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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發布時間: 2022-05-26 23:42:20

1、特殊侵權責任的種類

特殊侵權責任主要包括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法人的侵權責任,被監護人侵權的民事責任,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權責任,動物持有人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源致人損害的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責任,產品責任等。
法律分析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特殊侵權責任又稱「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民事主體在其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責任不適用民法關於民事責任構成的一般規則,其責任構成無須具備侵權責任的全部要件;在歸責原則上,通常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也不限於由行為人本人承擔。例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等等都需要承擔特殊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什麼是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特殊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即不僅具備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全部要件, 或者還須具備其他要件時,當事人才能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常見的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有: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民事責任。

2.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責任。

3.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使他人受損害的民事責任。

4.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5.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築物及建築物上的懸置物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8.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哪些屬於特殊侵權類型

法律分析:特殊侵權糾紛包括十五種類型: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三)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四)產品責任糾紛;

(五)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七)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八)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九)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十)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十一)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十二)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十三)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十五)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民事特殊侵權行為種類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4、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7、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9、建築物和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5、特殊侵權責任包括哪些

特殊侵權責任包括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法人的侵權責任,被監護人侵權的民事責任;
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權責任,動物持有人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源致人損害的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責任,產品責任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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