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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店放音樂侵權

發布時間: 2023-04-09 22:32:44

1、商場內播放背景音樂 會不會侵權

「我經常能在這里聽到歐美或是日韓流行音樂。」常在淮海路某商廈購物的陳小姐說,對此她已習以為常。事實上,本市一些購物中心、大賣場內,不少商家都在播放背景音樂,曲目包括流行歌曲和經典鋼琴曲等。不僅如此,一些設置在商場中的專賣店,也在各自播放不同風格的背景音樂。然而,前不久發生的一場官司,卻給商場播放背景音樂的合法性打上了問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未徵得權利人和音著協許可,在未繳納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公開表演和使用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構成侵權」為由,將深圳一家播放背景音樂的知名商場告進了法院。商場內播放背景音樂,會不會構成侵權?說法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主任徐強律師指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音樂作品也享有著作權,因此使用有關作品時,使用人應依法向著作權人繳納版權費。其實,從1994年起我國公共場所播放背景音樂就已經開始徵收版權費。到2000年,國家版權局頒布了正式的收費標准,上海、北京、深圳、浙江、江蘇等省市的背景音樂收費也隨之鋪開。這意味著,不少商家一直認為的背景音樂「免費午餐」,其實並不能免費享用。在公共場所,以營利為目的公開播放音樂,都應該向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

2、店裡做促銷播放音樂算侵權但為什麼沒有人管

店裡做促銷播放音樂確實是一種侵權的行為,但是一般沒沖和罩有人舉報或者著作人不舉報就不會有問題。
所以會有了沒人管的現象。
商業活動播放歌曲的,如果未經著作權棚亂人同意的,是屬於侵散鬧犯著作權的行為,商業活動組織者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3、商販放周傑倫新歌被周傑倫撞到,這樣放歌算侵權行為嗎?

其實播放歌曲還不至於是侵權的行為。侵權其實說的是人有意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是指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受到損害的行為,在民法上需要負一定的條款責任,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行為。但是商販播放歌曲並沒有給歌主帶來損害,並且還有可能讓更多的人喜愛這首歌曲,在一定程度上為歌曲的主人帶來了粉絲,所以從定義上來說,商販並沒有侵權。

周傑倫的新歌出場,一下子銷量破229萬,深受大家的歡迎和喜愛,更是在剛出場的時候導致QQ音樂等的系統崩潰,因為當時聽歌的人實在是太多了,系統直接崩潰了,也有人說出「借我三塊錢,我想聽周傑倫的歌」的玩笑語言表達自己對周傑倫新歌的喜愛之情。周傑倫在新歌出版不久之後,在一次街上遇到了一個商販在播放自己的歌曲,周傑倫也是開心的跟著唱了起來,可以看出來周傑倫的熱愛音樂。

從侵權類型也分財產侵權和人身侵權,商販播放歌曲並沒有損傷周傑倫的財產利益,並沒有侵佔人身安全,而且還有可能會帶來新的收益,所以從類型上看,商販並沒有侵權。

最後,我們看一下周傑倫本人的態度,在聽到有商販播放自己的歌曲的時候,周傑倫並沒有生氣或者追究,反而是開心地哼了起來,說明周傑倫前輩是同意這種做法的,所以說,商販並沒有侵權。

所以不管是從哪個方面來看,商販播放周傑倫的歌曲並沒有侵權。

4、咖啡廳、酒吧、書店等公共場合播放音樂這種行為侵權嗎?

是侵權行為。

這個得從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說起。音樂作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擁有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據此,表演權可分為「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形式。現場表演,是指演出者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常見的如:演唱會、音樂節、商場演出、酒吧駐唱表演、咖啡廳鋼琴演奏等。

機械表演,是指使用機器設備對作品予以公開播放的行為。常見的如:商場、酒店、歌舞廳、酒吧、飯店、咖啡廳、超市、公園、音像店、飛機、火車等場所公開播放背景音樂的行為。

這些場所雖然一般來說都未因播放背景音樂而獲取直接利益,但是這些場所明顯都是帶有營利性質的,通過播放背景音樂,營造了較輕松的氛圍,從而提升消費者在購物(或接受服務)過程中的滿意程度,一定意義上有促進商家銷售的作用,是一種間接獲利的商業性使用行為。

因此,在這些經營場所播放音樂的行為,當然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約束,使用者需要向所播放音樂的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相應的使用許可費用。


以咖啡廳的播放為例,商家應該怎樣避免侵權行為?

在未知音樂權屬的情況之下,咖啡廳所播放的音樂一般屬於以下類型之一:

1、標簽有CC0(Creative Commons,「知識共享」)授權的音樂,即權利人明確放棄著作權的音樂(有興趣的可自行搜索相關網站);

2、已經授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行使著作權的音樂;

3、未授權音著協行使著作權的獨立音樂;

4、進入公有領域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財產權的音樂(指作者死亡超過50年的作品)。

使用第1類、第4類音樂的侵權可能性較低,但是這類音樂相對來說會比較冷門,不符合大眾的聆聽習慣,因此,商家播放得比較多的還是第2類、第3類作品,如果想完全合法播放該音樂的,應向權利人繳納相應的許可費用。

可能有人會擔心,就算我想購買許可使用,是不是還得檢索一下每一首歌的版權人是誰,那多麻煩啊,生意還做不做了?這個問題倒無需擔心,只要是擬支付費用合法使用背景音樂的,只需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出申請即可。

據該協會官網介紹,他們針對機械表演背景音樂,實行的是年度一攬子許可收費(不限曲目數量、播放次數、播放頻率等),使用者繳納許可費用之後,可以使用全球范圍的音樂作品(不管該作品是否委託音著協管理),如果有第三方主張其作品機械表演權的,由該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根據音著協官網介紹,許可費用根據經營場所的面積而定。以酒吧/咖啡廳/餐廳等為例,僅提供機械表演的,許可費如下:

(1)營業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費0.025元。

(2)營業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費 0.02元。

即:如果一個面積為100平方米的咖啡廳,每天支付2.2元即可隨心播放喜歡的背景音樂。

至於其他的經營場所的許可標准,有興趣的可自行登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官網查詢。

5、餐館播放電影或音樂構成侵權嗎

法律分析:餐館播放音樂或電影構成侵權。在公眾場合播放音樂或電影是需要經過權利人進行授權的,如未經授權,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若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有抄寫,剽竊,篡改,牟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6、在店裡放歌需要版權嗎

法律分析:需要。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直接使用,但應該支付報酬。在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也不是免費表演,因而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情形,如果不支付報酬,應當被認定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三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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