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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第三人侵權競合

發布時間: 2022-09-28 14:21:08

1、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競合如何處理

因為第三人侵權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的可以雙賠。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2、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可否兼得

只有因為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才可以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兼得,但工傷不賠償工傷醫療部分。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最新審判意見》(2011年第3期)
四、關於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中,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
高院民一庭於去年6月下發《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入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的相關問題作了解答,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執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辦人員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是否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工傷保險制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由於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准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准明顯低於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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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侵權與工傷損害賠償競合怎麼處理

因第三人侵權,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之外,其他的賠償項目一般可以雙賠。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第三人侵權與工傷損害賠償競合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因第三人侵權,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之外,其他的賠償項目一般可以雙賠。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競合賠償問題的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內償後是否還可以容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所以,侵權與工傷可以同時適用。
順祝好運!

6、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否競合

交警隊出具了事故情況說明,在訊問筆錄中查明張某無駕駛證,貨車鑰匙在卸貨時間未拔,李某知道張某沒有駕駛證,同意其練車。陳某與王某受傷後送至醫院治療,現已花去醫葯費10萬元,A公司支付後,憑醫葯費發票向法院起訴張某與李某支付醫葯費10萬元。評析:本案屬於勞動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典型案件,對這個案件進行法律關系梳理,可以理出兩個主要法律關系,一是A公司員工陳某與王某在工作時間、在單位內遭受人身損害,與A公司之間存在工傷保險賠償關系。無論公司是否為該職員辦理了工傷保險,公司均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賠償。二是陳某和王某與共同侵權人李某和張某之間侵權賠償關系。此外還有兩個次要法律關系,一是張某與A公司之間有關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致人與財產損害的勞動合同關系。二是李某與B公司之間有關公司員工緻人損害的用人單位責任關系。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為受害人陳某與王某有權向A公司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也有權向共同侵權人李某和張某主張侵權賠償(甚至將A、B公司也列為被告)。但是關於A公司在向員工陳某與王某支付醫葯費之後,能否向侵權人追償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有不同意見,值得探討。一種意見認為: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至38條規定,職工可以就醫療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費、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還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各項目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賠償,是按照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至31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等各項目向侵權人主張賠償責任。這兩個法律關系下所獲得的賠償是相互獨立的。這一點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所體現,解釋中第8條規定職工緻人損害的用人單位的單位責任,第9條規定雇員致人損害情況下不屬於用人單位的主體的僱主責任,第11條規定了雇員受害情況下僱主責任以及第三人侵權責任關系,並對兩者關系界定為「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而解釋缺沒有規定本該對應成體系的職工受害情況下用人單位的單位責任的法律適用,更不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系,相反的第11條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通過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體系解釋和法理分析,可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明確不支持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後享有向第三人侵權者的追償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也沒有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後享有向第三人侵權者的追償權的規定。所以,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是並存關系,工傷職工有權獲得「雙賠」。A公司支付醫葯費的行為屬於履行工傷保險賠償義務,不享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法院應當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另一種意見認為,工傷保險賠償項目與侵權賠償項目之間,存在著部分相同的項目,比如醫葯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如果法院支持「雙賠」,讓受害人獲得重復賠償,屬於因損害而獲利的行為,有違民法中受害人所受損失應當「填平損失」的理念。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賠償中有關醫葯費、護理費、殘疾器具費等費用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份原件票據,兩次賠償程序的困局。2009年江蘇省高院《關於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關於「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系」,認為對於勞動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指導意見》所持觀點為「同名相斥」的競合關系,規定了工傷職工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兩種賠償關系下相同的項目只能獲得一次賠償,已經先行獲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將免除相應的賠償責任、先行獲得工傷賠償的,工傷職工對侵權人的侵權賠償請求權將「讓渡」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指導意見》明確了侵權人作為「同名賠償項目」的終局承擔者,有利於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的賠償責任。所以,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是相斥關系,工傷職工獲得「同名項目」一份賠償,不再享有另外賠償關系下「同名項目」請求權。A公司在履行工傷保險賠償義務後,享有向侵權人追償其應承擔的「同名項目」賠償的權利。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中遇到兩次賠償的順序為先侵權後工傷的,依據工傷職工提供的相應依據,法院無需考慮工傷賠償環節;如果是先工傷後侵權的,雖然工傷職工無法提供「同名項目」票據原件,但是有復印件,尤其是蓋有相關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如醫院財務專用章的醫葯費發票復印件,實踐中法院一般對工傷職工是否已通過工傷賠償不予審查,仍予以支持。可見,如果只有一次賠償通過法院訴訟途徑的,實踐中指導意見並未得到適用。如果兩次賠償都是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那麼在最後一次的賠償審理中指導意見才有用武之地。常見的案件類型是工傷職工兩次賠償問題,本案是情況較為特殊的用人單位追償類型,觀察視角集中在工傷職工能夠「雙賠」抑或被「讓渡」請求權?上述兩種不同意見背後是不同利益衡量的結果,充分保障職工基於不同法律關系獲賠,還是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減輕用人單位賠償責任。在司法視野中,受害人獲得「雙賠」,受法律支持的情況並非沒有,如人身損害(人壽)保險賠償與侵權人賠償責任相互獨立;上述《指導意見》中關於「正確認定工傷保險賠償與商業保險賠償關系」中認為用人單位主張從其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中扣除對勞動者依據人身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合同已經獲得的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認可「雙賠」;醫保統籌支付的醫葯費在侵權人賠償責任中不扣除的現行意見;甚至指導意見本條支持的「不同名」項目均可以賠償,也是部分「雙賠」意見。然而在保護權益的同時,不容忽視的是對損害風險進行分散的重要性。在當前用人單位用工成本不斷上漲,賠償標准較高,個體賠償能力較弱而社會保險、保障還不充分的情況下,更需要從分散風險,分擔責任的角度去處理糾紛、化解矛盾。《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開篇明旨,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第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可見,工傷保險從性質上不同於商業保險,也不同於公民參保的社會基本保險。所以筆者贊同省高院《指導意見》中「同名項目」相斥的部分「雙賠」觀點,不過需要進一步明確,勞動者獲得侵權賠償或者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必須是全部履行完畢,以保障工傷職工獲得充分賠償。對於用人單位為及時收回損失,僅向工傷職工支付「同名項目」費用後,要求享有追償權的,不能支持。此外,因工傷保險賠償是無責賠償,而侵權賠償是按責賠償,向第三人追償的范圍僅限於第三人按照人身損害事故中侵權責任應承擔部分。所以,本案中用人單位僅提供證據證明向工傷職工支付了醫葯費,未能證明已經向工傷職工先行支付了其應承擔的全部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所以暫不能支持A公司的訴訟請求。另外還有延伸問題值得探討。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可見,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了工傷保險,那麼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獲得追償權,但是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僅包含醫療費用,而追償權范圍未規定醫療費用之外。這個問題需要有關意見予以覆蓋。此外,《指導意見》提到營養費,應注意到工傷保險中並沒有營養費項目,故不屬於同名項目,不能扣除。扣除同名項目時也應明確僅是不再賠償這些項目而非將已獲得項目金額在未賠付(特別是不充分賠付)的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中直接扣減的做法。實踐中,往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能依法充分履行工傷保險賠償。(作者單位: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7、工傷死亡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競合

按照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條例中規定:由於第三方造成侵害的,鼓勵向第三方追究賠償責任。但麻煩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應的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下發的浙政發(2003)52號文件規定只能「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二者是互為補差的,不能同時兼得。現在這個問題在法律界爭議很大,律師們多數支持雙重賠償。根據我的判斷,在浙江省發的工傷事故肯定會按浙江省政府的規定辦案。一般情況下,能雙重賠償的基本上是先得到了工傷賠償,再追究第三方(責任方)的賠償,而且工傷單位是非國有單位。這沒有法律規定,但卻是我的一個經驗。建議你得到第三方賠償後找個當地律師咨詢吧,畢竟咨詢費還不算多,如果在希望可以試一試,也算是為中國法律做一種探索,但不要報太大的希望,也不要投入很多的錢,我認為成功的機率很小。看兩個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1、 案情 王某受雇於某建築公司,負責運輸水泥預制板。一天,他裝了一車預制板駛往工地時,車輛突然發生故障,他只好將車靠右邊停放好後,然後鑽到車底下檢修車輛。突然,「咣當」一聲巨響,一輛疾駛而來的大貨車追尾撞上了故障車,王某被車輪輾過,當場慘死。
經交警部門認定,大貨車司機趙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後,趙某賠償了王某父母13萬元。王某的父母要求建築公司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建築公司認為王某父母已從趙某處獲得了全額賠償,於是拒絕了王某父母的請求。
王某父母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結果,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王某構成工傷,並給予了其父母工傷保險賠償待遇。

8、最高法工傷與侵權競合雙賠償嗎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事故如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既可以認定工傷,也可以向侵權人索賠。第三人侵權與工傷可以雙賠,但工傷不賠償醫療部分;但並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侵權與工傷競合只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專人民法院應予屬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工傷保險和侵權法律關系的區別1、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所在單位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或三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工傷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批准2、工傷職工申請待遇審批需填寫《工傷職工待遇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百資料。3、工傷職工因度傷情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或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專科或三級醫院出具轉診轉院意見,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審核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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