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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物侵權事件

發布時間: 2022-11-27 12:25:01

1、葯害事件是一種法律侵權事件是否正確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不正確。葯害事件泛指由葯品使用導致的患者生命或身體健康損害的事件,包括葯品不良反應以及其他一切非預期葯物作用導致的意外事件。以上就是葯害事件是一種法律侵權事件是否正確。

2、歷史上有哪些著名的葯物安全事件?

1.含汞化學葯物的危害
國外應用汞和汞化合物作為葯物已有1000多年的歷史。在阿拉伯國家許多人用含汞的軟膏治療慢性皮膚病、麻風、斑疹傷寒等。哥倫布遠航歸來後歐洲流行梅毒,水銀又成為了治療梅毒的唯一有效葯物。在英聯邦,不僅嬰兒用的牙粉、尿布漂洗粉中含有汞和汞化合物,而且也廣泛應用甘汞(氯化亞汞)作為幼兒的輕瀉葯和驅蟲劑。1890年以後有許多人特別是兒童患肢端疼痛病,約20個病人中有1個人死亡。後來經過長期調查才證實汞和汞化合物是引起這些病人患肢端疼痛病的原因。在1939-1948年間,僅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就有585名兒童死亡。
2.非那西丁引起嚴重的腎臟損害
在國外,非那西丁曾是一種廣泛使用的解熱鎮痛葯。1953年以後歐洲許多國家,特別是瑞士、當時的西德和捷克、斯堪的納維亞國家忽然發現腎臟病人大量增加。經過亢進證實這種增加主要是由於服用非那西丁所致。這種病例歐洲報告了2000例,美國報告了100例,加拿大報告了45例,有幾百人死於慢性腎功能衰竭。自從有關國家政府採取緊急措施,限制含非那西丁的葯物出售以後,這類腎臟病人的數目就明顯下降。但是也有證據表明,有的病人即使停用非那西丁長達8年以後,還可因腎功能衰竭而死亡。
3.氨基比林引起嚴重的白細胞減少症
氨基比林於1893年合成,1897年首先在歐洲上市。本世紀20年代以後陸續有人發現服用此葯的病人發生了口腔發炎、發熱、咽喉痛等症狀,化驗檢查時發現末梢血中白細胞,特別是粒細胞減少。經過調查證明氨基比林能引起嚴重的白細胞減少症,導致種種感染。到1934年僅美國就有1981人死於本病。到1938年,美國把該葯從法定葯物目錄中刪去,1940年以後,美國的這種病就明顯減少。在丹麥,從30年代起就禁止使用氨基比林,到1951-1957年就沒有再發現由於服用本品所致的白細胞減少症。
4.二硝基酚、三苯乙醇引起白內障
20世紀30年代,美國、巴西等國許多人用二硝基酚作為一種減肥葯。20年後,這些國家發現白內障病人大量增加,調查證明是由於廣泛應用二硝基酚所致。服用此葯的人數超過100萬人,白內障的發生率約為1%,甚至有人在停葯一年後才發生白內障。
三苯乙醇為一種降膽固醇葯,於20世紀50年代後期上市,臨床上很快就發現該葯能引起脫發、皮膚乾燥,男性乳房增大、陽痿、視力下降、白內障。美國有幾十萬人服用過此葯,引起白內障的約千人。
5.磺胺酏劑引起嚴重的腎臟損害
1937年秋天,美國田納西州的馬森吉爾葯廠,未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採用工業溶劑二甘醇代替酒精,生產出一種磺胺酏劑,用於治療感染性疾病。到這一年9-10月間,美國南方一些地方開發發現患腎功能衰竭的病大量增加。調查證明這種情況與該公司生產的磺胺酏劑有關,共發現358名病人,死亡107人。
6.二磺二乙基錫引起中毒性腦炎
1954年,法國巴黎附近一個小鎮的葯劑師制售一種含二碘二乙基錫的制劑,用於治療感染性疾病,引起270人中毒,出現頭痛、嘔吐、痙攣、虛脫、視力喪失等中毒性腦炎的症狀,死亡110人。
7.氯碘羥喹與亞急性脊髓視神經病
氯碘羥喹是1933年上市的抗阿米巴葯物,後發現它能防治旅行者腹瀉,因此迅速風行於許多國家。50年代後期,日本醫生發現許多人患亞急性視神經炎(簡稱SMON病),患者可有雙足麻木、刺痛、無力、癱瘓、失明症狀。日本厚生省於1967年撥款成立專門委員會,對該病的病因進行流行病學調查,4年後,查清氯碘羥喹與SMON病的因果關系。日本因服用此葯而患該病的就有11 000人,死亡數百人,因這個事件有關企業共賠償1 195億日元。
8.孕激素與婦嬰外生殖器男性化畸形
孕激素如黃體酮是治療習慣性流產等婦科病的常用葯物。1950年,美國霍普金斯大學醫院的醫生們發現有許多女性嬰兒出現外生殖男性化的畸形,情況異常。經過調查發現這種情況與孕婦期間曾服用孕激素有關。在美國有約600名女嬰出現了這種畸形。化學合成的孕激素在分子結構上與雄性激素相似,經多種動物實驗也證明它能引起動物的雌性幼仔發生外生殖器雄性化現象。
9.己烯雌酚與少女陰道癌
己烯雌酚也是一種廣泛用於治療先兆流產的葯物。1966-1969年間,美國波士頓市婦科醫院的醫生們在較短時間里先後發現有8名十多歲的少女患陰道癌,大大超過了自然情況下這各種病在少女人群中的發病率。經過深入的流行病學調查,證明這些病例的發生與患者母親妊娠期間服用己烯雌酚有因果關系,其相對危險度大於132倍。其他醫院也陸續有報道,至1972年,各地共收到91例8~25歲的陰道癌患者的報告,其中49例患者的母親在妊娠期間服用過己烯雌酚。
10.沙利度胺與海多豹肢畸形
沙利度胺(反應停)於1956年首先在西德上市。因它能用於治療妊娠反應,迅速風行於歐洲、亞洲、澳洲、北美(不包括美國)、拉丁美洲的17個國家。1961年10月,三位德國醫生在西德婦科學家會議上報告了一些海豹肢畸形患兒的病例,引起了大家的重視。以後其他地方報告接踵而來,許多新生嬰兒的上肢、下肢特別短,甚至沒有臂部和腿部,手和腳直接連在身體上。經過長時間的流行病調查,證明這種「海豹肢畸形」是與患者的母親在懷孕期間服用沙利度胺有關。調查發現,該葯在幾個國家裡共引起畸形1萬餘人,僅在西德就有6000到8000例。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反應停事件的危害如此之大,但是在美國、瑞士和當時的東德,由於對進口葯品審批嚴格把關,基本上沒有受到這個事件的沖擊。
11.苯丙醇胺與腦中風
苯丙醇胺(PPA)是一種麻黃鹼的衍生物,通過收縮粘膜血管減輕或消除感冒引起的鼻粘膜充血、腫脹所致的鼻塞,與對乙醯氨基酚及鎮咳葯右美沙芬等配伍而成復方制劑,為常用的抗感冒葯——如康泰克、康得、感冒靈膠囊等10餘種葯物。
20世紀70年代,通過葯物不良反應報告發現,有些中青年婦女的顱內出血可能與PPA有關,80年代又有30餘例相似報告。
1992年,FDA建議美耶魯大學醫學院組織葯物流行病學專家、內科及神經病學專家,共同組成研究小組,對PPA與出血性腦中風的相關性進行流行病學研究。結果發現:出血性腦中風的發病與發病前3天服用PPA有密切關系,其中與服用含PPA減肥葯的相關程度極高。由此,FDA於 2000年11月6日決定撤銷一切含PPA的制劑。
由於人們對自然科學知識的了解和掌握有一個漫長過程,加之一些葯品研製生產中疏於嚴格管理,20世紀世界范圍內發生了許多十分慘痛的「葯害」事件,使2萬多人死於葯物的不良反應,傷殘者不計其數。20世紀末,國際上已把葯物不良反應和葯源性疾病當作一種流行病學即葯物流行病學加以研究和控制。葯源性疾病發生率呈上升趨勢,已成為繼心血管疾病、癌症、感染性疾病之後的第四類疾病。
葯物不良反應重大葯害事件的回顧,目的在於警示人們開方用葯務必安全有效。必須加強新葯的審批工作,加強葯品上市後葯物不良反應的監測,建立健全的葯物不良反應監察報告制度,防止葯物不良反應的流行。葯物不良反應已越來越受到醫葯工作者及有關機構的高度重視。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9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食品葯品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消費者因食品、葯品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可以分別起訴或者同時起訴銷售者和生產者。
消費者僅起訴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因食品、葯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食品、葯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葯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葯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葯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葯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葯品存在因果關系,並請求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准造成的除外。
第六條 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准為依據;沒有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准為依據。食品的生產者採用的標准高於國家標准、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准為依據。沒有前述標準的,應當以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第七條 食品、葯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葯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審查、檢查、管理等義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消費者請求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葯品遭受損害,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葯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未取得食品生產資質與銷售資質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者與銷售者,生產、銷售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掛靠者與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僅起訴掛靠者或者被掛靠者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葯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食品、葯品檢驗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葯品檢驗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生產、銷售的食品、葯品存在質量問題,生產者與銷售者需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食品、葯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首先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准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食品、葯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消費者協會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4、因違反《葯品管理法》規定,給葯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給葯品使用者造成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葯品也是一種產品,《葯品管理法》作為管理葯品質量的特別法,對葯品的產品質量責任問題未作特殊規定,根據法學的一般原理,特別法未作特殊規定的,應當遵守一般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
葯品的產品質量責任問題,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對產品質量責任問題的一般規定來進行處理;對於因為葯品的質量方面的問題,而給葯品的使用者造成損害的,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與其他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一樣,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因為葯品的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瑕疵擔保責任。對於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葯品,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賠償因此給葯品使用者造成的損失;(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特殊民事侵權責任即通常所謂的產品責任。對於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的產品,如果該產品造成了葯品使用者的人身或該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對申請注冊的葯品,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葯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進行審評,對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以及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風險防控和責任賠償等能力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葯品注冊證書。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葯品時,對化學原料葯一並審評審批,對相關輔料、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一並審評,對葯品的質量標准、生產工藝、標簽和說明書一並核准。本法所稱輔料,是指生產葯品和調配處方時所用的賦形劑和附加劑。

5、代購「救命葯」被控違法當事人獲釋,事件的經過是怎樣的?

代購「救命葯」被控違法當事人獲釋,事件的經過是怎樣的?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一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3月18日早上,網上代購救命葯被測毒販的「鐵馬冰河」案在河南鄭州中牟縣人民法院公布開庭審判。從上年7月迄今,他被關押了8個月半月。

事情一出,引起普遍關心。「鐵馬冰河」也被網友們稱之為實際版「我不是葯神」。為給患上癲癇病病症的8歲閨女拿葯,「鐵馬冰河」從國外選購了醫師介紹的氯巴占,給女兒拿葯的與此同時,逐漸開始從業網上代購買賣,根據微信聊天群抬價向身患癲癇病病症人的親屬售賣,從這當中牟取暴利。一位曾在「鐵馬冰河」處選購過氯巴占的患者媽媽對時代財經說:「希望他沒事兒,群內的病友也都期待他沒事兒。由於他無害過人,他還協助過人,這一葯都沒有不法流入其他地方。」

先前,「鐵馬冰河」的親屬在接收新聞媒體訪談時表明,她們不接納毒品的控告,「從大家的認知能力而言,他沒有做了那樣的事。『冰毒』這兩字,對普通百姓而言是多大的罪孽。」「鐵馬冰河」的辯護律師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劉長,劉長在接收新聞媒體訪談時表明,他將為「鐵馬冰河」開展無罪辯護。

劉長覺得,202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葯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在其中,第十八條要求,不因盈利為目標執行含有逃生、互幫互助特性的生產製造、進口、市場銷售葯物的個人行為,不理應評定為違法犯罪。而在該案中,「鐵馬冰河」做為患者父母,網上代購氯巴占、喜保寧等癲癇病疾病治療葯品,一方面是為救護自身的閨女,另一方面,將葯物提供別的親屬,系病友中間自救、互幫互助特性的個人行為,葯物最後均用以診療救護,未流入一切吸毒人員。

3月10日,一份聯名鞋訴求書在病友間傳出,訴求書里提到:鐵馬冰河是誣陷的,他並不是走私販賣毒品的人,也不是違反規定犯罪嫌疑人。大家懇求大法官體察民情,考慮到具體情況,盡快判決鐵馬冰河沒罪,盡早使他返回他的家中。在3月18日開庭審理以前,該份聯名鞋訴求書遞交至中牟縣法院,一共有132名病友簽名並按了指印。

6、王老吉訴加多寶侵權案敗訴的結果是什麼?

王老吉訴加多寶侵權案敗訴 3億賠償等訴求被駁回

廣州白雲山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結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 本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

(1)本公司控股股東廣州醫葯集團有限公司:原告

(2)福建加多寶:被告

● 結果及涉案金額: 駁回原告廣州醫葯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41800元,由原告廣葯集團負擔。

● 是否對本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預計本次判決對本公司當期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影響。

茲提述廣州白雲山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刊登日期為2015年7月3日、編號為「2015-060」的公告,其中提及廣州醫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葯集團」)於2015年6月26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建高院」)對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加多寶」)提起訴訟並收到起訴福建加多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的案件受理通知書的事宜。

本公司獲悉,本公司控股股東廣葯集團於近日收到福建高院關於廣葯集團與福建加多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閩民初字第84號】(「判決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況

原告:廣州醫葯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

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沙面北街45號第5層

被告: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

住所地:福建省石獅市祥芝鎮石獅大道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即廣葯集團)「王老吉」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裝裝潢;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帶有與原告「王老吉」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立即銷毀全部庫存的被訴侵權產品以及帶有與原告「王老吉」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裝裝潢的容器;立即停止使用並移除或銷毀所有載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廣告(包括但不限於電視廣告、視頻廣告和平面媒體廣告)以及各種介紹、宣傳材料等。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涼茶特有包裝裝潢造成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億元。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制止上述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100萬元。

(4)判令被告在中央電視台、各省級電視台、省級以上報刊及其官網上連續6個月公開發布聲明,澄清事實,消除因其使用與原告「王老吉」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裝裝潢而給原告造成的嚴重不良影響。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2017年9月16日,廣葯集團向福建高院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將上述訴訟請求第2項變更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涼茶特有包裝裝潢造成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億元。

二、判決結果

根據判決書,本案的判決結果如下:

「駁回原告廣州醫葯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41800元,由原告廣州醫葯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預計本次判決對本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不會產生影響。

四、備查文件目錄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閩民初字第84號】

特此公告。

廣州白雲山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月29日

7、1、葯審部門審批葯物時,申請者被控專利侵權如何處理?

要求控方給出侵權證據以及相關專利文件,然後找專業人士分析被控方是否真的侵權,同時分析控方的專利情況,可以針對控方的專利提出無效程序。

8、鴻茅葯酒事件始末是什麼?

2017年12月19日,譚秦東發布題為《中國神酒「鴻茅葯酒」,來自天堂的毒葯》的網帖,從心肌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想說明鴻茅葯酒對老年人會造成傷害。涉事企業以他惡意抹黑造成自身140萬元經濟損失為由報警後,2018年1月10日,內蒙古涼城警方以「損害商品聲譽罪」將譚秦東跨省抓捕。

2018年3月5日,程遠律師在自己的微信公號「法律101」發表了一篇名為《廣告史劣跡斑斑的鴻茅葯酒獲「CCTV國家品牌計劃」,打了誰的臉?》的文章。2018年4月16日晚間,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文章嚴重誹謗鴻茅葯酒聲譽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案件已於2018年4月9日開庭。

2018年4月26日,鴻茅葯酒生產方,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企業自查報告,面向社會公眾致歉。2018年5月17日,鴻茅葯酒事件被抓醫生譚秦東發道歉聲明;同日17時,鴻茅葯酒公司發布聲明說,接受譚秦東致歉並撤回報案及侵權訴訟。



官方回應

2018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告,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鴻茅葯酒」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已組成檢查組赴企業,責成企業將近五年來被各地監管部門對其處罰的虛假廣告情況及產生原因、不良反應發生等情況向社會作出解釋和公開;督促企業對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進一步核查企業是否按照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對已審批的「鴻茅葯酒」葯品廣告進行復核;監督企業落實葯品安全主體責任。

2018年10月,有消費者就鴻茅葯酒輿情關注的幾個焦點問題上書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該局以「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形式,回答了消費者的疑問。

在政府告知書中,「鴻茅葯酒是否含有有毒成分」,是消費者重點關注的問題,對此,內蒙古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回應稱,在《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所列毒性中葯品種中有生附子、生南星、生半夏。鴻茅葯酒處方中所用附子(制)、天南星(制)、半夏(制)全部為炮製加工品,不屬於毒性中葯品種。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鴻茅葯酒事件、網路-鴻茅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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