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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案件判例集

發布時間: 2022-05-18 22:03:40

1、常見的專利侵權案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一、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四、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五、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七、職務發明的創造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八、訴前申請停止侵權的財產保全案件;
九、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十、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十一、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十二、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十三、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十四、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十六、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2、我想問下關於專利案件 的案例

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遭遇知識產權壁壘
由於日本一進口商搶注河豚魚加工技術專利,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將遭遇知識產權壁壘,面臨生存危機。 據了解,日本人諧壽三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去內臟河豚魚加工發明專利」申請的,已於2005年初獲得授權公告。此項專利申請得到批准,對福建省乃至全國涉及該專利技術的加工河豚魚影響巨大,今後,福建省河豚魚加工企業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魚,就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50美元/噸。
日本是我國最重要的水產品輸出國,目前我國沿海省份僅福建、廣東、浙江加工去內臟河豚魚的企業就有50多家,年加工出口去內臟河豚魚近3萬噸。而該專利申請的河豚魚加工技術是目前我國水產品加工行業普遍採用的傳統加工工藝,河豚魚出口大多屬於微利經營,專利權人的申請得到授權,必將對我省乃至我國的河豚魚加工企業帶來巨大的沖擊,我國相當一批以加工河豚魚為主的企業面臨生存危機,產品甚至可能被阻擋在日本市場之外,並且對於其他大量的水產品加工工藝也會帶來爭奪專利權的糾紛。
龍海嘉榮企業自1997年開始出口冷凍河豚魚到日本,2000年11月開始加工去內臟河豚魚出口日本。2000年底,日本榮水貿易株式會社諧壽三曾到嘉榮參觀訂貨,2001年元月,諧壽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去內臟河豚魚加工發明專利」,並於2005年1月12日獲得授權公告。如果專利正式生效影響巨大,企業要向日本出口河豚魚,必須經專利權人同意,並支付專利使用費,企業成本增加,同時還會泄漏商業秘密。嘉榮企業早在日本商人申請專利之前已掌握河豚魚加工技術,為了打破行業壟斷,維護行業利益,2005年4月25日,龍海嘉榮食品有限公司開始搜集有力證據,許多確鑿證據的收集得到各級商檢、海關、水產部門、省圖書館及當地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久,嘉榮企業正式委託廈門首創君合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議。2006年5月15日,嘉榮企業到北京參加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開庭審理,據理力爭,指證日本人申請的河豚魚加工技術專利無效。之後,日本商人曾找到嘉榮企業讓其撤訴,但嘉榮董事長高亞方認為賺錢要取之有道,不能為一己之利而放棄,要為中國人爭光,嘉榮企業把「官司」打到底。 官司贏了河豚魚暢游日本無障礙.

3、求推薦知識產權訴訟實務相關的書籍

《知識產權訴訟實務研究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編
精彩摘抄

北京市法院審理專利、商標確權和侵權糾紛案件的經驗與做法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我市高、中兩級法院負責審理專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東城區、西城區、豐台區、海淀區、朝陽區法院也有權審理爭議標的在250萬元以下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審理部分專利、商標確權糾紛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審理相應的二審案件。
近年來,我市法院專利、商標確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專利、商標確權糾紛案件增長迅速;專利、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數量增長平穩,其中專利侵權糾紛涉及醫葯、化工、電學等諸多領域,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日趨復雜多樣,對國家經濟社會生活影響顯著;當事人多來自外地,遍布全國各地;涉外專利、商標糾紛案件佔有一定比例,且多為重大敏感案件;確權與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結果相互影響,部分確權糾紛案件的審理結果對外地法院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影響較大。
為了保證專利、商標確權和侵權糾紛案件公正、高效審理,我市法院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建立科學合理的審判工作機制,選拔高素質的法官從事專利、商標案件的審判工作並設立固定的合議庭,使這些法官在一定時間內相對集中審理專利、商標糾紛案件,以利於審判經驗的積累和總結;其次,通過業務培訓、參加研討活動、與兄弟省市法院相互交流及到國外考察學習等途徑不斷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法官業務素質;再次,加大高級法院的調研督導力度,注重對普遍性問題、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提出指導性意見,以確保執法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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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利法案例分析

第七十八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第七十九條
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專利權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第八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十二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八十三條
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方式予以標明。
專利標識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後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並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第八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保全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5、互聯網的專利侵權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月15日發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QQ商標爭議行政案、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等數起涉互聯網案件入選。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統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數字技術公司是名稱為「用於碼分多址(CDMA)通信系統的自動功率控制系統」的發明專利權人。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通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中興通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撤銷無效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點評】
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可以用於判斷訴爭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這種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現有技術落入訴爭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則訴爭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在此基礎上,為了判斷新穎性而對比訴爭技術方案和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時,可以委託專利巴巴等專業代理機構進行正向比較,而不是進行反向比較。所謂正向比較,是分析作為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訴爭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所謂反向比較,是分析訴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現有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如果訴爭技術方案不具有現有技術的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徵,或者說現有技術方案比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更多,則認為多出來的技術特徵構成二者的區別技術特徵,因而認定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備新穎性。反向比較是錯誤的新穎性判斷方法,應當予以否定。近年來,通信領域的專利糾紛頻發,本案的審結對於通信領域的專利權保護與專利權有效性認定具有重要示範意義。特別是該案對專利新穎性判斷方法進行了探索和明確,有利於專利授權確權案件裁判標準的統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專利權侵權案
【案情】
哈廷電子有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下稱哈廷公司)是名稱為「固定框架」的發明專利權人。哈廷公司通過北京希格諾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希格諾公司)購買了由浙江永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貴公司)製造、銷售的電連接器產品,哈廷公司認為該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約1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希格諾公司和永貴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永貴公司賠償哈廷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合理支出15.97萬元。
【點評】
技術特徵如何劃分是專利權利要求解釋中的重要環節,但是,如何科學合理地劃分出技術特徵以及主題名稱是否屬於技術特徵,是否對權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論及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該案首先對技術特徵的劃分標准進行了有益嘗試,從專利巴巴等代理機構代理人的角度,將專利技術特徵的劃分與實現發明整體技術效果的各個技術環節相聯系。此外,該案還准確界定了主題名稱的限定作用,認定主題名稱本身並不屬於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主題名稱應當予以考慮,但實際的限定作用應當取決於該主題名稱對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本身產生了何種影響。該案裁決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其在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方面都做出積極探索,既科學合理地界定了保護范圍,制裁了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也注意權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三 「QQ」商標爭議行政案
【案情】
「QQ」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騰訊公司於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請,核准注冊日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機車、汽車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撤銷申請。2013年2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根據2001年施行的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所有人通過宣傳、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費者的認可,逐漸在商標上積累了商譽,這些都是商標所有人的無形財產,雖然不像注冊商標那樣可以獲得專有性的權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注冊,即可認定其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在先商標的使用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的,可以認定其有一定影響。
案例四 「稻香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經核准注冊了「稻香村」商標(第30類),後注冊人變更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類。
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准予注冊。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被訴裁定。
【點評】
此案是對兩個具有歷史淵源的老字型大小如何通過商標近似的判斷來區分各自的市場的一個典型案例。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請注冊的「稻香村」商標與其受讓的在先商標,在表現形式上不同,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標非常接近,從而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打破了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准予注冊。通過本案的審理,法院確立了對於歷史悠久的老字型大小之間應當維護已經穩定的市場秩序,不得侵入對方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基本規則。
案例五 嵌入式軟體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微軟公司發現北京合眾思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思壯公司)銷售的汽車導航儀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計算機軟體,認為合眾思壯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對上述軟體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合眾思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合眾思壯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93萬余元。
【點評】
嵌入式軟體是一種嵌入在硬體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體。隨著社會信息化的日益加強以及計算機科技的快速發展,嵌入式系統已經開始滲透到日常生活的許多領域。但由於搭載嵌入式軟體的硬體通常作為產品的零部件,而非單獨作為軟體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所以,權利人在維權中的取證過程相對於一般計算機軟體案件更加困難。本案作為「第一起涉及車載導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統軟體侵權的案件」,確認了正版標簽在嵌入式軟體合法來源證明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對於研究有關嵌入式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
【案情】
《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
【點評】
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在當前互聯網產業飛速發展、各種新的網路平台經營模式不斷出現的情況下,本案的審理對如何界定平台服務商的行為性質、責任,具有一定借鑒和指導意義。
案例七 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
【點評】
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八 《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
【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馬愛儂仿冒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馬愛農在翻譯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與北京興盛樂公司就出版《愛的教育》等13本圖書分別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作者的署名為「馬愛儂編譯」。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上述13本圖書。這些圖書的封面、書脊、扉頁及版權頁上均署有「馬愛儂 編譯」,版權頁上同時還署名「作者 馬愛儂」。馬愛農認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新世界出版社賠償馬愛農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並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圖書。
【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從字面上看,該條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況。但從反仿冒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出發,本案擴張解釋了上述規定,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為也認定為上述規定所規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另外,本案還探討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時的注意義務問題,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發行圖書過程中應當對作者署名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對於作者筆名的注意義務應當高於對作者真名的注意義務,並以此作為出版者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這對於規范出版者的出版行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圖書的出版發行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十 獵豹瀏覽器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合一公司)經營優酷網,主要以兩種方式向用戶提供視頻播放服務,一是「廣告+免費視頻」服務,二是向收費注冊用戶提供無廣告的視頻服務。合一公司發現獵豹瀏覽器通過修改並誘導用戶修改優酷網參數,過濾優酷網視頻廣告,遂起訴要求金山網路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消除影響,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金山網路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等。
【點評】
目前,「廣告+免費視頻」服務模式是國內外視頻網站普遍採用的商業模式,包括優酷網在內的視頻網站確實存在貼片廣告過多、過長,無法跳過的問題,市場上部分消費者對此頗有微詞。但商業模式的優劣理應由市場選擇決定,而非由其他經營者以破壞性手段,採取「叢林法則」競爭方式進行評判。本案是我國首例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代表了互聯網行業內容服務提供者與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生存邊界之爭。國外也存在類似的糾紛,但未形成生效判決。本案裁判不僅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廣受互聯網行業關注,社會影響巨大。法院判決重點闡明了瀏覽器過濾視頻廣告的不正當性在於商業模式利益應受法律保護,除非存在更優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應以該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術之名破壞該商業模式,損害該商業模式經營者的可得利益。(知識產權報)

6、專利許可糾紛案例通過什麼法律判決?

我們在專利轉讓或者授權他人使用我們專利的時候是需要簽訂專利合同的,但是在其中條款沒有仔細閱讀的情況下,我們很容易發生像專利許可糾紛案例的情況發生,想要了解出現了糾紛需要如何來結解決嗎?本文就來告訴你。一、專利合同糾紛主要是指在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技術中介服務合同中各方當事人就權利義務的履行和合同條款的解釋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二、專利合同糾紛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列舉了16類專利糾紛。其中,第3項屬於《規定》的專利合同糾紛;第1、2、4、5、6、7、9屬於權屬、侵權糾紛,見《規定》第143條;第8項涉及臨時措施,見《規定》第339條和第340條;第10~15項屬於行政糾紛。[5]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6]第10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7]第14條,《合同法》第3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8]第22~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7條。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相關的規定是《專利法》第12條、第47條、第54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合同法》第18章第3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部分。專利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這類專利合同糾紛是在專利申請權轉讓或者專利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引起這類糾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在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的有關權利轉讓的合同可能無效,從而給受讓人造成損失,引起糾紛。②沒有取得共同申請人或者共同專利權人的同意,單獨將權利轉讓引起的糾紛。③專利權已經失效(自動放棄或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原專利權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讓人,從而引起糾紛。④由於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引起的糾紛。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合同,屬技術轉讓合同的一種,對糾紛的解決可直接按照《合同法》[2]中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處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因對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產生的糾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屬於技術轉讓合同,對有關糾紛的處理也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專利技術中介合同糾紛專利技術中介合同屬於技術服務合同的一種,它是專利代理機構、信息咨詢機構、技術市場及個人為傳遞技術情報信息,組織工業化、商品化生產,促使專利權人和實施單位訂立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可以是專利供應方和專利需求方與中介方共同簽訂,或由供、需雙方分別與中介方單獨簽訂。合同建立在供、需雙方對中介方絕對信任的基礎上,自願通過中介機構實施。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是供、需雙方與中介方發生的糾紛,應按技術服務合同來規范各自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7、專利糾紛案件有哪些?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8、專利行政訴訟有哪些種類呢?

專利行政訴訟有哪些種類呢?專利行政訴訟是目前當事人經常遇到的一種訴訟。在我國,如果從被告主體上劃分,有關專利的行政訴訟可分為三個類型。第一種被告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專利行政訴訟有哪些種類根據第五十七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舊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部分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不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專利管理機關。只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一些設區的市的政府設立的(地方)專利管理機構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關的處理包括:a.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b.處罰假冒他人專利;c.處罰冒充專利;d.對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懲戒(先復議)。不服處理決定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原告,以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為被告,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即,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專利案件有管轄權,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對於判決不服的,在規定的上訴期內,向各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為終審裁判。除了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還可以應當事人請求,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二)發明人、專利設計人資格糾紛;(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五)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對於調解不成而向法院起訴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民事訴訟,也就是說,不是行政訴訟,被告也不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第二種被告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國家局直屬事業單位)。最近,復審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有所變化。專利復審委員會從專利局的內設機構調整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直屬事業單位,其原因在於:從職責上來看,專利復審委員會要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決定進行再審查。所以,從行政程序上看,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不合適;從參與行政訴訟的角度看,原來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內設機構不具獨立法人地位,嚴格地講,在專利行政訴訟中不是適格被告。

9、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中的幾個基本法律問題

一、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概念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是指專利權人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根據我國的規定,自一項專利權授權公告後的任何時間,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該項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的,都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復審委員會應當對請求人的請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維持或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審查決定。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查決定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特點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不服提起的專利行政訴訟應該如何定性,即到底是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多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極大爭議,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雖然此類案件還歸入專利行政案件的范疇,但司法界都認可這是一類特殊的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關系密切,主要表現在:
(1)多數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專利民事爭議在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中,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的當事人一般是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因此絕大多數的專利無效審查案件是由於專利侵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反訴」而形成的。這部分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在實踐中就會與專利侵權訴訟交叉進行。即一般先發生專利侵權訴訟,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一旦被告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就會啟動專利無效的行政審查程序。同時,專利侵權訴訟可能會被中止審理。如果專利權人或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待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有權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一般需待人民法院對於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作出判決並生效後,專利侵權訴訟才重新恢復審理。當然,對於發明專利的侵權之訴,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這樣就有兩個獨立的訴訟,而且形成了交叉訴訟。在某種程度上,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是專利類民事案件特別是侵權類專利民事案件的基礎性訴訟。
(2)專利無效行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特點該類行政訴訟案件與大部分普通行政訴訟案件在審判理念上有質的不同。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所進行的是嚴格的程序審查,法院很少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進行實體審查,而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所遵循的是全面審查的原則,更多涉及對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體對比而非單純行政訴訟意義上的程序審或案卷審,在審理思路上與專利類民事案件更容易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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