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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代皇帝的後半生著作權案

發布時間: 2022-08-07 18:44:17

1、末代皇帝的後半生的作者簡介

賈英華,五十年代出生於北京。中國作協全國委員會委員、中國傳記學會副會長、晚清史研究學者。多年來先後采訪數百人,搜集末代皇帝及晚清宮廷人物史料數以千萬字計。先後著有《末代皇帝的後半生》(獲中國圖書金鑰匙獎)、《末代皇弟溥傑傳》(評為全球華人讀物美國地區十大暢銷書)、《末代太監孫耀庭傳》(出版英文版並節譯15種外文)、《末代皇帝立嗣紀實》(評為北京第二屆圖書節暢銷書)、《末代皇帝最後一次婚姻解密》等。以上圖書出版後,暢銷國內外,部分作品出版日文和港台版,並受到國內外數百家權威媒體評介。 他曾捉刀為末代皇帝溥儀題寫墓誌,為末代太監孫耀庭撰題碑文,書法作品曾入選《中國首屆當代名人名作展》、《當代名家書畫展》等。

2、如何判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如何判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如何判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一、如何判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二、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怎麼確定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侵權其實也是很常見的一種情況,由於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是自創作之日就自動取得了,所以其實大部分的作品都是受到了《著作權法》的保護。而要是因為著作權侵權產生了糾紛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一般管轄的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另外往往是向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3、清朝末代皇帝溥儀

有一本有關愛新覺羅·溥儀的書,名字叫《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上面講的很細的。

4、著作權侵權該如何認定

著作權法列舉規定了具體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5、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的著作權應當屬於誰?為什麼

本案已經判決了,不構成侵權,著作權歸賈英華所有。
被告賈版英華在創作《末代皇帝權的後半生》一書過程中,通過長期搜集、整理,獲得了對溥儀生平的廣泛了解,以此構成了其書的主要內容,這些內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創作歷史人物傳記作品,當需要表現特定歷史人物活動的客觀真實時,都不可能憑空杜撰,由此造成原、被告所著之書在記述人物、時間、事件等內容時所反映的客觀史實和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做為抄襲的依據。被告所著之書在創作風格、文學處理等表達形式上亦體現了自己的特點,表明了其作品的獨創性。原告並不能證明這些表現形式屬其獨自所有。故原告認為被告所著之書抄襲了原告所著之書,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不能成立。
被告出於創作歷史人物傳記作品的需要,部分以溥儀日記、文稿及其它關於溥儀生平的資料,做為寫作線索和事實依據,在其書中用文學形式表述,其中直接引用的部分數量遠未超過合理限度。被告利用溥儀生平資料的這種方式,並未違背該書發表時我國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也未侵犯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原告李淑賢對溥儀日記、文稿及個人回憶文章所享有的相關的著作權權益。

6、末代皇帝後半生

愛新覺羅·溥儀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皇帝。他在撫順戰犯管理所勞改十年,這十年間,他從一個連提鞋、系扣子都不會的人,變成了自食其力的新人,釋放出來時已經53歲,距離他逝世也僅剩下八年時光。他一開始被安排在植物園工作,後來調入政協。文革期間,就參加政協勞改隊,繼續接受改造。那時的溥儀,雖然心裡有做好每一件事的願望,可是他這個人,又呆又二,笨手笨腳,鬧出了不少讓旁人、後人笑中帶淚的事情。他的後半生,又可笑,又可憐。



上世紀60年代,溥儀在政協勞改隊接受勞動改造,跟他一起改造的還有新鳳霞、杜聿明和沈醉。除了上課、挨批鬥之外,他們的事情還是不少的,打掃辦公室、燒水、沏茶、掃院子、砌牆、幫廚,等等等等。

總之,分配給他們什麼活,就要干什麼活。要乾的又快又好,不能偷懶。不然,被看管人發現了,就要吃不了兜著走了。

有一次,分配給給溥儀的任務是篩石灰。

其實這個活並不難,就是支一個篩子,然後拿著鐵鍬把石灰往篩子裡面鏟,就可以了。

溥儀從沒干過這樣的活,但是分給他的活他總是很積極。

和他分在一組勞動的新鳳霞教他小技巧說:「只要是順著風向,就不會迷眼。」

溥儀剛開始一鏟一鏟的還有點樣子,結果沒想到,一會風向便掉了個個兒。他慌了神,生怕石灰飛進眼睛裡會瞎。

結果慌亂當中,一腳陷進了石灰堆,不僅弄了一身石灰,還果真把眼睛迷了。



他這個人,看見熱鬧就喜歡往前湊。

有一天,他在改造的單位又貼出大字報。大家都不去看,只有溥儀非要去看。他說:「大字報貼出來不就讓我們學習的嗎?我要去看看,我得追求進步……」

他就提著兩個水壺出去了。

鍋爐房門口貼著兩張大字報,說的是誰誰誰又亂搞男女關系了。溥儀站在外面伸著脖子往裡瞧,但是卻看不清;他問旁邊的人,上面寫得是什麼?有好心人壓低聲音叫他不要再問了。

溥儀還是不死心,非要往前擠:「看看那些不好的,對自己也是幫助……」

這時,有造反派把他認出來了,矛頭轉而指向了他:「反動皇帝你還過來看,這些事情跟你的三宮六院都沒法比!你有那麼多女人,忙的過來嗎?哦,對了,你不行,你沒那個本事……」

溥儀被他們推來搡去,他本來就弱不禁風,幾個回合就把他推倒在地,暖壺也碰碎了。

溥儀哭喪著臉回去了,還要自掏腰包跑到白塔寺的百貨店補給公家兩個暖壺。

他總是這樣,傻乎乎的。

但是自己卻覺得自己很聰明。



溥儀在勞改隊幹活的時候,大夥都喜歡喝他泡的茶。

他泡的茶,確實比別人泡的好喝。杜聿明問他有什麼訣竅,他就說,是跟以前的宮人偷師學的。

知道大傢伙都愛喝他泡的茶,他就更積極了。每天都早早的就到了單位,第一件事就是燒水,然後泡茶。

不過茶壺用久了,就會有厚厚的水鹼。有時候沉澱沉澱可以喝,不過水鹼更多的時候,沉澱也不行,泡出來的茶都是混的。

大家喝不上稱心的茶,溥儀覺得自己有責任,一直很發愁。

有一天,他在燒水的時候,忘記把水壺拿下來,壺底燒幹了,在壺底的水銹啪啪的裂開。往地上一磕,水鹼就嘩嘩的往下掉。再拿小鐵勺來回挖幾下,整個水壺輕了不少。

溥儀見人就宣傳自己的這個小妙招。

又過了一陣,壺底又有厚厚的水垢了。

溥儀這回知道了。他直接把沒有水的壺放在火上干燒,壺里啪啪的響著,不一會,就飄出了一股糊味兒。

監管人聞見怪味兒破門而入,質問道:「怎麼不把壺拿下來,難道有意要破壞公家的東西嗎!」

溥儀嚇得哆哆嗦嗦,立馬匯報說:「我想要幫助解決水鹼的問題!您看……」

他也顧不得燙手不燙手,直接把水壺從火上拿下來,接點冷水,然後倒過來磕一磕。他又覺得有點不幹凈,便拿了一把鐵勺沖壺底賣力挖,結果,鐵勺從壺底穿出來啦!

他把壺底都掏破了。

這下慘了,下班估計又走不了了。



溥儀有時候也被安排在廚房幫廚。

這天,廚師長安排他出去拉一車西紅柿來,好給食堂做飯。

西紅柿裝了滿滿好幾筐,是很沉的。他個子很高,胳膊長,他便想兩只手把筐子抱著舉起來。可是他胳膊沒勁,剛抬起來沒多高,堅持不住了,胳膊一松勁,裝西紅柿的筐倒了,好好的西紅柿咕嚕咕嚕滾一地。

溥儀也坐在地上,起不來了。他不僅瘦弱,而且經常生病。腎炎、尿毒症和心臟病,是追隨他多年的老朋友了。

看管人過來看他,生氣了,抓起地上的爛西紅柿就往溥儀臉上抹,嘴裡塞:「都摔碎了,你吃!」

溥儀癱坐著,只顧左一下右一下的抹臉。

看管人撒完氣扭頭走了。他伸出舌頭小心翼翼地舔了一下,驚喜的說:「又酸又甜,真好吃唷!」

他真是有點沒心沒肺。



雖然在戰犯管理所的時候他學過幹活,可是他還是十分缺乏經驗的,因此他沒有一天是不出錯的。

這天,廚師長讓溥儀去把廚房用的抹布、屜部、圍裙之類的洗一洗。

在一旁幹活的新鳳霞說:「這活不難,你把水倒進大鋁盆里,然後倒鹼進去,放在火上。把要洗的一起找來放進去,拿小棍不停的攪一攪。二十分鍾就可以拿下來了。」

溥儀不住的點頭,還拿出一個小本,把勞動過程一項一項都記上去。

「對了,你端鋁盆的時候千萬拿布墊著手,不然你又會被燙著的!」新鳳霞趕緊又補充了一句。她知道,溥儀幹活總是受傷的。他吧,就是心急,然後手又慢。

半個小時之後,溥儀把一大鍋要洗的東西都煮好了。這會,廚師長也回來了。

他摸摸溥儀的勞動成果,滑滑的,也不油膩了。廚師長說:「溥先生還是會幹活的!」

溥儀聽了誇獎,像小孩子一樣高興。

又等了一會,廚師長找自己的放在一邊的襪子,也有廚師找自己的短褲,但是怎麼都找不著。

溥儀趕緊說:「我把襪子連同抹布、屜布一起洗了!而且我還拿搓板搓了,現在都晾在外面了!我要向革命同志學習,多做好人好事!」

廚師長氣的滿臉通紅:「屜布是做飯的,襪子是臭腳穿的,能一起洗嗎?洗了誰還吃?趕快把抹布屜部重洗!」

溥儀規規矩矩的答應,又回去返工了。



他真的是特別二。

食堂讓他摘芹菜,他把芹菜桿扔掉,把葉子都留下。新鳳霞看見了,趕忙幫他撿回來,他才免遭一劫。

中午要吃韭菜餡的餃子,他能把一大捆韭菜摘成小小一把。

讓他去刷碗,洗過的碗滑溜溜的他抓不牢,打碎好幾只,還把自己的手劃破。叮鈴咣鐺的聲音招來看管人,他趕忙彎腰謝罪。

雨天讓他把在外面晾曬的蔬菜放到屋檐下,他卻給推到雨里,說是讓蔬菜淋點水,賣相好。又被看管人發現了,說他這個「牛鬼蛇神」蓄意搞破壞。

對他的批評他都受著,私底下再拿一個小本子記上去。他說:「我現在是新人了,我不僅勞動,還拿工資,出書還有稿費,這在過去簡直不敢想。我做錯了,應當懲罰我。我太笨了!」

有一次,食堂的朴師傅讓溥儀把雞蛋都洗一洗,好做茶雞蛋。他覺得這個任務很光榮,因此洗的格外賣力。

只是他洗的力氣太大了,捏碎了好多雞蛋。而且他把雞蛋都打碎到了一個大鍋里。

朴師傅回來簡直傻眼,「茶葉蛋不用打碎到鍋里的呀,老溥!」

溥儀嚇得連連道歉……

朴師傅說:「這也是難為你了!沒事,今天做蛋花湯就好了。」

溥儀忙說,「不、不,我有罪,我應當道歉……」

朴師傅擺擺手,不以為然的說:「你不容易……如今的文革把善良欺,脫了毛的鳳凰不如雞。改日人民得勝利,鳳凰還是鳳凰,雞還是雞!」

溥儀連連鞠躬,說:「受不起!我有罪!」

愛新覺羅·溥儀三歲便當了皇帝,此後他的命運便由不得他做主。歷史沒有給他太多選擇,可是他還得要生存。於是無論政治環境怎樣,無論那些人如何罵他、辱他,他都能唾面自乾。他在自己的後半生,忍著,耐著,是想要創造點價值的。

原來是威風八面的皇帝,後來從獄中出來,見到誰都是噤若寒蟬。說他是中國最大的反派,他也認,打他罵他他也認,組織給他安排了一個當過姘頭的煙花女子做妻子,他也認。他這個人,到死都帶點書生氣。溥儀先生仙逝已經快五十年了。這世上少了一末代皇帝,青山依舊,綠水長流。那些帝王將相之事,也早已成為陳跡。

溥儀已經仙逝近半個世紀,但是裹挾在宏大歷史畫卷當中的個人命運,再回過來看,真是讓人唏噓不已。

摘自百度網友,謝謝。

7、20世紀60年代,末代皇帝薄儀寫了一部反省人生的書,書名是什麼?

《我的前半生》
在當代出版史上,溥儀所著《我的前半生》是生命力旺盛的作品。問世43年以來,印刷21次,累計印數186.3萬余冊,而且仍然有長盛不衰的趨勢。最早的《我的前半生》的基調即「我罪惡的前半生」,是一本具有懺悔性質的作品。
《我的前半生》從家世寫起,一直寫到1957年溥儀參加戰犯管理所組織的社會參觀。溥儀從一個末代皇帝、戰犯到自覺悔罪成為一個新人,思想轉變過程雜亂不清,史實方面也有很多地方敘述得不準確。由於毛主席和周總理的重視,由於有關方面負責人的積極響應,在20世紀60年代初,《我的前半生》獲得了出版的機會。該次出版對歷次出版有所增補,刊發了大量以前未經發表部分。

目錄:
第一章 我的家世 (1859~1908)
(一)、醇賢王的一生
(二)、外祖父榮祿
(三)、慈禧太後的決定
(四)、攝政王監國
(五)、親王之家
第二章 我的童年 (1908~1917)
(一)、登基與退位
(二)、帝王生活
(三)、母子之間
(四)、毓慶宮讀書
(五)、太監
(六)、我的乳母
第三章 北京的「小朝廷」(1917~1924)
(一)、袁世凱時代
(二)、丁 巳復辟
(三)、北洋元老
(四)、不絕的希望
(五)、庄士敦
(六)、結婚
(七)、內部沖突
(八)、遣散太監
(九)、整頓內務府
(十)、紫禁城的末日
(十一)、在「北府」里
(十二)、三岔口上的抉擇
(十三)、由「使館區」到「租借地」
第四章 天津的「行在」(1924~1930)
(一)、羅振玉的努力
(二)我和奉系將領之間
(三)、謝米諾夫和「小諸葛」
(四)、東陵事件
(五)、領事館、司令部、黑龍會
(六)、鄭孝胥的理想
(七)、「行在」生活
第五章 到東北去 (1931~1932)
(一)、不靜的「靜園」
(二)、日本人意見分歧
(三)、會見土肥原
(四)、白河偷渡
(五)、在封鎖中
(六)、我的所見與所思
(七)、會見板垣
第六章 偽滿十四年 (1932~1945)
(一)、同時上演的另一台戲
——摘錄一個參與者的記述
(二)、登場
(三)、「元首」的「尊嚴」
(四)、李頓調查團
(五)、第三次做「皇帝」
(六)、吉岡安直
(七)、我的恐懼
(八)、四大「詔書」及其他
(九)、在羊的面前是狼
(十)、「後」與 「妃」的命運
(十一)、大崩潰
第七章 在蘇聯的五年 (1945~1950)
(一)、恐懼和幻想
(二)、放不下來的架子
(三)、我不認罪
(四)、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第八章 由抗拒到認罪 (1950~1954)
(一)、回到了祖國
(二)、第一次寫自傳
(三)、乾隆的田黃石印
(四)、黑色的皮箱
(五)、交代一段歷史真相
(六)、檢舉與認罪
(七)、震動
(八)、原形畢露
第九章 認罪以後 (1955~1956)
(一)、觀測「氣象」
(二)、勞動滋味
(三)、生活檢討會
(四)、血淚控訴
(五)、平頂山的方素榮
(六)、台山堡一家農民
(七)、第三次崩潰
第十章 一切都在變 (1956)
(一)、最初的答案
(二)、會見親屬
(三)、日本戰犯
(四)、離婚
第十一章 「世界上的光輝」(1957~1959)
(一)、在我心裡失掉過的
(二)、解放了的人
(三)、美與丑
(四)、「監獄」
(五)、「所方」
(六)、命運是可以掌控的
第十二章 特赦 (1959)
(一)、中共中央的建議
(二)、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四日
(三)、告別
新的一章
(一) 附 :對<<我的前半生>>部分史實的訂正
附:十年日記(1956--1967年)

8、關於著作權訴訟案件,法院一般會怎麼判決

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採用過錯原則
(一)過錯原則的定義
過錯原則包含一般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
一般過錯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一般過錯原則的要求,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後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其目的在於引導人們行為的合理性。在一般過錯原則下,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入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原則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觀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殊之處在於過錯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問題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為了免除其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二)著作權侵權領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可行性
1、著作權的固有屬性,決定其應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如上文所述,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兼具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雙重屬性,它不僅關繫到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也關繫到一般公眾及社會整體利益。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壟斷權的同時,極其注重並積極尋求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這構成了著作權法的基本立法目的。為了實現該立法目的,在具構建著作權侵權制裁體系時,應充分考慮到著作權合法壟斷權與一般公眾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無過錯責任原則傾斜保護受害方的歸責理念,註定無法完成權益平衡的使命,而過錯責任原則通過舉證責任分擔、侵權過錯認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權人利益與著作權人利益的利益,有利於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2、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准
Trips協議作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標准。該協議第45條涉及到了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與法律救濟問題,其中第1款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費,以補償由於侵害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其條件是侵權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該歸責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為成員國普遍接受和適用。(雖然有部分學者指出該條約第45條第2款承認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人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成員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並據此提出知識產權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張,然而該主張有失片面。首先,從文義表述上來看第2款的適用范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其次作為選擇性適用條款,它對成員國不具備約束力,由此其不能作為確立侵權歸責的依據。)
就我國來說,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不是一個單獨的體系,它需要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相適應。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利益分配中與發達國家相比不是處於優勢而是處於劣勢,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無疑會「贏得」發達國家的「喝彩」,但這種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採取嚴格標準的做法,將會妨礙我國知識的運用和傳播。為此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歸責上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不違反Trips協議的規定的情況下,在著作權歸責制度中採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是適當的。
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確立以下四個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法定標准賠償原則;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筆者認為,全部賠償的損失計算問題,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法定賠償標准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全部賠償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准,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全部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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