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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程序

發布時間: 2023-06-19 01:49:03

1、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流程

法律分析:海關可以採取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執法模式。

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後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從擔保中 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海關接受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和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發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採取保護措施或者採取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如何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按照如下方式進行續展: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由海關總署審核決定是否同意續展。並且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或者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隨即失效。第十一條知識產權備案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3、知識產權海關備案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注冊為系統用戶;(二)錄入備案申請數據;(三)繳納備案費;(四)提交紙面申請書;(五)補正申請;(六)收到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二十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並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後,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不能認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4、海關知識產權主動保護和被動保護

法律主觀: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一)依申請保護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陵帶仿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徵:(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後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尺纖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於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於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由於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二)依職權保護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採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依職權」一詞來源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徵:(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並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並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在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法律客觀: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一)依申請保護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徵:(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後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行激相當於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於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由於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二)依職權保護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採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依職權」一詞來源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徵:(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並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並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在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5、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知識產權辦理海關備案的程序,包括申請、審查、發證三部分。

1.申請。權利人向 海關 總署提出 海關 保護備案申請,應事先向海關領取備案申請書。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按照要求填寫申請書,並隨附有關文件,送交或寄送海關總署。

權利人提出備案申請,應按照一項權利一份申請的原則提出,即每份申請書只能就一份權利證書上的知識產權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用中文填寫,並保證交驗的申請文件真實、有效。備案申請書中應按要求填寫下列內容:

(1)權利。登記注冊文件上的中英文名稱、所在國家地區、營業執照號、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傳真;代理人的名稱、地址、執照號、法定代表人、聯系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傳真等。

(2)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號碼、有效期限、核定使用的商品、專利的名稱、授權的號碼、簡要內容、有效期限;著作權的有關內容。

(3)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名稱、商品編碼。

(4)被授權或者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人的名稱、所在地、使用方式和許可有效期限。

(5)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貨物的主要特徵、商標圖樣及商品外觀及包裝的照片。

(6)已知的侵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品的名稱、地址、侵權嫌疑貨物名稱、主要進出境海關等。

(7)有關商業秘密的說明。

(8)海關總署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6、進出口貿易時如何保護您的知識產權

在進出口環節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的方式:
1、由海關依照法律規定,主動有關權力,實施知識產權保護;
2、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
3、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海關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的有關權力。
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關收到人民法院有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

7、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申請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

(三)知識產權許可行使狀況;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總署不予備案: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

(二)申請人不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

(三)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

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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