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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與社會

發布時間: 2020-10-21 01:37:26

1、論分析社會上經常發生非法剽竊他人新技術的原因,並論述保護專利權的重要性和應採取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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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個企業乃至國家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是個人或集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由於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並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由於國際經濟、文化交往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沖擊,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也日益國際化,主要表現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知識產權法確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集體、法人、合夥等,從國際交往來看既有內國人又有外國人。外國人在內國以及內國人在外國享有知識產權的現象已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知識產權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知識產權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商業商標、服務商標和製造商標)。工業產權是個廣義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工商業本身而且還包括農業、採掘業以及交通運輸業等。另一類是著作權,亦稱版權,主要包括作者對文學、藝術、音樂、攝影、電影、電視、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專有權,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鄰接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也有國際條約。從法律的角度看,知識產權具有以三個特點:1、專有性,專有性亦稱獨占性或壟斷性。2、時間性,它是指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一定的保護期,過了有效保護期,這種專有權就終止了,這種智力成果就變成了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國法律而取得的某一專有權,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無效,其他國家沒有保護的義務,除非有條約規定。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精神財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動性。它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在國內外流動,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是沒有國界的。特別是19世紀以來,由於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及通訊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藝術在全球范圍內的交流,各種報紙、雜志、國際學術會議、學者訪問、國際博覽會、電視、廣播、圖書資料、衛星技術、計算機的國際互聯網等的出現,使得在一個國家取得的某一知識產權很容易就會傳播到外國。這種知識產權的流動性與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別是對西方工業發達國家來說,嚴格地域性對其很不利。因為,一方面他們想把自己擁有的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專利產品、商標商品、文藝作品輸送到國外,佔領國際市場。另一方面又惟恐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國家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以至被無償使用,從而在國際市場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們希望在本國取得的這些權利,同樣也能夠得到有關外國的法律保護。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當今世界是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國通過國內法對涉外知識產權給予保護外,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還簽訂和制定了許多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目前,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一)、《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巴黎公約》並沒有給締約國提供一套統一適用的專利法和商標法,它僅僅為締約國規定了相互保護工業產權的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1、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必須把它依法給予本國國民在工業產權方面的保護,也同樣給予其他締約國國民。2、優先權原則。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首先在某個成員國提出申請,自該項申請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以同一內容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應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後提出申請的日期,在優先許可權內,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內容提出申請,專有權仍授予締約國的申請人。3、強制許可原則。每一個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准強制許可證,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例如,專利權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專利。但強制許可只能在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批准專利權之日滿3年(取其中較長者)未實施專利時才能採取此措施。4、獨立性原則。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二)、《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解決了專利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三)、《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它是對《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條約》簡稱《伯爾尼條約》基本原則:1、雙國籍的國民待遇原則2、自動保護原則3、最低限度保護原則4、獨立保護原則。(五)、《世界版權公約》,主要原則有:1、雙國籍國民待遇原則2、有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3、獨立保護原則4、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基本原則:1、國民待遇原則2、最惠國待遇原則3、權利用盡原則。以下3點:
1、原因分析:(1)受經濟利益驅使。如剽竊他人新技術能夠減少開發成本,不用支付他人新技術的許可使用費,從而降低產品的成本,獲得巨大的利益。如可以使自己的產品提高技術含量,使老產品更新換代,迅速佔領國內國際市場,贏得巨大的商機與經濟利益。(2)精神因素。通過剽竊他人新技術,搶先進行專利申請,成為專利權人,獲得精神上的滿足。但更多情況下,精神因素和經濟因素是緊密結合的。(3)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我國對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的宣傳力度不夠,人們在這方面的法律意識淡薄,根本就不知道那些專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在自己實施了違法行為後仍不知道其行為已侵犯到別人的利益。(4)打擊力度不夠。我國對知識產權方面的行政執法力度不夠,刑法上雖有相關規定,可在具體實踐中對這方面處罰力度很不夠,致使違法行為日趨增多。
2、保護專利權的重要性:(1)對專利權的保護可以更好地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進而保護發明創造推動技術創新,調動人們從事專利開發研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新技術的推廣使用,促使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產生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促進新技術的公開和傳播,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2)對專利權的保護可以更好地規范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3)對專利權的保護可以為國際間的技術交流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從而更好的促進國際間的技術交流。
3、專利權的保護措施:(1)專利權首先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與手段。一要增強保密意識,完善制度建設,做好保密工作;二是與掌握商專利技術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確定有關專利秘密保護的條款,防止某些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專利技術撈取個人利益;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專利技術的員工簽訂同業禁止協議;三是對專利技術盡可能減少涉密人員,並將各關鍵部分進行分解,使每一步涉密者不能擁有完全的專利技術;四是在專利轉讓方面,對受讓方進行必要的約束;五是在發現侵權行為後,可以通知侵權人停止侵權,並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2)通過行政手段追究侵權人的行政責任。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管理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專利管理部門有權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就侵權引起的糾紛進行調解。(3)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保護或提起民事訴訟,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以獲得救濟。在發現侵權行為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即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有關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以獲得救濟;(4)通過向司法機關舉報並提出請求,追究侵權人的刑事制裁。對發現有嚴重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向司法機關舉報並提出請求,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2、專利制度為什麼會對經濟和社會產生深刻影響

專利制度對人文和科技的進步有促進意義,加強了企業之間的良好競爭,從而推動社會發展。

專利制度的本質是鼓勵創新,同時專利權人用公開換取法律保護,從經濟方面來說,技術創新可以提高產品的競爭力,通俗的講就是你的產品好賣,銷售額和利潤空間都比較大,法律保護可以確保你的技術不容易被侵權,對方想要使用你的技術得經過你的同意並支付許可費用,這就有效提高了人類對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就會極大的推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整個社會得到好處。

3、知識產權在當今社會發展的地位

1、推動知識、技術在國家間的傳播和利用,有效配置科技創新資源,加強國際文化交流。 

知識產權制度在對創新成果的產權安排上,既考慮了給予權利人一定期限的獨占權,又考慮了社會資源的合理利用,在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取得一種平衡。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可以從宏觀、微觀兩個層面上配置創新資源。在微觀層面上,知識產權制度對科技創新資源的配置貫穿科技創新的整個過程。

在宏觀層面,利用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可以掌握世界科技發展的現狀,預測科技發展的方向,為國家制定科技發展路線、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以及國家經濟結構調整等宏觀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強大的知識源泉。 

2、推動世界經濟的發展。對利益的追求始終是人類社會經濟的直接動力,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推動科技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只有獲得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佔有,才能擁有一方市場,取得市場競爭優勢。 知識產權制度的市場價值取向使創新成果的權利人和發明人的利益與創新成果市場價值的實現緊緊連在一起。

創新成果越是符合市場要求,對社會的貢獻越大,權利人和發明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大,從而把創新活動與市場需求緊密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良性循環,促進了科技創新與經濟共同發展。 

3、平衡國家間利益的國際協調作用。國際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國際關系,既是國際經濟關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又與國際政治關系有著密切的聯系。它是在不同國家基於共同利益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不同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沖突與協調關系。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調整知識產權這種私權關系的法律制度,是適應於一個國家的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水平而產生與發展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協調,正是在這種共同需要的推動下產生並逐步發展起來的。 

4、更加有效的維護本國的權益。在和平時期,運用國際法維護本國利益最有效的方法是積極參與國際法的立法工作。通過參與國際法規則的制定,使其盡可能多的符合本國的利益和政策。如果等到別人把規則制定完畢,再想改變它們就非常困難了。在這一方面,發達國家體現的尤為明顯。

(3)專利制度與社會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

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

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知識產權

4、如何平衡專利制度的壟斷性利益與社會利益

1、自然權利論(財產論)
基於發明人精神創作勞動產生的權利是自然的權利,不可剝奪,其存在與否與國家授權無關。國家法律只保障此權利不受到侵害。國家授權只是證明發明人已有的自然權利。
2、非物質財產論(財產論)
人們在發明創造時就好象將自己的生命的一部分融入到此項發明中,他人對此發明的侵犯被認為是對發明人個人權利的侵犯。這一理論更強調發明勞動成果的思想性質和發明人權利的本質特徵,從而把發明人的權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權利相區別,即將發明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清楚地劃分開來。發明人的財產權是可以轉移的,而人身權是同發明人不可分割、不能轉移的權利。
3、契約論
為了使發明人能夠控制對發明創造的利用,發明人應當得到禁止別人利用的權利。為此發明人可與社會簽定一項契約。根據契約,發明人有義務將其技術公開以換取獨占使用的權利。按照契約論,專利制度是以國家的面貌出現的社會同發明人之間簽定的一項特殊的契約制度。對發明人來講,公開技術獲得壟斷權可以補償發明創造活動中支出的勞動和費用,還可以獲得更大利益。社會得到的利益表現為增加了新知識,這些知識豐富了科學與技術,並成為它們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專利權期限結束後,發明便成為社會的公共財富,公眾可自由使用。這一理論鼓勵人們去創新、公開技術、獲得專利的壟斷權以創造更大的利益。
4、競爭論
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以開展競爭為主要手段,為經濟目的服務的專利法自然離不開競爭機制。競爭的作用在於:及時排除落後的企業,淘汰過時的技術方法和產品,採用新方法生產新產品。競爭的形式不僅體現於市場上的價格、廣告、產品的新穎、質量好壞,也包括為市場上的競爭作準備的科研和技術開發方面的競爭。科研和技術開發已成為競爭過程的決定性因素。專利制度是開展科研競爭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僅促進競爭的開展,也保證競爭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對於科研周期長、發明起點高的領域,如果能利用專利制度創建的這一競爭機制,用最新、最准確的專利技術情報指導科研和生產,及時淘汰過時的工藝和方法,就能夠促使這些領域的技術與世界先進水平保持同步。
5、產業政策論
該理論認為:專利制度是促進技術和經濟進步的手段,它強調的是公眾和社會的利益,把發明人的個人利益放在次要地位。它最主要的觀點是:(1)專利制度鼓勵企業在技術開發和實施發明方面踴躍投資,從而推動社會的技術和經濟進步;(2)專利制度促使發明人將其最新技術公諸於世,使社會盡快了解新技術、新知識,有利於技術情報的交流與傳播,進而促進產業發展;(3)如果對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授予專利權會造成「權利濫用」或桎梏本國工業的發展,可以暫時排除這些領域不給以專利保護,待這些領域的科技水平提高後再放寬保護范圍,這是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的。(4)專利保護的水平與經濟、科技水平相一致,專利保護要有公共政策加以調整。
6、利益平衡論
專利制度被看成是在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法律選擇和整合。專利法本身是為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設計,旨在謀求激勵發明創造需求的社會利益之間實現理想的平衡。專利權人的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是專利法律制度的基石。在專利法中,存在著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與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合法需求之間的矛盾,對具有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雙重屬性的知識產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實現專利法的公平正義價值目標。專利法中規定的對專利許可權制的條款,比如時間限制、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均是利益平衡的體現。

5、專利制度與技術創新的社會發展的關系

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技術創新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一種主要機制。隨著經濟和技術的發展以及社會關系的豐富,制衡公平的因素日益多元化,但其主流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權利人的投入與收益的平衡。以專利制度為例,專利制度的規則應該使專利權人在以下利益的比較中佔有優勢:在使用自己投入研製的創新成果美國經濟學家諾思闡明:社會結構和經濟、政治制度,都是經濟人在特定客觀環境及其...「技術創新的成本收益原理」、「市場發展與技術創新的關系原理」以及「市場...於是保護發明者利益因而能夠給予創造活動經常刺激的專利制度被人類發明了出來。

6、如何理解知識產權制度中創造者 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

這個問題較為復雜,只能簡單地介紹一下。創造者就是知識產權客體或者說內容的完成者;投資者可能是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也可能是使用人;公眾是負有未經許可不得實施知識產權的不特定人或組織。吳志鴻律師樂意幫你。

7、專利權制度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關系

很多專利都具有技術外溢性,也就是說有外部性,經濟發展初期不需要專利保護,這個時內期主要容依靠要素量的投入,要注意適當的產權保護,偶爾的技術創新可由大家共同分享,起到經濟調節劑的作用,經濟體量變大之後,創新成為社會主要的驅動力,這個時候要保護技術產權,也就是專利權,提高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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