作、工作的人員及企業臨時聘用人員,企業應當事先就該人員在學習、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與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單位簽訂合同。未簽訂合同或者合同規定不明確的,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需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項目,企業應進行可行性論證。 企業建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時,外方以技術、設備、產品作投資的,企業應就所涉及的專利和相關技術領域進行專利檢索和論證。 企業與外方簽訂涉及專利或將來可能涉及專利問題的涉外合同,應對專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專利事宜作明確約定。

第十六條 企業對其專利或專利申請,應依法及時交納年費或申請維持費,維持其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專利和專利申請,要予以論證確認並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企業應依法維護其專利權益。發生被侵權,或者與他方產生專利侵權糾紛或其他專利糾紛的,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職工有權保護本企業的專利權不受侵犯。發現侵犯本企業專利權行為,應及時向企業報告,並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企業專利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要求,及時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專利權海關保護備案。 企業應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十八條 企業要定期對專利權及專利申請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與評估,估算企業專利資產,並將其納入企業財會核算管理體系,作為企業經營決策的依據。 企業聯營、兼並及對外合資、合作,開展重大技術貿易,涉及專利的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企業開展上述專利資產評估應委託符合執業要求的中介機構完成。

第三章 專利信息利用

第十九條 企業要建立適合本企業的專利信息利用機制。 大中型企業應逐步建立企業專利信息資料庫,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專利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缺乏條件建立專利信息資料庫的企業可依託社會專利信息中介機構與專利信息網路利用專利信息。 企業專利工作者、專利顧問要及時收集、研究與企業有關的專利信息,為企業技術創新、經營管理等相關企業活動提出對策。

第二十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應採取措施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開發和利用。要鼓勵和支持本地區專利信息網路建設,逐步建立本地區中國專利信息網網站。鼓勵和支持社會專利服務中介機構開展專利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立項之前,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後,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進行鑒定驗收時應有專利檢索報告。 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申請列入政府經濟科技計劃或者政府參與投資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承擔企業提供專利檢索報告作為審批立項的依據之一。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或完成後,承擔企業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時,申報材料應提供項目所涉及技術領域的新的專利檢索報告,及項目中產生的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展對外貿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項目專利檢索:

(一)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

(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進口;

(三)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

第二十三條 對企業重大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項目,或者企業具有重大市場前景需要申請外國專利的技術創新成果,企業要進行項目專利戰略研究,提出專利戰略分析報告。

第四章 考核評價與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專利狀況指標作為評價企業技術創新工作與專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標,包括:

(一)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擁有量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和引進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

(二)專利開發率指標,包括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同期研究開發投資額比,年度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數與企業技術人員數比等;

(三)專利收益指標,包括自主開發專利和引進專利的收益;

(四)企業專利管理狀況,包括專利管理綜合水平,專利產權管理狀況,專利信息利用狀況,制定與實施專利戰略狀況,專利收益分配與獎勵狀況等。 企業應將企業專利狀況指標及專利管理要求納入企業有關負責人任期考核目標。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共同制定企業專利工作達標和優秀兩級評價標准,對企業進行評價。由企業自願申報,省級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組織評價。 對專利工作優秀並符合有關要求的企業,納入有關扶持企業計劃或其他政策支持范圍。

第二十六條 對於政府財政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所取得的新技術成果,除合同規定應向社會推廣或保密外,項目承擔企業可以申請專利,並可以有償轉讓或自行實施,所得收益屬於承擔企業。

第二十七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應優先將擁有自主專利權並符合有關條件的高新技術項目推薦納入國家有關經濟和科技計劃。優先向社會推薦有自主專利權的高新技術產品。對擁有自主專利權且形成一定產業規模具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和新技術,採取傾斜支持政策。 地方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鼓勵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的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地方建立專利基金,鼓勵企業建立企業的專利基金。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技術力量開展以專利為目標的技術創新活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術持有人以專利權入股,與企業合作建立新的經營實體。鼓勵企業從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進專利進行技術創新。

第二十九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應鼓勵發展面向企業服務的社會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幫助本地區成立企業專利工作者協會、專利顧問協會等有關企業專利工作的社會團體組織,並予以業務指導。第五章 利益分配與獎勵

第三十條 企業要根據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對企業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作出的專利及其實施效益定期評價,兌現應分配利益與獎勵。 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應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貢獻和專利實施效益對應。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形式可以用股權分配,一次性支付應分配金額,或者按實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

第三十一條 企業開展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對專利及其實施效益評價時,可以組織專門委員會依國家規定的評價要求評價。

第三十二條 職務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對企業關於其職務專利及實施效益的評價與利益分配、獎勵持嚴重異議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申訴和請求處理。申訴事實成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督促企業重新進行評價及分配、獎勵,或者直接依法作出處理。企業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應予履行。

第三十三條 在依託產學研合作的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專利完成人及專利實施的主要完成人,企業應支付與其實際貢獻相當的報酬,可以用股權收益分配等符合國家政策的形式支付報酬。 企業可以在研究開發前訂立的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完成後取得專利權及專利實施後,給予專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將專利發明與設計成績作為考核技術人員工作的重要依據。 企業在聘任技術人員職務和給予相關獎勵時,應將其申請專利和獲專利權情況,作為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 企業技術人員所作出職務專利產生突出效益的,可作為有突出貢獻的專業人員,在評定技術職務時破格晉升。

第三十五條 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項目的鑒定驗收與獎勵時,應將項目申請專利及獲專利權情況作為重要考評依據。

第三十六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關、宏觀經濟調控部門要適時表彰專利技術創新成績顯著的企業、優秀項目和先進個人,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專利工作機構、專利工作者、專利顧問以及其他專利工作人員。 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表彰、獎勵的人員,其成績作為職務聘任和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第六章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企業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具體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企業專利資產和其他財產損失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未及時申請專利或忽視專利權保護工作造成企業嚴重損失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應按國家政策法規和企業規定承擔責任。 職工將職務發明創造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損害企業權益行為造成企業嚴重損失的,企業應依法採取措施,追究其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專利顧問玩忽職守、履行職責不當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專利管理機關可根據有關規定視專利顧問過錯情節作出相應處罰。 附 則

2、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的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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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企業通過貫標是可以升級為專利示範企業的嗎

通過了知識產權貫標只是專利示範企業的參考條件或者前提條件,要通過專利示範企業還有其他要求,可參考以下杭州市專利示範企業的認定條件:
1、企業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為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
2、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專利分管領導和負責專利管理的部門,配備了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或專利技術任職資格的專職專利管理人員;建立了有效的專利申請、管理、保護、運用以及專利信息利用機制,專利工作貫穿於企業的技術開發、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各個環節。
3、企業有明確的知識產權工作經費,用於專利申請、維護、訴訟、信息利用、實施、培訓、獎勵等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方面。
4、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產品年產值不低於3000萬;專利產品年產值2000萬以上且占總產值50%以上;專利產品年產值1000-2000萬且占總產值80%以上; 專利產品年產值500-1000萬且占總產值90%以上。
5、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兩年內無侵犯專利行為。被控侵權的企業,處於訴訟期間的,暫不受理。
6、企業專利創造能力較強。歷年累計有效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兩年申請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15(含15分)以上。分值計算辦法同第六條第六點。
7、企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提高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培養知識產權管理人才。

4、企業需要專利管理嗎?企業專利管理制度應遵循什麼原則?

專利申請成功後,企業需要專利管理嗎?在現在知識產權越來越被重視的時代,專利、版權商標無疑成了企業競爭的重要武器,有效的專利管理能能讓企業這把武器更加鋒利。那麼企業專利管理制度應遵循什麼原則?企業需要專利管理嗎?企業專利管理制度應遵循什麼原則?企業需要專利管理嗎?專利管理的重點顧名思義,所有管理的重心和焦點必然圍繞著專利權展開運作。而企業專利管理自然是要為企業的經營作出貢獻的,因此主要圍繞著企業的專利挖掘、專利申請、專利授權許可、專利維權保護、專利轉讓利用等,讓專利技術、專利權真正為企業所利用,而不只是一張張印著燙金大字的專利證書。知識產權代表人類智慧成果,智慧傳播越廣越有價值,同樣的,企業的專利管理也是為了促進企業專利在不斷運用中發揮出色作用,深挖專利的潛在價值。為什麼說專利管理對企業很重要?企業專利管理滲透到企業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產品銷售、產品或技術的進出口貿易等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當研發新品的時候,可以利用專利檢索追蹤在先專利,避免侵權風險;還可以搜索到在某領域的先進技術,了解當前技術發展水平,參考制定企業的研發方向和目標。還可以合理配置企業的優勢科技資源,展開專利交叉許可、專利轉讓、構建專利池等促進企業經濟與科技的緊密結合,讓企業在科技與知產競爭中保持優勢。明白了企業專利管理的重要性,該如何進行實際的專利管理工作?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執行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也可以選擇與像7號網一樣的一站式專利服務運營機構擔當企業的專利顧問,協助企業開展專利管理工作。企業專利管理制度應遵循什麼原則?企業專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業專利管理工作的展開,主要遵循三項基本原則:1、鼓勵創新,能提高員工對於發明創新的積極性。2、利於企業創新技術水平及保護。3、利於新技術的引進與充分利用。4、整體利於企業經營管理,保護企業權益。

5、怎樣申請成為專利試點,示範企業

您好,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在各個省市級的申報條件和標准都不一樣,建議去您當地的政府官方網頁上查看專門負責專利事務的部門通告,上面一般都會有詳細的申報流程和申報條件

6、國家專利示範企業的標準是什麼??

(一)企業必須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和專利工作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狀況良好;
(三)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企業近三年擁有有效的各類專利20項以上或發明專利5項以上或國外發明專利3項以上;
(五)企業經營狀況良好,連續兩年盈利。其中專利產品年產值5千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50%以上;
(六)企業已被認定為縣(市、區)級以上專利試點示範企業。

企業專利工作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示範企業是企業專利工作的樣板,要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擴大自主知識產權總量。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把專利工作納入企業的技術創新、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不斷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7、中小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模板、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體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路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本企業成立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開發部、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戶服務部、保密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為領導小組組長。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
(五)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本企業在技術開發部(或者法務部)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的副總經理兼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是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知識產權工作,負責處理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草擬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書,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識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五)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六)監理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的專業培訓;
(八)協助調處知識產權糾紛;
(九)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七條 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確定1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條 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並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准,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九條 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
(一)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復開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避免重復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知識產權查詢工作,並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准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知識產權中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製度。
(一)個人知識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於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
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本企業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業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後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業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委託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復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企業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於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採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後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體、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並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志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備。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許可權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 企業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於不宜採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託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採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採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企業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 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知識產權,或造成本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注冊、軟體登記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年 月 日

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

本人已經閱讀並清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全部內容。我同意在企業工作、任職、學習(包括實習、進修、合作研究、兼職)期間,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我在企業工作期間因職務或單位指派工作以及利用單位條件所取得的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成果,其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並且向企業繳還、歸檔有關研究資料和成果、實物。
我將遵守上述之承諾,並願意承擔《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定的責任和享受有關的權益。

特此承諾。

承諾人(簽名):

承諾人所屬單位(部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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