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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是不是侵權

發布時間: 2022-05-27 00:55:11

1、翻唱侵犯版權

法律分析: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准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自媒體翻唱歌曲侵權嗎

法律分析:商用且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話是侵權的。翻唱別人的歌曲,若為一般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3、翻唱歌曲需要版權嗎

需要,翻唱歌曲是否侵權視情況而定,詳細如下:1、不侵權;如果所翻唱的音樂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范圍(不侵權),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在不損害權利人合理報酬的情況下,同樣以製作錄音製品的形式使用其音樂作品可以不經其許可。2、侵權;如果在錄像製品、電視音樂(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沒有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4、翻唱算不算音樂侵權

法律分析: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三十八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5、抖音那麼多翻唱歌手不侵權嗎?

不算侵權,因為這些翻唱歌手在發布視頻時都會標注原唱。

「翻唱」指的是將已發表的歌曲以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包括新的歌詞和編曲。現在有很多明星,都是在翻唱別人的歌曲,不斷地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給自己帶來不同的風格。

注意事項: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翻唱在香港如此流行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原創歌曲跟不上產業的發展。像譚詠麟和梅艷芳這樣的歌手,每年創作四五首歌,這是滿足唱片業需求的捷徑。

陳淑芬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20世紀末,翻唱歌曲數量之所以如此之多,是因為翻唱歌曲的成本相對較高,可能面臨侵權和抄襲糾紛。特別是對於一些唱片公司、媒體公司來說,直接花費數百萬元購買一首歌的全部版權,對於未來的商業用途可以節省很多錢。

6、翻唱算不算音樂侵權

翻唱是否算音樂侵權的認定方式:如果當事人僅為個人學習、欣賞、使用的,並標明作品名稱、作者姓名的,不算侵權;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公開發表、表演、收取費用的,算音樂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7、翻唱版權的歌曲沒有跟原創授權直接翻唱算侵權嗎?

很多喜歡音樂的人愛翻唱一些歌曲,有些翻唱甚至比原唱還火。那麼翻唱是否涉及侵權呢,其實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是一般公益表演翻唱節目和一些普通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和涉及到利益,也沒有向表演者支付相應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用和原創作者其經紀公司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活動和比賽並進行電視網路直播、或者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原創對每一個人來說都很重要因為付出了很多心血和智慧,隨著互聯網路的發達,原創侵權行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而且為日益嚴重,從個人自媒體到原創音樂人,侵權行為無處不在。任何一個原創作者,都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別人盜取用來盈利。不管是一篇簡單的文學文章,還是一首歌曲,只要是沒有經過原創作者授權,就私自使用原創作者的作品用來盈利,都算是一種侵權行為。法律在這方面也是非常全面,違法者後果很嚴重。

前面不久斗魚絡直播平台一姐馮提莫就遇上侵權這事,現在的年輕人只要經常使用一些自媒體平台都知曉馮提莫,是近些年數一數二的網紅了,所謂人紅是非多,提莫小姐姐自從走紅以來,就從來沒少過事。近日某原創音樂人《我要你》的詞曲作者在微博上對馮提莫說侵權,雖然咱們的提莫小姐姐還沒有回應這件事情,不過不管什麼原因,只要馮提莫在公共場合唱過這首歌曲,那麼侵權行為就絕對是石錘的事情了。據說馮提莫在直播平台翻唱這首歌不下很多次,可能是小姐姐對版權法律意識比較模糊,並沒有在意侵權問題,所以沒能跟原創作者及時溝通的結果。對於任何一個人來說,自己的東西沒有經過同意被別人利用是很郁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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