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權利制度研究
1、知識產權研究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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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權利限制制度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麼?
一般認為,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權利限制制度的創設是基於保護社會公共利內益的考慮,容亦即是說,旨在權利人與社會大眾之間保持一種利益上的平衡關系。現代各國知識產權法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注重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一方面,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具有協調的一面。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只有被他人使用才能體現出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權利人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才能得意實現。
3、什麼是知識產權?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也稱「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知識產權」一詞是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發布《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
4、如何正確的認識和評價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
淺談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特點
1.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建設起步較晚,但是起點較高,發展較快
我國在1982年就率先頒布了商標法,這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邁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過又頒布了專利法,該法明確規定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並按照國際標准建立了審查制的專利局和嚴格的審查基準,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盡可能採取國際慣例,使我國工業產權保護制度很快步入了現代國際工業產權保護行列[2]。經過實踐證明,我國用十年時間建立起來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與發達國家兩百年建立起來的體系基本相當,並且基本上與當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條約規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稱得上起步晚,起點高,發展快。
2.在發明創造方面實行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
我國採取了單一專利保護制度,即在一部專利法中同時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聯合國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鮑格管曾高度贊揚:中國專利法所選擇的方案集中了當代通常採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對知識產權給予盡可能的充分保護
按照我國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同一智力勞動成果可以依據不同法律規定同時予以復合保護[3]。
4.行政處理與司法審判結合
為了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我國根據國情規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識產權管理機關也可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採取行政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權行為在內的有關糾紛能夠及時、有效地得以解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5.注重國際間的合作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從開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專利、商標、版權等領域廣泛發展同國際知識產權組織及德、日、美、法等國的多邊和雙邊合作。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現狀分析
1.企業對知識產權需求與得到的保護無法完美統一
知識產權的載體主要在公司企業,公司企業在技術革新、產品更新、服務提升等方面需要用新技術、吸收新成果、進行新創造,公司企業往往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企業的各項工作離不開作為產權形態的知識。但是,部分中小企業及私營企業,他們對知識產權要求程度並不高;也有部分需要大量知識產權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對科學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非常重視,甚至把專利申請當成企業持續發展的根本。這樣就導致整個中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與保護之前沒辦法完全統一,出現嚴重的不平衡。
2.不同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大相徑庭
由於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不一樣,所以對知識產權保護方法以及保護形式也會呈現出多樣性。有的企業把知識產權保護視為企業的生命線,他們高度重視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大科技創新力度,及時申請專利,進行商標保護以及產品配方秘密保護等措施。有的企業則加大與科研院所合作的廣度與深度,依託科研院所進行科技創新或者直接向這些單位購買專利。當然,還有很多中小企業本身對科技要求不高,他們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不僅不及時申請專利,進行科技創新,甚至還仿冒他人的發明創造,盜用他人的知識成果。
3.知識產權保護出現盲區,沒有形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中國產業發展層次、產業結構、產業品質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等呈現出自東向西遞減狀態。在東部比較發達的城市,知識產權保護也呈現出行業之間的差異性。人們往往一提到知識產權保護就以為是多申請發明專利,而沒有深入挖掘和拓展知識產權保護內涵。從知識產權保護主體來看,往往只有公司企業比較重視,而高等學校以及科研院所則關注較少,甚至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盲區。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
1.國內知識產權低水平運作
主要表現在:(1)權利意識淡薄。知識產權一詞,對於很多人來說都是一知半解的狀態,提到知識產權,很多人認為僅僅是指各種各樣的專利,對於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其他諸如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等所知甚少,不會正確的運用甚至想不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導致許多無形資產遭受不應有的損失。(2)產業化水平低下。在我國,很多企業和個人對自己的重要科技成果不是及時申請專利而是熱衷於申報科技成果獎。由於科技人員不關心科技成果的開發利用,許多成果通過鑒定、頒發獎勵之後就被束之高閣,或者被外國人搶先申請了專利。因此中國的科技人員雖多,但科研成果開發利用的情況卻相當落後。(3)管理水平較低下。我國大多數企業僅設置兼職機構和配備兼職人員管理知識產權事務,設置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的企業所佔比例較低,甚至有些企業沒有任何設置。由於疏於對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缺乏對科技開發人員的有效激勵和約束,導致企業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被科技人員「跳槽」帶走的事例屢屢發生,其後果不僅造成企業知識產權的流失,而且企業的市場銷售份額也隨之喪失。
2.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足
總的看來,中國在科技創新、科研開發等方面的投入比較低,研發經費支出總額只有美國的三十分之一、日本的十八分之一,與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存在著一定的差距[4]。這樣就出現了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不平衡問題。一些企業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抓住當前的既得利益,缺乏長遠利益,忽視依靠科學技術知識競爭的意識,從而對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極低;有的企業只注重知識和技術的利用而忽視對知識與技術的保護,甚至設法盜用別人的知識、技術與專利;還有的單位(尤其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則強調知識、技術與專利的申請與保護而不重視把這些技術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3.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太完善,科技創新與研究投入不足
新制度經濟學家們非常重視制度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為它是經濟增長的關鍵[5]。法律法規制度比較分散,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缺乏有機整合,甚至出現條例內容、責任限定、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沖突,《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在司法和行政保護的范圍及力度上有所差異。
三.加強我過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強化保護意識
首先要對全社會成員進行深人、持久、有效地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認清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我們自己的科技和民族文化事業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一員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國家間正常交往和貿易的基礎。我國要在世界上享有應有的地位就必須科技興國,知識產權保護是發展科技的杠桿;處於領導崗位上的幹部,將要走上工作崗位的大、中、專院校的學生是教育重點對象,讓他們對知識產權的內容、相關的法律規定與運作方法有一個深人理解,減少工作中的盲目性;第三,在教育的形式上,要輔之以經常性的打擊各類盜版和假冒等侵權活動,造成一種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風尚。
(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也是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進行的重要保證。一方面,應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可借鑒美國經驗,引入懲罰性賠償,以根除「賠償低」的痼疾。另一方面,應當進一步完善證據規則,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負擔,引入一定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解決「舉證難」的問題。
(三)企業要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善於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自己
從某種意義上講,現代企業的競爭實質上表現為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企業要熟悉知識產權方面的新知識,多學習國內外優秀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方面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時將企業自主研發的新成果、新技術、新發明和新創意到國內外有關部門申請知識產權注冊,構築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在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加以維護,積極應對跨境知識產權糾紛[6]。
(四)加強統一管理,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我國知識產權是由版權局、專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管理,但實際工作中卻存在分散、協調能力差的問題,國家應設立專門知識產權的協調機構,統籌各部門的立法、執法工作,減少管理上的混亂。目前盜版和假冒商標等違法侵權現象仍然嚴重,執法要加強打擊力度,在手段上要有所創新,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與利用有一個更新的局面。
5、奇邁先生: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有哪些?
奇邁先生為你解答: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