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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網站轉載侵權案

發布時間: 2022-08-09 20:14:31

1、在網上轉載別人的文章算侵權嗎?

要一分為二的看待:文章禁止轉載的肯定侵權,未禁止轉載但未支付報回酬的也算侵權。答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所以,如果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轉載是一種侵權行為;或者,雖然沒有作出不準轉載的聲明,但其他網站轉載時沒有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文章被網站轉載是否構成侵權

最近,我寫的一篇文章在網上發表。後來,我又在其他十幾家網站上發現我的文章被相繼轉載,那些網站既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也沒有向我支付稿酬。請問,那些網站轉載我的文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果想起訴,該咋辦?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羅曉瓊解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該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網路作品擁有使用權。該法規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因此,如果你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轉載是一種侵權行為;或者,你雖然沒有作出不準轉載的聲明,但其他網站轉載時沒有向你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你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3、在網上轉載別人的文章或作品會造成侵權嗎

這個要分情況討論,如果是為自己學習欣賞而使用,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

(3)個人網站轉載侵權案擴展資料: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4、關於網站轉載追究法律責任問題

網路對於現代人來說,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網路轉載文章頁十分的常見,那麼網路轉載的文章有沒有著作權?對於轉載,網路轉載文章是否侵權呢?下面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網站轉載的文章有沒有著作權

作品都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的所有人為該作品的作者。那麼,何謂作品?網站轉載的文章屬於作品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網站轉載文章是否侵權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最高院解釋》也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換句話說,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支付報酬、註明出處。

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為。

另外,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標明作者、出處等信息。現在的問題是:又有幾個網站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網站轉載的目的總是為了藉助其他網站的文章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從而吸引更多人訪問,或多或少帶有商業目的。

以上就是對網站轉載的文章有沒有著作權以及網站轉載文章是否侵權的回答,希望能夠解決您的問題。網路轉載文章十分的常見,而且也容易引發糾紛。對於網路轉載文章如果造成侵權,還涉及到調查取證的事項,過程比較的復雜專業,因此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律師實務經驗豐富,相信律師能夠給您更好的建議以及解答。

5、個人網路轉載侵權嗎

法律分析:1、轉載他人文章,雖有明確標注來源,但因並非作者本人授權,屬於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2、轉載他人文章,但未標明出處及作者姓名,屬於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3、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甚至全部內容,並標明為自己原創作品。這是幾種情形中最為惡劣的一種,也是我們常說的「剽竊」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個人網站侵權了,我該怎麼辦

1、若是使用權利不明的圖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或信息網路傳播權,很可能要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經營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攝影作品,未給著作權人署名,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攝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侵權人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網路技術服務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侵權人應當就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提供主體或者其與提供主體之間的關系提供相應證據,否則可以認定其並非僅提供網路技術服務。侵權人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系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等網路技術服務的,可以認定被告實施了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仍是侵權行為。
3、侵權人可以抗辯的方法:
侵權人可以主張是其網站僅是服務平台,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侵權圖片是第三方上傳的,應提供以下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1)侵權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網站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
(2)侵權人網站中的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3)侵權人能夠提供上傳者的用戶名、注冊IP地址、注冊時間、上傳IP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上傳時間、上傳信息等證據;
(4)其他能夠證明侵權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因素。

7、個人網路轉載侵權嗎?

如果個人通過網路轉載牟利的,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如果未標明文章來源和作者姓名的,還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信息網路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等。

8、請問轉載網站的內容構成侵權嗎??

我們經常會發現同一條新聞在各個網站都會出現,這其中的情況就可以說是轉載了,對於那些新聞我們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裡是原創,那新聞轉載是否侵權呢?《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轉載新聞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1、新聞的范疇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現在報紙、網站上的資料都是新聞;2、以什麼方式進行轉摘,轉摘後是否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轉摘的網站沒有聲明「不許轉摘」之類的語言;3、提個建議,謹慎起見,獲得同意後,再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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