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侵權賠償條件
1、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責任實行的歸責原則
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責任需要分情況而定:一種是銷售者有過錯,其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歸責原則,另一隻,是銷售者沒有過錯,但這種情況下,責任其實最終並不由銷售者承擔,其相當基於法律規定先行賠付,之後可以進行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產品侵權銷售者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銷售者銷售的產品如果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如果產品缺陷是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3、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屬於什麼歸責原則
法律分析:對銷售者承擔產品侵權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如果是因為消費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4、銷售者對商標侵權應承擔哪些責任
銷售者承擔商標侵權責任。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他人商標就是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構成侵權但是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產品侵權責任怎樣賠償
產品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為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
【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