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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共有獨立性

發布時間: 2022-01-15 02:55:38

1、發明專利只有一項獨立權利要求,是否可以?

完全可以,只要你寫的主權項滿足了專利的三性審查。

沒有從屬權利只能說如果審查員給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可能退守的餘地沒有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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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有專利權人如何行使權力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內的,共有人可以容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3、單獨實施共有的專利權算侵權

不需要。
根據我國專利法:共有的專利權利使用應該徵得其他權利人同意。但是,其他權利人不同意的,行使專利權的人可以行使轉讓之外的權利。獲得的費用應當分與其他權利人。

4、專利權共有是什麼?

專利權抄共有是什麼?專利權襲共有有什麼特徵?專利權共有需要依合同的約定產生的共有,兩人以上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創造。專利權共有一、專利權共有是什麼?專利權共有是指一項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或者單位與個人共同所有。二、專利權共有有什麼特徵?1、多主體性,即專利權的主體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個人或單位與個人組成;2、客體單一性,即共有的專利權是同一發明創造,而且這一標的具有不可分割性;3、權利處分上的協同性,即在處分該專利權時一般需要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專利權共有是什麼?專利權共有有什麼特徵?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5、共有專利的獨占許可問題

除了B以外,誰也不能實施。

獨占許可么,既然所有專利權人都同意了,那麼B就獨占唄。
獨占許可也必須得經所有專利權人同意才能簽。

6、巴黎公約中 專利的獨立性

巴黎公約是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於年3月20日在巴黎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條約之一。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是指
(1)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本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對成員國國民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以申請人未在其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其它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在國--注冊的商標無關。
(2)這就是說,商標在一成員國取得注冊之後,就獨立於原商標,即使原注冊國已將該商標予以撤銷,或因其未辦理續展手續而無效,但都不影響它在其它成員國所受到的保護。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即各成員國獨立地按本國的法律規定給予或拒絕、或撤銷、或終止某項發明專利權,不受其它成員國對該專利權處理的影響。
(3)這就是說,已經在一成員國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在另一成員國不一定能獲得;反之,在一成員國遭到拒絕的專利申請,在另一成員國則不一定遭到拒絕。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享受優先權必須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成員國國民或者其權利繼受人;
2、在成員國首次提出正規申請(能夠確定申請日的申請,而不論其結果如何);
3、在優先權期限內(專利和實用新型為十二個月,對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為六個月);
4、履行相應的手續。

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

第四條 〔(一)至(九)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發明人證書:優先權。(七)專利:申請的劃分〕
(一)(1)已在本同盟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申請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商標注冊的人,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內提出申請的優先權。
(2)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員國國內法或本同盟成員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相當於正常國內申請的一切申請,都認為產生優先權。
(3)正常國內申請,指能夠確定在該國家中提交申請日期的一切申請,而不問該申請的結局如何。
(二)因此,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任何後來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內提出的申請,都不因在此期間他人所作的任何行為,特別是另一項申請、發明的公布或利用、出售設計復製品或使用商標而失效;而且此類行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權利或任何個人佔有的權利。第三者在作為優先權根據的初次申請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權利,應按照本同盟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加以保留。
(三)(1)上述優先權的期限,對於專利和實用新型為十二個月,對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為六個月。
(2)這種期限應自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提出申請的當天不計入期限之內。
(3)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其提出保護請求的國家的法定假日或專利局當天不辦理申請,則該期限應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4)如果後來提出申請時,在先的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而沒有提供公眾審閱,也沒有遺留任何未定的權利,並且如果在先的申請尚未成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則應按照本款第(2)項規定在本同盟同一個國家內就在先的申請的同樣主題所提出的後來申請應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申請日應為優先權期限的開始日。此後,在先的申請就不得作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
(四)(1)凡因前已提過申請要求承認優先權者,須要作出聲明,指出提出該申請的日期和所在的國家。每一個國家應確定必須作出該項聲明的最後日期。
(2)這些事項應在主管機關的出版物中,特別是在有關的專利證書和專利說明書中載明。
(3)本同盟成員國可要求任何聲明具有優先權的人提出在先的申請書(說明書和附圖)的副本。該副本經原受理申請機關證實無誤後,不需要任何其他證明,並且可以在後來的申請提出後三個月內隨時免費進行備案。本同盟成員國可要求該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請機關出具的證明申請日期的證明書和譯本。
(4)在提出申請時,不得要求對聲明具有優先權再辦理其他手續。本同盟每一成員國應確定對不遵守本條規定手續者採取相應措施,但這種措施應不超過剝奪優先權為限。
(5)因而,應要求提供進一步證明。凡利用在先的申請而獲得優先權者,應寫明該申請書號碼,此號碼應按上述第(2)項的規定加以公布。
(五)(1)如根據實用新型申請注冊取得優先權而在一個國家申請工業品外觀設計時,其優先權期限應與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限一致。
(2)此外,還准許在一國中根據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提出實用新型的申請,反之亦然。
(六)本同盟任何成員國均不得由於申請人請求多項優先權(即使是優先權產生於不同國家之中),或者由於請求一項或多項優先權的申請中,包含有已要求優先權的申請里所未包括的一個或幾個因素,而拒絕賦予優先權或駁回專利申請,只要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存在該國法律所要求的發明單一性即可。對已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中所未包括的因素,在通常條件下,後來的申請應即發生優先權。
(七)(1)如在審查中發現一項專利申請中包含一個以上的發明,則申請人可將該申請分案申請,原申請日期仍視為各分案申請的日期,如原申請具有優先權者則仍保有優先權利益。
(2)申請人也可主動將一項專利分案申請保持最初申請的日期與各該分案申請的日期,如原申請具有優先權者仍保有優先權利益。本同盟各成員國有權決定批准這種分案申請的條件。
(八)不得因請求優先權的發明中有某些因素未包含在向發明起源國所提出的申請內為理由,而拒絕賦予優先權,只要在申請文件的總體中明確地表達了這些因素即可。
(九)(1)在申請人有權自行選擇申請專利或申請發明人證書的國家裡,申請發明人證書應發生本條規定的優先權,其條件與效力和申請專利一樣。
(2)在申請人有權自行選擇申請專利或發明人證書的國家裡,發明人證書的申請人應按照本條關於申請專利的規定,享有以申請專利、實用新型或發明人證書為基礎的優先權。
第四條之二 〔專利權: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取得的專利權的獨立性〕
(一)本同盟成員國的國民向本同盟各成員國申請的專利,與其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或非本同盟成員國為同一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
(二)上述規定,應理解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義,特別是指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各項專利,就其無效和剝奪其權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都是相互獨立的。
(三)這項規定應適用於在它開始生效時已存在的一切專利。
(四)這項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在新參加國加入時每一方已存在的專利。
(五)取得的具有優先權的專利在本同盟各成員國的期限,應與申請的或被核準的沒有優先權的專利期限相同。
第四條之三 〔專利權:在專利證書上寫明發明人的名字〕
發明人有權在專利證書上寫明發明人的名字。
第四條之四 〔專利權:在法律限制出售情況下的專利權〕
不得以本國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項專利製品或以某項專利方法製成的產品為理由,拒絕核准專利或使專利權失效。

7、一項項專利有兩項獨立權利要求,都會受保護嗎

那就需要看這兩項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是否具有單一性。如果具有單一性則都可以受到保護。
專利申請單一性原則也是專利申請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意義可有廣狹兩種理解。狹義的專利申請單一性原則是指一件專利申請的內容只能包含一項發明創造,不能將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發明創造作為一件申請提出。而廣義的專利申請單一性原則不僅包括上面所說的含意,而且還包括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次專利權,同樣的發明創造不能同時存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專利權。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一件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僅限於一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符合單一性規則或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多項發明主要有以下六種類型:
(1)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發明;
(2)產品和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發明;
(3)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發明;
(4)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發明;
(5)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發明;
(6)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發明。

對於不符合單一性的缺陷,可以通過修改和分案來克服,分案可以是申請人主動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要求而分案。應當指出,由於提出分案申請是申請人自願的行為,所以,審查員只需要申請人將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兩項以上發明改為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至於修改後對其餘的發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請,完全由申請人自己決定。
另外,針對一件申請,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針對一件分案申請還可以以原申請為依據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針對一件分案申請再提出分案申請的,若提交日不符合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則不能被允許,除非是為了克服審查員所指出的單一性缺陷。

8、專利權可以共有嗎?

我的一個朋友和另一個人同事一起研究出了一件產品,想申請為專利,可究竟是誰要做專利權人無法決定.請問,可以把兩個人同時做為專利權嗎?各共有人可以按份共有,也可以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共有人對共有專利權或專利申請不分份額、平等地共同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一般根據合同產生,是指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他們在做出發明創造中的貢獻或者按照預先確定的比例,對共有的專利權或專利申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無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專利權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體現出共有人的意志。凡辦理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如提出專利申請、委託專利申請、委託專利代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撤回專利申請和放棄專利權等,均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在文件上簽字和蓋章,並由全體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9、什麼是專利權的共有人的單獨實施

1、專利法第十五條有關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規定共有人可以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可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
2、首先要刊專利共有人之間對專利權行使的有無約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24140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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