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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不可抗力

發布時間: 2023-06-19 06:06:16

1、民法侵權責任第二十九條的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侵權責任法解讀第二十九條: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來說,不可抗力是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現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行為人完全因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表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表明行為人沒有過錯,如果讓行為人對自己無法控制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對行為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國家都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予以規定。
一、關於不可抗力的含義和范圍
(一)不可抗力的含義
各國立法對不可抗力的規定不盡相同,理論界、實務界對不可抗力的理解也莫衷一是。概括起來有「客觀說」、「主觀說」和「折中說」。「客觀說」強調不能避免並不能抗拒的外來力量。「主觀說」強調當事人雖盡最大努力仍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折中說」強調當事人盡最大謹慎也不能預見、不能防止發生的事件為不可抗力。
關於對「不可預見」的理解,應是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對某事件的發生沒有預知的能力。人們對某種事件發生的預知能力取決於當代的科學技術水平。某些事件的發生,在過去不可預見,但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現在就可預見。例如現在對天氣預報的准確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們對狂風暴雨的規避能力已大大提高。另外,人們對某事件發生的預知能力因人而異,有些人能預見到,也有些人預見不到。所以應當以一般人的預知能力作為標准。
關於如何認識「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應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並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表明某種事件的發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必然性。
(二)關於不可抗力的因素
關於不可抗力的因素,民法通則和本法都沒有明確。在立法過程中,有些同志建議明確界定不可抗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戰爭、暴亂、罷工等是否作為不可抗力
我國理論界的通說認為,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現象,例如地震、洪水、台風、海嘯等。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不可抗力還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暴亂、罷工等。從國內外的立法來看,如果戰爭、暴亂、罷工等需要被列為免責事由的,則與不可抗力等並列規定。因此,戰爭、暴亂、罷工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質,但不屬於不可抗力的范圍。例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1)戰爭;(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再例如,《荷蘭民法典》第178條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依第175條、第176條或第177條承擔責任:a.損害是由於軍事沖突、內戰、暴動、國內騷亂、暴亂或兵變引起的;b.損害是由具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質的自然事件造成的。
2.政府命令是否作為不可抗力
我國有一些學者認為,不能預見、不能抗拒的政府命令或者政府行為也屬於不可抗力的范圍。例如,某水庫根據政府的命令,緊急泄洪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該水庫能否以政府的命令為由進行抗辯?對這個問題,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二、不可抗力的適用范圍
按照本條規定,除法律有特別排除的規定外,不可抗力適用於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的免責事由自不必說,法律的排除適用主要針對的是部分無過錯責任。主要有:
(一)根據本法第七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第六條規定,民用核設施的經營人在發生核事故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敵對行動或者暴亂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貴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免除核設施經營人的責任。
(二)根據本法第七十一條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只有能夠證明損害是武裝沖突、騷亂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責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經營人的責任。例如,民用飛機在空中遭雷擊墜毀,造成地面人員傷亡。航空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對受害人進行抗辯。(三)根據我國郵政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給據郵件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以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按此規定,匯款和保價郵件即使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郵政企業也需對收件人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上說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一般來講,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為(國家政策調整):如徵收、徵用等;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

(2)侵權法不可抗力擴展資料:

案例:旅遊遇地震屬不可抗力 旅行社一般不擔責

九寨溝地震,不少遊客受傷、身亡。旅遊中遇地震受傷害,旅行社要不要承擔責任呢?

西城法院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而地震屬於不可抗力,因地震造成傷亡的,景區和旅行社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但法官提醒,遊客應仔細核對投保的具體保單情況,即是否將地震列為「除外責任」(即免賠條款)。

一般情況下,旅行社責任保險、家庭財產險、大部分車險因地震免賠條款而不賠付,而人身險,如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壽險、個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等,因地震產生的地陷、地裂或高空墜物致損害的,可依保單進行保險賠付。

在旅遊期間,因地震而影響行程、食宿等,又怎樣維護權益呢?

法官說,對此旅遊法有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共同分擔。

3、侵權責任法的不可抗力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是侵權責任領域中一項重要的免責事由。以我國現有的不可抗力規定為基礎,從不可抗力案件入手,分析我國適用不可抗力規定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提出相應的對策。我國現有的不可抗力適用規則存在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三個:不可抗力的界定標准模糊、過錯責任領域中適用不可抗力應產生何種免責效果以及不可抗力能否成為無過錯責任領域中通用的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侵權責任法的不可抗力是什麼意思!

侵權責任法(現已被民法典替代)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5、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原則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條文主旨本條是關於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責任承擔問題的規定。
條文理解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的理論依據是,法律是指導和約束人們行為的規范,如果讓人們承擔自己主觀上無法預見,或者客觀上無法預防和無法控制的損害結果,既不合乎情理,也難以達到立法目的。
1、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可抗拒的外來力量,是偶然發生的、當事人無法左右的特殊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前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天災,如風災、水災、雪災以及地震、冰雹、泥石流、海嘯、雷電等引起的災害。後者是由社會事件引起的災害,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政府禁運等。《民法通則》第107條和第153條、《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侵權責任法》第72條和第73條、《海商法》第167條、《民用航空法》第167條、《郵政法》第34條。
2、不可抗力事件是社會公認的偶然發生的一種客觀存在,無論是自然現象還是社會現象,它都獨立於侵權人的行為之外,既非當事人的行為所派生,亦不受當事人意志所支配。且不包括第三人的個人行為。假如第三人的行為對侵權人來說是不可預見並不能避免的,但它並不具有外在於第三人的行為特點,第三人的行為不是社會公認的客觀存在,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3、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規定」。本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認定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一個重要例外。通常情況下,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是可以免責的,但並非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發生不可抗力都可免責。在法律對此作出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可抗力不作為免責事由。「法律另有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涵義:
(1)其他法律對不可抗力有不同規定的,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第一,將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一並規定。根據《鐵路法》第58條、《電力法》第60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應作為免責事由,無論當事人提起侵權之訴還是違約之訴,被告依法均可免責。第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海商法》第167條、《民用航空法》第167條。二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或者過失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2條、第73條。三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還要附加其他條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2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都對不可抗力附加「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損害」條件的規定。第三,違約責任的有關法律規定包括五種情況:一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鐵路法》第18條。二是不可抗力不作為免責事由。《郵政法》第34條。三是不可抗力作為部分或者全部免責事由。《合同法》第117條、《海商法》第158條、第159條、160條。四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還要附加其他條件。《合同法》第118條、《海商法》第160條。五是不可抗力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法》第94條。
(3)除法律對不可抗力另有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對不可抗力作出了規定。《擔保法解釋》第122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審判實務
一、注意區分違約與侵權情形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
1、違約情形下:《民法通則》第107條、《合同法》第117條及118條、《郵政法》第34條。
2、侵權情形下:《民法通則》第107條、《侵權責任法》第29條。
二、嚴格把握不可抗力的因果關系、主觀因素。不可抗力導致免責,必須是不可抗力稱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不能產生任何作用。因此,訴訟當事人以不可抗力作為抗辯事由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
(1)不可抗力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凡無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2)侵權人有無過錯,不可抗力免責原則要求侵權人無過錯;
(3)侵權人的行為在發生不可抗力條件下對所造成損害後果的作用,凡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未盡法定義務減輕損失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6、不可抗力的法律解釋

法律解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 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 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 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百三十五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 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擔責任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除此之外,還需要再補充一點就是,跟據法律預定的效果的一些相關規定,其預定效果也不僅僅局限於免除當事人的全部責任,淡然啦,具體情況還要看有沒有特殊規定也就另當別論了。

法律依據:

根據《 民法典 》第59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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