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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

發布時間: 2022-09-28 22:26:57

1、未經許可將網上傳播的作品下載會構成侵權對嗎

法律分析: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網路資料是很可能會侵犯著作權的。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期刊、報紙等媒體。 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4、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2、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

網路侵權行為有:網上侵犯人格權、網上侵犯著作權。
法律分析
1、網上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2、網上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3、未經許可將網上傳播的作品下載會構成侵權嗎

法律分析:未經許可,將網上傳播的作品「下載」會構成侵權。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期刊、報紙等媒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進行下列行為:(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4、未經作者允許,擅自轉載視頻到其他網站,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的,違反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反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也就是說,如果網站提供的是免費下載,但是網站上有刊登收費廣告,這也是違法行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如果作者公開聲明可以轉載,且取得作者同意後,支付一定的費用的情況下,剪輯視頻不算算侵權。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侵犯(比如剪完視頻去做自媒體,自媒體平台還發報酬了),是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4)網路侵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網路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網路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2、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3、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4、網路鏈接隱形侵權。

6、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及賠償標准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 符合法律規定 的條件,擅自利用受 著作權法保護 的作品的行為,即為 侵犯著作權 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 著作權保護 的;其二,使用行為違法。現實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既包括直接侵權行為,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為、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後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為。根據傳統版權侵權的概念再結合網路自身的屬性,不妨對網路上版權侵權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網路上的版權侵權是指未經版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擅自上載下載在網路之間轉載或在網路上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為。任何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若是經過版權人許可或者他的行使屬於法律規定以外的情況,則不屬於版權侵權。

7、網路運營商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網路用戶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4、非法侵入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於網路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路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路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路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路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與商標權: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資料庫等。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路用戶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8、網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進行發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進行網路信息傳播、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其他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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