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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算侵權么

發布時間: 2022-05-27 00:59:02

1、搞笑聲音直接配音會侵權

如果你用於商業傳播,那就是侵權了 ,網上流傳的各種小視頻很多是剪緝輯別人的,但你編輯後的視頻不能用於傳播謠言,惡意言論,更不能用來賺錢,否則,原視頻的版權人追糾可能會侵權

知識拓展

而依據《民法典》的規定, 聲音權屬於一種獨立的新型人格權。那麼,我們還能愉快地模仿別人的聲音嗎?

原則上,模仿他人聲音是可以的,但有些人卻在此看到了「商機」,甚至想到了犯罪。

「不過就是聲音嘛,有什麼了不起的。」

哎,如果你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身處配音圈或者關注配音圈的各位朋友對於聲音能賺錢這回事肯定是毋庸置疑。在此,借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的話向不了解的小夥伴們科普一下。

①聲音跟相貌一樣,都是人格特徵;

②聲音有經濟價值,個人特徵運用到市場經濟中,會產生經濟利益。

同時, 聲音在商品化利用時還具有財產屬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場景應用特點的聲音等。如 郭德綱、林志玲等明星的聲音被應用到導航、文章朗讀等軟體中;又如 趙忠祥給《動物世界》、 李立宏給《舌尖上的中國》解說等。這些人的聲音都具有了相應的經濟價值,一旦其聲音單詞、片段被剪輯重組,應用於其他軟體或場景中,就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

所以,如果通過模仿他人的聲音,來進行表演、搞笑,這些是合法的。但如果把模仿他人聲音,應用在經營領域,這就屬於嚴重侵權。

所以奉勸動歪腦子的人:懸崖勒馬,這可是犯罪啊!

也規勸各位愛好者/同路人們,真才實學,才是別人偷不走的。

模仿別人或許能獲得一些東西,但換個思路,成為被別人模仿的人更酷不是嗎?

2、錄別人聲音算不算侵權

不算侵權。

在民法理論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理論,可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兩大基本類型。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過錯致人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一、有加害行為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於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後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為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准確。無論是「行為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為」,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為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里對加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並無必要,因為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是對致人損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里,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為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並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為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譽受不法侵害、隱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體因受傷而致殘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後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

就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里,甲的加害行為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較為復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較為簡單;(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最為復雜。

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為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系較為清楚,一目瞭然;有些則較為復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鑒定。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繫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為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於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會發生傷人或死人的後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結果導致他人受傷的,就為故意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定。對行為人注意義務的確定,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

在刑法上,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關系重大,直接涉及到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問題。但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范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當然,區分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形式也並非毫無意義。在特定的情況下,如在混合過錯、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的過錯形式與過錯程度,對確定其賠償責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同時,在民事制裁的適用中,一般以致害人主觀上有故意為前提。對過失致人損害的行為,一般不適用民事制裁。

3、抖音盜用原聲是不是侵權?

一則“抖音盜用原聲是不是侵權? ”的問題,最近是受到了高度的關注,我來說下我的了解。抖音盜用原生是否侵權呢?我想應該是不會侵權的,因為這是抖音官方提供的功能,相關的侵權問題應該都是已經處理過了的。但是仍然會有一些奇怪的問題。之前看到過一個抖主,用抖音的原生,但是卻顯示侵權不能夠使用。我的看法,反正他提供了這個功能,並且所有人都在用,那麼就能用就用,不需要擔心。下面說說詳細情況。

一.是否侵權

抖音裡面本身就是有一個這樣的使用其他人創作的原生去進行創作的功能,這是抖音官方給創作者設置的一個方便的功能。那他既然設置了這個功能,有關於版權的問題,我想應該都是得到了合理的處理的。否則,抖音每日這么多的創作作品,怎麼可能會沒有人告抖音侵權,告誰誰誰侵權了呢?

二.一個案例

但是,仍然會有一些奇怪的問題發生。之前我看到過一個抖主,他發布了一個視頻,然後他看到自己的作品發布之後沒有聲音。於是他去查看怎麼回事,結果卻顯示說自己的聲音侵權了,不能夠使用。那個抖主也很納悶,這個明明就是官方提供的聲音,怎麼還侵權了呢?最後他無奈只能夠換成其他的聲音,才顯示沒有侵權,不過依然是官方提供的聲音。

三.能用就用

所以說,這個東西你能用就用,不用去管它版權問題,大家都是這么用的。難道要把發過抖音作品的人都給告個遍?不現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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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模仿著名播音員的聲音在自己注冊的公眾號上播講小說的行為算侵權嗎?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尤其是針對於模仿著名播音員的聲音,在自己注冊的公眾號上播講小說的行為算是侵權嗎?也是很多朋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我們要明白這樣的問題,那就是我們模仿著名播音員的聲音,在自己注冊的公眾號上播講小說的行為算是侵權的,因為基本上這種東西對方都是有版權的,如果我們一旦以這樣的方式去盈利,那麼就算是侵權的行為。

首先我們要明白這樣的問題,那就是我們可以模仿著名播音員的聲音,在自己的公眾號上去播講小說,但是我們不能夠以此有任何的盈利的目的,一旦我們通過模仿別人的聲音來在公眾號上獲取利益的時候,我們很有可能會被對方起訴,而且我們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相應的侵權,一旦被對方起訴之後,我們是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慘痛代價的。

況且我們也要知道,當對方知道我們在模仿對方的時候,如果對方同意,那麼我們沒有任何侵權的行為,如果對方不同意,已經向平台提出了相應的申請,關閉我們的賬號,那麼我們很有可能辛辛苦苦經營的很多東西,就沒辦法去實現,所以為了避免出現這樣類似的情況,我們最好還是要去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最好還是不要去模仿別人的聲音在公眾號上播講小說。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我們這樣的行為實際上是算侵權的,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自己,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絕對不能夠去這樣做,這樣做會讓我們遭受到更大的損失,會讓我們因此而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這是非常不好的,也是我們不能夠允許的。

5、快手上發布他人原聲作品,屬於侵權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沒有經過原生作品作者的許可,這種情況至少已經侵犯了原聲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如果傳播過程中沒有表明原聲作品的作者名字,還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權。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是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作品的類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視聽作品、攝影作品、美術作品等等,根據題主的描述,快手上他人錄制的原聲作品屬於視聽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權,根據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四項: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財產權主要包括十二項,包括但不限於復制權、出租權、發行權、改編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等。其中,互聯網傳播主要涉及信息網路作品傳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所以題主的描述符合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構成要件,且題主目前的描述也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的情形,因此,如果題主沒有經過原聲作品作者的同意,題主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生作品作者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6、侵犯聲音屬於侵犯什麼權

法律分析:聲音類似於肖像可以進行商業化利用,聲音也可以運用於商業領域,產生商業價值。根據現行法律有關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參照肖像權保護模式,對自然人的聲音加以人格權保護。所以,侵犯聲音屬於侵犯人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7、有人拿我的聲音做語音包,還去發給別人算侵權嗎?我沒有同意他這么做,他還得寸進尺

侵權,屬於民事侵權,你的聲音有知識產權的,有著作權。如果該聲音對你有侮辱性,還涉嫌侵犯名譽權。採納謝謝

8、別人視頻的聲音提取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使用他人聲音用於商業用途,屬於侵權,可以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9、您好,用自己的聲音去讀文案,發表至抖音作品算侵權嗎?

你的聲音去讀文案,發表置抖音作品,應該也不算作是一個侵權的,這個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因為你只要是標注了,他是如何來到這個應該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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