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翻歌曲使用版權費
1、歌手翻唱歌曲是否需要購買版權?
無論是在專輯里還是演唱會上演唱都要付版權費,在專輯里演唱涉及到作者的復制權,在演唱會上演唱涉及到作者的表演權,另外說明一下,只要向作者付費就可以了,作者是權利人,公司不是歌曲的權利人
2、歌曲的版權翻唱是如何收費的?
一、翻唱版權費一般是多少
翻唱版權費一把來說要視歌曲的水平而定。有些時候也要參考歌手的水平、名氣。歌曲的傳播范圍、長度。所以說翻唱版權費是沒有一般定價的,需要視具體情況來看。
翻唱版權費一般是多少
二、普通人翻唱需要版權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視頻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等作品。
2、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3、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4、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普通人翻唱的音樂作品往往是不需要版權,但是如果翻唱的音樂作品用於商業用途產生一定的價值等等,則需要購買版權。
三、在公司內部團?建等演唱歌曲,未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需要許可付費嗎
公司內部團建等演唱歌曲,未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涉及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十二種情形之一,不需要經過音樂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且不需要支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對於此種合理使用的情形,法院多以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來判斷。
3、歌曲使用權費用一般多少
音樂版權收費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在幾百元左右,至於具體的收費的狀況的話,應當是按照詞和曲來進行分別收費。詞雀念的話是按照300元來進行,確定去是按照200元。具體的也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的版權局。一、音樂版權收費規定是什麼?
音樂版權收費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在幾百元左右,一首歌曲可以分為歌詞和曲子,也就會有相應的詞、曲作者。一首歌曲的詞、曲版權分別屬於詞、曲作者。如果要對歌曲進行使用,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除外,都要向詞、曲作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襪昌 一般不需要聯系版權局,直接聯系作者就行。如果你是想創作歌曲,來獲取版權,進一步獲取利益的,可以向中國版權局申請版權。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自願登記收費標准》
頃好睏 收費項目 計價單位 收費標准(元)
文字、口述作品 件
100字以下 100元
100-5000 150元
5001-10000 200元
1萬以上 300元
音樂作品 件
詞曲 300元,曲 200元
系列作品登記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二、電影版權費怎麼算
其一,收費標准和方式是否合理。電影版權收費涉及著作權人、影著協及其合作單位、網吧及長途客車、網民及乘客等多方利益,收費標準的確定需經充分協商和博弈,而不能由影著協單方面說了算。
其二,網吧及長途客車是否有「消費」選擇權。被收取電影版權費的網吧和長途客車猶如「消費者」,也應該有「消費」選擇權。網吧可以不購買網路公司的片庫,網吧里的網民可以直接到免費視頻網站看電影,這些視頻網站若已購買電影版權,網民和網吧就無需再次付費,向這些網吧收取電影版權費就相當於「二次付費」。對於長途客車而言,有些長途客車並沒有電影播放設備,即使有,經營單位也可以選擇不播放,不應統一繳費。
其三,正如一些論者所言,電影版權收費會不會重蹈卡拉OK版權收費的覆轍,打著保護著作人權益旗幟的版權收費,所收費用最終有多少流入著作權人的腰包,有多少流入權勢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腰包,這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我們國家關於音樂版權是非常的重要的,現在各個地方都在倡導要積極使用正版。但是仍然會有一些人員他們的侵犯他人的版權,所以必須要申請版權保護。進行版權保護的過程當中的話,存在著一些費用計算的問題,但是不需要太過於擔憂,一般都是在幾百元左右。
4、翻唱一首歌出版,要向原唱付版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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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歌曲版權費怎麼收
法律分析:歌曲版權費怎麼收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在幾百元左右,一首歌曲可以分為歌詞和曲子,也就會有相應的詞、曲作者。一首歌曲的詞、曲版權分別屬於詞、曲作者。如果要對歌曲進行使用,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況除外,都要向詞、曲作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六條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6、歌曲的版權翻唱是如何收費的?
要是徵得人家同意,在翻唱的時候,自己有公司的,公司來協商這個事情;要是沒有公司的,自己可以來協商這個事情。但是,這個費用問題,一直是內部協商的,沒有公開過,只要不是很離譜就是可以的。畢竟,很多人翻唱的時候,也是為了助興而已,例如王菲翻唱李健的歌曲,我覺得李健未必會跟王菲要錢,反而可能覺得是自己歌曲大火的一個方式呢!
要是沒有徵得人家同意的,要是用於商業用途的,那就要交費。這個費用是看收益了,要是人家告的話,肯定是要賠償的。所以,在翻唱人家歌曲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喲,千萬不要用於商業用途,要是用的話,趕緊聯系人家吧!要不然,翻唱者說不定是要登報道歉的。之前就有過這樣的例子,所以,千萬不能做侵權的事情。
要是沒有徵得人家同意,自己翻唱,也沒有用於商業目的,純屬娛樂的話,就不用交費。很多人看到的直播,直播網紅有的時候唱歌,那些歌曲幾乎沒有幾個是自己的,都是人家的,自己來翻唱,要是沒有用於商業的,就沒有辦法告人家,說不定告了以後,還無形中提升了人家的名氣呢!所以,這個是分情況的。
翻唱歌曲,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註明人家的原創,自己是翻唱而已。這個是對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對人家知識產權的尊重。我們國家現在在大力倡導尊重紙市場全,你覺得是不是翻唱算侵權嗎?
7、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 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翻唱」之所以在20世紀80-90年代的香港市場里大行其道,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創跟不上產業發展的步伐。像譚詠麟和梅艷芳這個級別的歌手,一年要出兩到三張專輯,要想滿足產業快速生產的需要,翻唱無疑是一大捷徑。
陳淑芬接受采訪時曾說,20世紀末翻唱多的原因是,相對原創,翻唱的成本比較高,可能面臨侵權的糾紛。尤其對於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直接花幾百萬元買下版權,能省不少錢。
(7)填翻歌曲使用版權費擴展資料:
翻唱糾紛
以陳濤和沙寶亮之間的翻唱糾紛為例,歌手沙寶亮未經歌曲《暗香》詞作者陳濤的許可,在金鷹電視節上演唱了該首歌曲,並製作發行了《暗香》MV。後陳濤將沙寶亮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聲明不經其許可沙寶亮不得演唱《暗香》。
下文對此糾紛略作分析:首先,陳濤沒有權利禁止沙寶亮唱《暗香》。由於陳濤為音著協的會員,因此其作品《暗香》屬於音著協管理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因此,陳濤聲明禁止沙寶亮唱《暗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次,沙寶亮無須通過陳濤許可即可演唱《暗香》。北京娛樂信報記者采訪沙寶亮時,沙寶亮說:「當然有機會我還是願意唱的,畢竟大家是通過這首歌認識我的,它對我意義很大。
但是我也會讓主辦方去徵求陳濤的意見,經過他同意我一定會再唱。」但事實上,沙寶亮在演唱《暗香》時根本無須經過陳濤授權,其只要花費相關費用取得音著協的授權即可。
8、翻唱需要付版權費嗎
翻唱不盈利需要版權嗎1、翻唱別人的歌曲,即便調子和原歌手一樣,也是不用支付給原表演者任何費用的。
2、如果自己翻唱並錄制歌曲,個鼎使用的,根據合理使用標準的三標准檢驗理論,是不需要購買著作權的。
數穗敗3、如果要發行,需要購買發行權。
4、如果需要走穴,需要購買表演權。
5、建議直接購買表演權,後續權利中很多內容是可以由表演權人實施的。
此外,沒有翻唱權一說。
法律規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作為歌曲詞曲作者的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行權、表演權等,這些權利在經著作權人許可後,可以轉讓或由他人行使,著作權人有權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獲取報酬。翻唱作為一種表演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翻唱其實一般是不需薯顫要版權,因為翻唱在一定程族族度上加入了自己的東西,比如技巧音色等等,因此不需要原唱的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