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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成立公司占股

發布時間: 2020-10-20 22:52:33

1、以發明專利技術入股可以佔多少股份

比例最高可達到70%。

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對無形資產的比例可提高到35%。

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可能成為公司的大股東,至少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於附屬地位。

但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7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

(1)發明專利成立公司占股擴展資料

根據投資者出資入股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為技術入股型公司與非技術入股型公司兩類。

根據技術成果產業化的實踐,技術入股型公司有著豐富的內涵,具體表現為三層含義:

一是該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二是該公司設立時,必須有技術(包括發明與實用新型等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作價的入股方式;三是該公司的經營活動,著重於使用作價入股的技術進行生產。

2、我出一個專利,我朋友出錢。合夥開公司,生產產品。以各占公司股份分紅50%。這個合夥合同如何寫

第一篇:《公司股份合作協議書》
公司股份合作協議書
甲方:龍潔身份證號:522501198106188325乙方:馮娟身份證號:52020119830411162X
現有甲、乙合股(合夥)開辦「貴州六枝特區隆源房屋拆遷安置有限公司」,全面實施雙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雙方合夥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出資的數額:
甲方出資5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股份50%,出資的形式現金,出資的時間2013年7月8日;
乙方出資50萬元人民幣,占公司股份50%,出資的形式現金,出資的時間2013年7月8日;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
雙方約定甲方佔有股份公司股份50%;乙方佔有股份50%;甲乙雙方以上述佔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雙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雙方同意,並由甲乙雙方同時進行。各佔50%股份的合同怎麼寫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5年,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止。如公司正常經營,雙方無意退股,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
2、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各佔50%股份的合同怎麼寫
A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甲乙雙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各佔50%股份的合同怎麼寫
B退夥:公司正常經營不允許退夥;如執意退夥,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按退夥人的投資股份60%退出。非經雙方同意,如一方不願繼續合夥,而踢出一方時,則被踢出的一方,被迫退出時,則按公司當時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60%進行賠償。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C、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3、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各佔50%股份的合同怎麼寫
散。
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4、糾紛的解決
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四、在成立股東後,全權委託龍潔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法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馮娟對公司實行一元化領導,處理公司財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股東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5000元;
2、新項目的簽定;
3、和重大項目的投資;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各占總投資額的50%。
六、在新公司注冊和籌備期間,掛靠在隆源房屋徵收公
各佔50%股份的合同怎麼寫
司旗下的子公司(安順睿博房屋拆遷安置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泳輝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用兩家下屬子公司簽定合同的項目,由隆源公司負責投入和分紅,所需設備和人員也由隆源公司負責安排調動。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協商,本協議一式3份,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一份備案,自雙方簽字並經公司蓋章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名):年月日
乙方(簽名):年月日
公司蓋章確認: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年月日

3、公司法,在股份制合作中技術和商標專利可占股份百分之多少,本人不出資,項目三千萬

30%。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股權問題,專利技術入股最多能佔多少股份

這個不好說,大家討論咯,佔50%以上都可以,這個要具體的商議。不過做好先評估一下專利,拿到評估機構去評估,之後在入股——litecarve專利

5、兩個人成立一家公司,其中一個人用實用新型專利證書來占股份?能占幾分?

需要評估你這個專利的市場價值。增資入股。。

6、發明專利及其成熟的樣機入股可以佔多少股份?

這個不好界定,需要做個評估,有專門的評估機構從事此項服務,根據產品類型,市場規模,技術先進程度等綜合評估專利價值。當然也可以做出有利於你的評估結果

7、請問專利技術可占公司股份比例是多少

需要評估增資的,不可能是你說多少就多少。評估也是有自己的一套方法

8、股東的發明專利歸個人還是公司?

您的問題有些模糊,我感覺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結果。
首先,「股東」是企業的擁有者之一,但是不以為這「股東」的所有財產都要作為股份列入企業資產。所以,如果專利權是股東自己的私人財產,並且在入股的協議中也沒有規定這部分資產作為股份投入企業,則這個專利權與企業無關。
其次,如果您描述的情況是時股東作為發明人設計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則,這種情況專利的申請權要根據是否是「職務發明」的條件來判斷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總之,您提供的信息太少,無法給您分析出准確答案。

9、我跟兩個朋友想合夥開一個公司,請問專利技術能夠佔多大股份?

合夥公司可以採用專利技術、勞務形式入股,比例由各位協商解決,專利類型如果為實用新型專利的話,有條件的可以請求出具專利評價報告,沒條件的要比發明專利所佔的比例低70%。

10、用專利權入股公司享受多少股份合適?

一、出資前的風險防範措施專利權投資入股是指專利權人將其依法享有的專利權作為資本進行投資以換取公司股份的行為,是專利權資本化的過程。當專利權作為資產被投資到公司後,維護、經營專利權的風險就由專利人轉移到了公司。專利權是否被宣告無效、是否受到侵權,專利技術實施轉化是否順利等這些風險都由公司獨自承擔,故作為非技術出資方在作出合作投資決定前,可從出資專利權主客體方面做好相應的專利風險盡職調查。1、專利權出資主體資格審查。第一,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9條以及第40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方可要求專利權出資方提供專利權屬證書、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最新交納年費憑證等文件,以確定其用於出資的專利權歸其所有。一般情況下專利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真正的專利權利人,但是,專利證書是根據專利登記簿頒發,在發生專利權主體變更時只對底簿進行更改,僅僅依據證書認定專利權主體風險較大。故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在審查專利證書的同時,也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對專利權人資格做進一步的審查。第二,若專利出資人為個人,應審查專利權人是否為職務發明人,委託發明人或者合資開發發明人。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對專利技術研究往往具有投資的介入,專利技術是職務發明,委託發明,還是合作開發,專利權歸屬於個人還是投資方,都需要明確界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在執行職務期間,利用單位的物質資源開發的專利技術歸單位所有;經兩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而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的單位或個人,當事人另有協議約定的除外。故建議在專利權出資人主體審查過程中,應明確專利技術開發者之間的關系,以及中間有無相關協議,要求專利權人做出相關書面陳述。第三,若專利出資人的專利是受讓而來,根據《專利法》第10條之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建議不能只看其轉讓合同,還要查明該專利是否已經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否則賣方仍不是專利權人,還沒有成為真正的專利有人。在對專利權出資的可行性與市場風險進行調查確認後,各出資方將會進行出資的實質性階段,即簽訂出資合同,該階段的工作直接影響專利權出資後的風險大小,非技術出資一方應做好如下工作:1、訂立嚴密的專利權出資協議。第一,在簽署專利權出資協議時,一定要在協議中明確專利權名稱,專利號,專利附帶技術資料,比較重要的一點是關於約定轉讓登記等手續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的時間。新修訂的《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注冊成立時必須實際繳付出資,認繳資本改革制度使專利出資人獲得了與貨幣出資人相同的後續出資權,專利權只需確認將特定的專利權用於出資後就可獲得股東的身份,專利權轉移登記手續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後續。因此,建議在完成專利權權利的有效讓渡前,非技術出資一方應在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轉讓登記等手續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同時設置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第二,若是以專利權使用權出資的,因出資人仍保留專利權所有權,故繳納專利權年費的義務仍然由出資方承擔,因此對於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防範因專利權人不按時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失效的風險。關於這一點,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專利權出資協議設置相關知情權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第三,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佔的比例及相應的分紅條款,公司接受專利權出資,往往依賴的是評估機構對專利權出資進行的專利權價值的評估結果,然而在大多數專利權出資項目中,專利權出資所預期的效益和實際情況相差很大。因此,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在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佔的比例的前提下,設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調整的條款,以免出資專利權人的專利因各種影響而使其價值大幅度降低,但卻須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的僵局。第四,須明確約定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分配,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往往不滿足出資專利權技術的使用,而專利權出資人由於對該專利權的了解與熟知也更容易通過相同原理創造出更為先進的技術並藉此獲取專利。(示例:可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出資人與公司各自在出資的專利基礎上進行研發而產生新的發明創造成果的專利申請權,歸做出新的發明創造的一方享有,但另一方具有優先受讓和使用該技術的權利)。第五,須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專利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問題,專利權出資人將專利出資,其目的是通過其所有的專利權資本代替貨幣資本向公司出資,獲得股份,並在公司運營發展的同時獲得相應份額的股權分紅。在專利權出資人期許通過專利權出資獲得利益時,其應對專利權資本瑕疵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建議可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若因出資專利權權利問題而使得公司面臨的侵權糾紛,出資人承擔所有賠償責任。2、處理好專利權資本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按照物權法規定,專利權已經出資,專利權出資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合法履行出資義務,且出資的專利權在出資時真實有效,無權利瑕疵。那麼專利權人對專利權資本在公司日後的業務開展產生的風險(如資本縮水風險)都無須承擔責任。但由於專利權資本經濟壽命較短,公司對專利權資本商業化運營的難度較大,若讓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承擔該風險,明顯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不公平。又由於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專利權出資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亦即在專利權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只要其他股東認可即可申請注冊登記。根據《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為解決專利權資本的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可設置對專利權資本確立年度評估制度,在必要時調整相應的專利權資本的份額。在遇到專利權資本價值發生重大變化時,賦予公司其他股東重新評估以調整股權結構的請求權。比如: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出資協議中約定,一定期限內(一般兩年內),專利權出資人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無限的資本補充責任,兩年後,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過錯責任。此外,如果專利權出資人實際繳付出資的時間點與其認繳出資的時間點超過一定時限(如一年),還應該對專利權價值再次進行評估,以確認專利權在此期間是否遭遇大幅減值。如果此時的專利權價值與認繳時的價值相差太多,可要求專利權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或扣減其相應出資的份額,同時也需要公司減資手續。三、出資後的風險防範措施1、盡快依法出資專利權的權屬轉移手續。《專利法》第10條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以專利權出資的,須在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後才發生權利的轉移,出資程序才算完成。2、簽訂相關保密協議。目前的專利技術,一般都是需要專利加技術訣竅一起轉移才能實施的,因此與專利權出資人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與掌握這些技術秘密的技術人員簽訂內部保密協議,可以有效避免因技術人員辭職、跳槽等導致的商業秘密外泄,降低專利權的資本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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