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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24條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4-09 19:09:18

1、侵權責任法第26條到31條是什麼原則

你好,
一、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不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在於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進而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實現分配正義。《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第23條、第33條、第87條規定了三種適用公平責任歸責的情形。《民通意見》第156、157條、《侵權責任法》第31條、第32條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責任。
二、民法總則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三、公平責任的承擔
1、結合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害。
2、可以部分補償,也可以全部承擔。

2、民法 侵權責任問題

1,丁的損失由甲和丙賠償,甲負主要責任,丙負補充責任。因為甲教唆乙打狗的先行為內引起了容危險。但由於乙15歲未成年,甲相當於間接正犯,乙免責。丙未盡到飼主的必要注意義務,負擔次要責任。

2,戊的損失由甲丙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丁是緊急避險,形成對戊攤位侵權的違法「阻卻事由」,所以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是如何定義的?所有事都必須秉承公平原則嗎?

公平責任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它彌補了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公平原則具體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各自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32條和《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原則的三個適用條件。其一,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第二,有較為嚴重的損害結果發生;第三,如果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拓展資料: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情形。《民法通則》第133條和《侵權責任法》第32條,均規定此種情況,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因緊急避免造成損害,該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侵權責任法第31條也規定,當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不當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應由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承擔責任。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沒有分割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補償。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適用公平原則。堆放物品與侵權責任法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相似,應首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物品堆放人有過錯,否則才能適用公平原則。

5、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典型的案例是村支書黃根堯訴五村民案,該案中五村民村支書家反映情況,因情緒激動,致使原有高血壓病的黃根堯受刺激後引發腦溢血而左側偏癱。法院最後判決幾被告對原告的損害適當進行分擔,就是為體現公平原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火災查不出原因如何申請賠償

找相關部門解決進行賠償,因火災事引起的訴訟案件中,有許多火災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對於如何處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爭議較大,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而司法實務界對此類問題研究也較少,導致許多法官在辦案時產生困惑,無法在裁判中達成統一的認識和判決。
首先,公平責任原則並非我國侵權法上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結合的二元歸責體系(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並未規定所謂公平原則,《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該條只是將公平原則作為一種侵權損害賠償的形態,其規定的是損害的分擔問題,而不是侵權規則的依據問題,故在侵權法領域,並不存在公平責任這一原則。
【拓展資料】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上述兩條對安全保障義務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即「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物」的方面主要體現為保管、維護及配備等義務。本案屬於「物」的方面安全保障義務,雖然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無法確定,但該火災的起火點位於被告所存放可燃物的倉庫中間部位,倉庫中可燃物屬被告劉某所有,且由其管理。對於其中存放的大量煙花爆竹等可燃物,被告並未採取預防火災發生的相關安全措施(如隔絕火源、保持地下倉庫乾燥、通風等),其對火災的發生、制止未盡到安全管理和防範的義務,具有過錯(該過錯並非起火行為之過錯,應當加以區分)。故本案的被告劉某應在火災原因不明的情況下,作為倉庫內可燃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在能夠預防、制止火災發生的合理限度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6、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4條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版定的,權依照其規定。木材自燃不是你的故意行為造成也不是過失行為造成,應當屬於不可抗力。你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十四條所說的公平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絕無過錯的情況適用,而你是受雇於老闆,不應是公平原則適用的當事人,當事人只能是老闆和木材廠。
拖欠工資屬僱主不履行勞務合同的義務,理應支付你報酬。
所以,我認為你應當勝訴,同時建議你反訴,反訴老闆不支付報酬。

7、侵權責任的類型

侵權責任的類型如下:
一、無過錯責任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此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
對無過錯責任應作如下理解:
1、不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2、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侵權責任法》第7條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以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過錯責任
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
以過錯歸責侵權案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過錯責任原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
三、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不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在於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進而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實現分配正義。《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第23條、第33條、第87條規定了三種適用公平責任歸責的情形。《民通意見》第156、157條、《侵權責任法》第31條、第32條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公平責任的承擔:
(1)結合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害。
(2)可以部分補償,也可以全部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若加害人的賠償能力足夠,就沒有公平責任了。
(2)加害人無力承擔、加害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加害人(如搶險救災)時,由受益人適當補償。須注意:即使見義勇為失敗了,不影響公平責任的承擔(只要符合公平責任的要件)這是法律的變化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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