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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房屋被登記屬於侵權嗎

發布時間: 2022-05-25 19:02:05

1、房管局將屬於我們兄弟共有繼承的房子產權通過不正當手段將房屋產權給了其中一個繼承人這種情況該如何辦?

您首先要明確的是做出行為的主體。其次要明確的是該主體做出的行為是否是繼承行為。
根據您所述,應該是房管局將遺產的房屋過戶登記至某一繼承人名下的過戶登記行為,該行為並不代表房管局有權做出房屋繼承所有權的確定與認定。
因此,該行為應該是房管局錯誤的進行了房屋登記行為,而非確認了房屋所有權與繼承權。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拿到確權判決書之後,向房管局依法提出錯誤登記改正,將房屋所有權正確登記至你與其他繼承人名下,共同所有。

2、合法繼承權,把遺產房屋獨占歸個人所有,屬於侵佔罪嗎

是的,如果你有兄弟姐妹,或父母另立遺主,就是侵權

3、關於房產繼承的法律問題。

1. 贈與與立遺囑的自由。一般情況下,被繼承人(去世的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想給誰就給誰!生前是這樣(生前贈與),死後也是這樣(遺囑或遺贈),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不應該受約束!但如果那不是他自己一個人的財產,他就不好一個擅自處分咯!

2. 房產的權利人問題。如果房產取得時,即便由他人的出資,沒有特別約定的話,一般視為贈與,最多也只能算作借款。如果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就更不用提咯。

3.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確定房產是不是他自己的財產,往往還要看財產取得的時間(因為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取得房產證時,爸媽都還健在,那麼該房即使只登記在父親名下,那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在母親去世時,子女和父親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當然,先把這房子的一半劃出來,那是夫妻共同財產中父親自己的一份,然後就另一半,由子女和父親等份繼承)。

4. 多份遺囑的問題。多份自書遺囑以最後一份為准

4、繼承房產是在登記前繼承的,登記後下的房產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1、依照婚姻法17條《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1)、你的房屋是基於繼承取得的。(2)、房屋為不動產,不動產的取得公示公信方式為登記,而你房屋登記的時間在婚姻登記的時間之後,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適用17條的規定。
2、你的情形不屬於排除的情形,即不滿足18條第三款的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這些問題,你自己要思考下,別人很多答案有問題的

5、作為遺產的房屋被侵佔的繼承人該怎麼處理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繼承條件: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

沈陽律師網頁鏈接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6、急急急~~~~~關於遺產繼承財產糾紛及侵權!!!!!!

1.該房若為婚前個人全款購買的,且登記於其個人名下,則應作為遺產進行分配。若無有效遺囑,其妻分的該房產的三分之一。
2.婚後購買的汽車一般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例外),先進行財產分割(獲得二分之一),餘下二分之一作為遺產再繼承其中的三分之一。但從您的描述看,應該有其他情況的存在(其姐變賣該車的行為如何界定的問題),這個需要具體分析。
3.如該車屬於共同財產,那麼未經您同意的處分的行為是無效。您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撤銷該交易(變賣)或者主張侵權人賠償損失。
4.如果過戶手續齊全、合法,很難要求車管所承擔責任。
5.需要對情況有個細致了解才好判斷。
以上意見供參考。

7、房產確權於侵權的區別

一、如果是該廠人員利用自己的指標買來後轉賣給你,即使廠里規定此房不得轉讓,但因為廠里規定畢竟不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踐中已經有法院承認這種轉賣協議效力的案例。
二、但是你的情況與此不同。你是未經該廠那位職工的同意,私自用他的名字購買了他享有指標的房改房,從法律上講,是一種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在實際上還侵犯了被冒用姓名的那位職工享受房改房的權利。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114、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如果被該人及其(死亡後)繼承人知道了你的行為的話,可以起訴你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到時候,該人或其繼承人可以向你支付你原來支付的價款後取得該房屋所有權。對你來說,這是非常不利的,因為現在房價肯定漲了,而且房改房本來就比一般的商品房便宜。
四、現在你是無法起訴的。你起訴誰?起訴被你冒用姓名的人?明明是你侵犯別人的權利。起訴單位?單位的房改房本來就是針對內部職工的,而且單位並沒有明知是你交的錢故意將房子分配給其他人的行為。告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人家的登記也是在你的欺騙下進行的。而且你一旦起訴單位或登記機關,法院勢必將被你冒名之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到時候他提出房屋歸自己所有的主張則房屋也很可能不能歸你所有。
五、所以,為今之計,你只能找到被你冒名之人,與其協商,爭取在給付他一定利益的情況下,換得他同意不追究你侵犯姓名權的行為並同意過戶給你。你可持他書面同意的材料去辦理過戶登記。考慮到當初他都沒要這房子,所以你 這樣操作,成功的可能性還是有的。
六、如果被冒名者已死,則情況更復雜。不但要其繼承人同意不追究你侵犯姓名權的行為,並同意過戶給你,還有一個單位認可的問題。因為房子是面向單位職工的,既然職工當初沒表示要這個房子,那麼現在其繼承人要取得權利,當然要單位認可才行。單位倒閉的話,至少也要清算組同意才行。
七、當然你可以不過戶,繼續做。如果被冒名者及其繼承人不來找你麻煩,你可一直住下去。但這樣最大的問題是,拆遷時如果找不到被冒名者或其繼承人,那麼你一分補償款都得不到。找到了被冒名者或其繼承人,那麼他們得到補償款後,你如果有證據證明當初是你交的房款,你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他們返還房款,多的你也得不到。

8、去年我母親因病去世,家裡房屋所有權證上父親和母親是共有人。先我外婆要求繼承屬於她那一份財產。

你外婆是有一份的,但是如果你說服你外婆和你父親放棄自己的份額,並且你父親也原因把屬於他的房產份額贈送給你,這樣你就可以去辦理過戶了。要麼就把房子評估,把外婆的份額補償給她,然你父親寫個贈與合同把房子贈與給你,也行。

9、法律上的問題 關於房屋繼承問題

房屋繼承:
此類房產可分為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單獨所有
即指公民個人擁有房產的完全產權。在此情況下,房屋的繼承比較簡單,該公民的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二、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於家庭關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況下,在公民死亡後,先要將該房屋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為遺產,由死者的相關繼承人繼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死亡後,先將房屋屬於另一方的分離出去,一般夫妻各佔一半份額,剩餘的一半份額才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
三、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對房屋擁有產權的份額在生前即是確定的,死後,只有這部分份額,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屬於死者的合法遺產,由死者的繼承人繼承。比如,該房產是兄弟之間購買的,購買時支付的金額不同,兄弟之間按照出資金額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個兄弟去世,他的繼承人只能繼承死者所佔有的房屋份額。還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約定財產的具體份額,比如約定房屋丈夫佔40%,妻子佔60%。同樣,一方去世後,其繼承人只能繼承屬於死者的份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便突然死亡的情況。比如公民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在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權登記證前突然死亡,由於我國對房屋的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是房屋產權的有力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只屬於債權的范疇,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產權。這種情況下,實踐中,繼承人可先繼承合同權利,待房產證取得後,再繼承。

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
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繫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
如果繼承人和死者一樣均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繼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繼承人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甚至已經成為城鎮戶口,因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同樣,繼承後如何真正實現居住、使用的權利,依然需要有關法律和規定不斷探索和完善。
現實生活中的情況遠比上述內容紛繁復雜,仍要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詳細分析和論述。

法律相關: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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