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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

發布時間: 2022-05-25 17:59:23

1、為什麼在中國知識產權難以保護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和近代科學技術的產物。自十八世紀以來,資產階級在生產領域中開始廣泛採用科學技術成果,從而在資本主義市場中產生了保障知識產品私有的法律問題。資產階級要求法律確認對知識的私人佔有權,使知識產品同物質產品,一樣成為自由交換的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便產生了與傳統財產制度相區別的新的財產方式——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歷史不長,它的興起至今只有兩、三百年的時間,但對於推動資本主義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在當今世界,一個國家知識產品的生產數量和佔有容量,往往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經濟文化水平的標志。因此,凡是科學技術發達的國家,都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日益重視知識產權的立法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識產品所有者以專有權,促使知識產品進入交換和流通,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各項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及不足在我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對知識產品的認識出現了重大意義的突破。《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民法通則》中的知識產權制度,不僅對我國現階段存在著的商品經濟作出了正確的說明,而且明確地承認技術已經成為獨立存在的知識形態的商品。這些科學論斷正是我們建立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幾年間,經過巨大的努力,我們先後頒布了《商標法》(1982年),《專利法》(1984年),修訂了《發明獎勵條例》(1985年)《自然科學獎勵條例》(1985年),發布了《合理化建設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1982年)。1986年4月通過的《民法通則》在第五章針對知識產權作了專門規定,從而為建立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體系提供了指導性原則。

2、中國有哪些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分別是哪年頒布的

《專利法》1984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訂的版本。(實施細則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審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2007年版的實施細則)
著作權法》1990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及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商標法》1982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標評審規則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頒布,沒有修訂過。

能想到的就是這些,沒有將司法解釋列出。

3、知識產權 文章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現已建立起符合國際先進標準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
(一)知識產權國內立法淵源
1.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二)我國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
我國在制訂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主要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中的TRIPs協定被認為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國際公約,對我國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編輯本段]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法律制度;
著作權法律制度,
專利權法律制度;
版權法律制度;
商標權法律制度;
商號權法律制度;
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
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以及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等。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第十九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二十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四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編輯本段]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六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編輯本段]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第四十一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第四十二條 對核准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四十三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編輯本段]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第四十四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四十六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八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
(三)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四十九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於職守,文明服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商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負責商標注冊、管理和復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知識產權和爭端解決機制方面的論文

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摘要]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知識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顯著,隨著加入世貿組織,重視和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培育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於我國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戰略

知識產權主要指個人及其組織在腦力勞動方面創造並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它具有無形性、雙重性、確認性和獨占性的特點。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有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在當今知識經濟社會顯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勵發明,創新知識,而且可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資金,加快配置技術創新資源,促使新技術商品化和產業化。本文從知識產權理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為切入點,重點分析了我國知識產權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從國家和企業的戰略高度提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根據馬克思的剩餘價值學說,只有物質資料生產才能產生剩餘價值,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非物質經濟本身不產生剩餘價值,只有參與物質生產部門的價值分割才能產生價值。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而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1994年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第十回合談判過程中,形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協議;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TRIPS》協議同時生效,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TRIPS》協議也當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准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1.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眾所周知,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含量和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品佔有較大的比重,且這個比重還在不斷攀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大量成功地引進外資和國外的先進技術,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我國建立並實行了知識產權制度,為正常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投資活動奠定了基礎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國際貿易和投資才能得到有效發展。

2.知識產權保護對發展中國家的不利影響
在弗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中,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工業都將經歷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創造新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第二階段,國內市場飽和,向國外市場出口;第三階段,對外投資,向外國市場提供產品;第四階段,外國生產,向母國市場出口。從發達國家角度說,當處於產品周期的二、三階段時,它會極力支持自由貿易;而當到了第四階段時,國內市場的產品為進口產品所替代時,該國產品的市場地位開始衰落,其市場佔有率受到挑戰。此時,它會轉向知識產權保護,在貿易政策中會極力與知識產權保護掛鉤,通過強制性措施來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設法減慢產品周期的步伐。這對在技術上處於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無疑是有失公平的。這樣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擴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貧富差距愈加嚴重。

二、當前我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世界步入經濟全球化時代,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關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國公認的成績。但從我國社會還正處在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制度還有待完善,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薄弱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我國企業每年取得省部級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幾萬個項目,而申請的專利數卻不到10%,企業較為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其作為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所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企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也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如山西老陳醋商業秘密泄露事件的發生;景泰藍、宣紙等民族絕技的泄密,國內大量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因此,在大力保護國外的馳名商標時,應加強對國內馳名商標的扶植與保護。

2.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產權談判及分析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

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亟待完善
我國有些法律和TRIPS相關法律還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許多空白。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一種合法壟斷。一些跨國公司企圖利用知識產權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競爭實現其壟斷地位。針對濫用知識產權的非法壟斷行為,許多發達國家都通過制定反壟斷法進行制約,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條款。這樣,我國企業在遇到知識產權爭端時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動狀態,從而在國內市場上對其他企業的壟斷行為束手無策、在國外市場上遇到嚴格的反壟斷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尷尬境地。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在國際貿易過程中,各國都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制度,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對我國而言,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雖然我國政府在這方面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但真正從國民意識上重視知識產權問題還需一個過程。就目前看,應該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實施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 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鞏固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以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3)重視人才,培養人才。科技以人為本,人才是國家的第一資源。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越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要多渠道、多層次地開展人才隊伍培養工作,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繼續加強對各級政府領導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知識產權宣傳與培訓工作。
(4)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近年來,美國將打擊盜版等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其中媒體盜版是重中之重。同時,它們根據現代標准改進美國知識產權法規——特別是刑事懲處手段,包括通過修訂及更新美國簽署的雙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條約,讓盜版者及偽冒者在美國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國也應注重在尋求傳統知識資源的聯合保護。當發達國家對全球現代工業知識產權「圈地運動」基本完成後,我們的「傳統知識」便成為新世紀圈地運動的新目標。中國應當積極運用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對傳統知識資源進行保護的同時,積極尋求國際聯合集團式的保護。

2.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1)樹立品牌 ,增強意識。知識經濟時代,品牌之「名」越來越在於產品的知識含量之高,企業應保持產品在知識含量上的優勢來謀求產品的競爭優勢,只有企業掌握了過硬的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推出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國際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響的民族品牌,更應該樹立品牌保護意識,洞悉跨國集團在我國運用的品牌戰略,以品牌的國際化帶動知識產權戰略。不僅要利用國內的資源條件和市場,更要充分利用國外的資源與市場,進行跨國經營,使我們的品牌發展成為全球化品牌。由於我國的一些企業在早些年沒有商標保護意識,大量的國內馳名商標被在國外搶注,例如「同仁堂」「青島啤酒」等,使這些企業在國外的發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們要吸取這些教訓,要時刻注意自己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否則無異於在扼殺企業在國外的發展之路。
(2)加強申請,促進保護。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
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統計表明,每年新技術發明創造的90%以上都會在專利文獻中檢索到,所以我們可以不斷地更新我們的專利資料庫,對相似技術進行排查並通過專業人員對相關內容進行侵權分析,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使企業的研發人員了解本行業的技術發展趨勢,為創新項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開發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3)加大創新,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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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黎 奔 劉路遙 盧鵬論:WTO框架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濫用問題[J].商場現代化,2007(1)
[3]丁永剛 張海鵬:論國際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商場現代化,2007(5)

其他相關文獻:

1.《知識產權與國際競爭》 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中國:直面國際經濟摩擦》劉力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3.《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南振興 中國書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駕馭市場經濟》 洪銀興著 人民出版社
5.《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國知識產權貿易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李浩 《國際貿易問題》2005/11期
7.《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式跨越》劉勇 《國際技術貿易》2005/3期
8.《跨國集團在華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呂文舉 《國際技術貿易》2005/4期
9.《知識產權保護的「西學中用」》 《國際技術貿易》2006/1期
10.《中國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 鄭成思 《新華文摘》2006/15期
11.《知識產權-民營企業出口繞不過的壁壘》 夏瑞林《對外經貿實務》2004/6
12.《建立大類出口商品技術標准預警機制的建議》 江榕 《對外經貿實務》2003/9
13.《廣州市大類出口商品技術壁壘預警機制的建立及改進》 江榕等 《世界標准化與質量管理》2004/11期

5、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做得如何

從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幾年間,我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通常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七十年代末即著手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積極參加相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合作。因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初始階段就顯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國際保護水平的高起點。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無前例的。在短短十幾年中,陸續頒布並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並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先後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同時相應地成立了國家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等知識產權法實施機構,從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體現中國特色又具有國際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些對維護我國智力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進對外開放和國際經濟、科技、文化合作與交流的發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時下我國政府正一步步修改與WTO不符的法律,這表明我們在誠心誠意地向WTO規則邁進,正在扎實地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工作。但必須看到的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在某些方面假冒偽劣盛行,肆意侵犯知識產權,有些地方造假和黑社會、腐敗相勾結,形勢嚴峻。一些假貨已經造到了很偏僻、隱蔽的地方,使用非常現代的工具交易。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發達國家和國際保護的高水準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如: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把葯品、化學葯品、食品、飲料等為當今大多數國家保護的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1983年實施的《商標法》所保護的僅僅是商品商標的專用權;甚至在後來頒布的《著作權法》中仍保留著「內外有別」的做法。即中國公民或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可自動取得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則必須在中國境內發表才能取得著作權;對專利、商標侵權行為可以適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唯獨著作權侵權行為無適用刑事責任的規定等等。值得欣慰的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提供了最為有利的內部環境和堅實的經濟基礎,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規則的接軌。四、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工作上已取得的成就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三十五屆成員國大會上,通過了我國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作為「世界知識產權日」。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知識產權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現。在由國務院體改辦國際合作中心舉辦的一場記者招待會上,美國知識產權評估權威公司M-CM的老闆馬丁對中國的記者說了一句「聳人聽聞」的話:「我們在這里探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這段時間里,中國又有數以千萬計由產權轉化的利潤落入了別人的口袋。」中國入世,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作為涉外

經營的「重中之重」。自1992年起,我國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過程中,注意到了按國際規范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法律實施方面,逐步向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靠攏。具體做了以下工作:立法方面:我國適時地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在新近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作出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從而使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基本達到了國際水平。應該特別指出的是,我國《專利法》的修改,與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大體一致,進一步提高了我國專利國際化保護的程度。法律實施方面: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的貫徹實施,國務院建立了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負責對知識產權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國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應的協調指導機構或工作會議制度,嚴肅查處知識產權違法侵權行為。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更加強化了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手段。同時,我國也重視運用司法程序保護知識產權,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我國海關總署還就制止侵權產品進出口採取了邊境保護措施⒋。由此可見,經過幾年來的工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正在努力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和國際標准。如何進一步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接軌在知識產權制度日趨國際化、關稅壁壘逐漸拆除的今天,僅僅研製出了高新技術成果還不足以擁有市場競爭優勢,只有在其依法獲得專利並得到切實保護的前提下,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在分得國際市場利益的同時,它還要求必須建立有利於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經濟新秩序。80年代中後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就是著名的「TRIPS協議」的簽訂,已經成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標志。在實施「TRIPS協議」的帶動之下,國際上相關國家和組織又先後締結和修改了《專利法條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等。「外邊的世界」告訴我們:從閉門造車,到告訴世界「這是我的車」,我們的車輪必須趕上世界的腳步。針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筆者在如何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構想:以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的修改為契機,在以上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所有的行政決定享有最終司法審查權的條文,以切實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並且與國際上接軌。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上,「在修訂現有知識產權法時,全面考慮知識產權侵權的特點、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和執法實踐中的可能性,參考國外已有的成例,分別直接侵權、共同侵權、間接侵權不同情況,規定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場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認前者或後者」⒌。最高人民法院可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不同的侵權行為種類,採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對於知識產權直接侵權行為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知識產權間接侵權行為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在訴訟過程中,經權利人提出申請及提供有效擔保,法院應及時採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制止侵權人的繼續侵權行為,以避免給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可對先予執行的條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釋,以便於當事人的申請及各法院的具體操作。在判決中加大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司法救濟的力度。在民事救濟方面,侵權人所負有的經濟賠償責任應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非法利潤、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以不低於合理使用費的數額為計算依據。在這幾種方法中,權利人有選擇權。對於故意實施侵權行為,且侵害後果嚴重的侵權人,不僅應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而且應將其侵權獲利賠償給原告,以加大對侵權者的制裁力度。我國應盡快建立法定賠償制度。依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其應承擔的法定賠償數額應在5000元至20萬元之間。此法定賠償數額適用於所有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公證費、審計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均應由侵權人負擔。在確定賠償額時應遵守的一個原則是,要侵權人明白侵權是要付出代價的,是得不償失的。只有這樣才能對侵權人具有懲戒作用。總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離不開國際保護這一大舞台。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既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現代化、國際化的需要,也是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可以相信,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將隨著與國際標準的進一步接軌而臻於完善。在此基礎上,我國應一如既往地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履行知識產權領域各項國際條約和協定中應盡的義務,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平等互利原則與世界各國繼續合作,為完善和發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積極的貢獻。現在,中國已經加入了WTO,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融入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入,意味著我們必須遵守「游戲規則」,因為只有在規則統治的游戲中,我們才有機會不斷學習和引進先進的技術與管理經驗,我們才能通過自己的原創性創新,擁有屬於自己的獨立知識產權,參與到更高級別的競爭中去-這才是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長遠利益與目標所在!

6、請問近期或者09年有哪些熱門的知識產權事件,急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 (摘要)

【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9)》全文共6萬余字,現摘要刊登。報告全文將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近日出版。

隨著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和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持續增長,審結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能得以有效發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297件,加上2008年舊存的143件,共有各類在審案件440件,比2008年增長33.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90件,比2008年增長111.96%。這些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如下特點:新類型案件和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增多;案件的專業技術性增強;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新型、復雜、疑難案件不斷沖擊著法律的邊界,拓展出需要法律調整的新領域,產生了更多更強烈的司法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個案的審理和裁決,對新問題和新領域進行深入研究並給予及時回應。這些個案裁決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持法律的穩定與變動的和諧、維護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方面所作出的創造性努力。在總結2009年首次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08)》經驗的基礎上,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從其已有最終結論性意見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出37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以新的撰寫體例形成本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一、專利案件審判

1、改劣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張建華與直連公司等專利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8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將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進行對比;若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某專利技術特徵而導致技術效果的變劣,則應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在沈其衡與盛懋公司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23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即使被控侵權人沒有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通過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對等同范圍予以必要的限制,合理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對方法專利權利要求中步驟順序的解釋

在OBE公司與康華公司專利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9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方法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時,可以結合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審查檔案、權利要求記載的整體技術方案以及各個步驟之間的邏輯關系,確定各步驟是否應當按照特定的順序實施;步驟本身和步驟之間的實施順序均應對方法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起到限定作用。

4、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和技術對比分析方法

在薛勝國與趙相民等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5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等同原則時如何具體判斷「三個基本相同」和「顯而易見性」作了比較深入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同時指出,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程序中對其技術特徵所做的解釋如果未超出其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也與其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相吻合時,可以按照其解釋限定該技術特徵。

5、對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理解

在萬虹公司與賓士公司等專利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57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是指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效力最終確定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宣告無效的專利權;在該無效決定效力最終確定之前,在民事侵權案件中不宜一律以之為依據直接裁判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6、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的追溯力

在雪強公司與許贊有其他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76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專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稱的「裁定」,是指涉及專利侵權的裁定,即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生效裁判的,就該案作出並已執行的裁定,不包括裁判認定不構成專利侵權所涉及的有關裁定。

二、著作權案件審判

7、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推定歸屬

在陳俊峰與金盾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監字第36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推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涉案作品著作權由金盾出版社享有的意願,從而肯定了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通過推定的方式予以確定。

8、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和發行的法定許可

在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澄清了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法律適用關系,明確了經著作權人許可製作的音樂作品的錄音製品一經公開,其他人再使用該音樂作品另行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發行,應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許可,不再適用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規定。

9、涉及提供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直接侵權責任

在慈文公司與海南網通公司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提字第1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涉及提供網路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的條件。從該案的再審判決中可以看出,如果網頁或網站上沒有顯示任何對應的域名或者網站名稱等信息可以表明該網頁屬於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認定該網路服務提供者系提供鏈接服務,其應對該網頁或網站上的被控侵權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三、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判

10、「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准

在「采樂」商標行政案〔(2008)行提字第2號〕中,明確了「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強生公司在前兩次提出評審申請時,已經窮盡了當時可以主張的相關法律事由和法律依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就相關事實和理由進行了實質審理,並兩次裁定維持爭議商標注冊;強生公司援引修改後的商標法,仍以商標馳名為主要理由,申請撤銷爭議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再行受理並作出撤銷爭議商標的裁定,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已決的商標爭議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如果要受理新的評審申請,必須以有新的事實或理由為前提。

11、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

在前述「采樂」商標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闡明了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認為,2001年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於該法修改前已受終局裁定拘束的商標爭議不具有追溯力。

12、判斷商標近似時對特定歷史因素的考慮

在「秋林」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商標近似時,還可以結合特定歷史關系及處在同一地域等因素,考慮兩商標共存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

13、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時商標近似的判斷

在「蘋果」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不僅應該將爭議商標與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進行比對,還應該考慮馳名商標保護這一因素。

14、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時間界限

在「散列通」商標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權利,一般應當以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權利為時間界限。

15、曾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期間的商標使用情形能否納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的考量范圍

在「21金維他」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有些葯品名稱曾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在葯品標准被修訂而不再作為葯品法定通用名稱後,如果該名稱事實上尚未構成通用名稱,仍應當認定該名稱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據此,考慮該注冊商標的知名度時,可以參考其被列入國家葯品標准期間注冊商標權利人對該商標的使用、宣傳等因素。

16、認定商標馳名時對商標注冊前的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中鐵」商標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商標是否馳名,不僅應考慮商標注冊後的使用情況,還應考慮該商標注冊前持續使用的情況。

(二)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7、判斷商標近似時對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因素的考慮

在「紅河」商標侵權案〔(2008)民提字第5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細化了判斷商標近似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判斷侵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除要比較相關商標在字形、讀音、含義等構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還應關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場混淆,因此應考慮相關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顯著性、是否有不正當意圖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18、判斷商標近似時對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考慮

在「諸葛釀」商標侵權案〔(2007)民三監字第3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時,應考慮商標實際使用情況尤其是在先使用、具體使用方式等因素。

19、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含義

在輝瑞產品公司立體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2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不能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他人此種方式的使用不構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不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裁決表明,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應以起到標識來源和生產者的作用為必要條件。

20、判斷商標正當使用時對歷史因素的考慮

在「狗不理」商標侵權案〔(2008)民三監字第1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使用時,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相關歷史因素;同時應根據公平原則,對使用行為作出必要和適當的限制。

21、對描述性商標的正當使用的判斷

在「片仔癀」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31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注冊商標具有描述性時,其他生產者出於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特點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圍內予以標注,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視為商標而發生來源混淆的,構成正當使用;判斷是否屬於善意和必要,可以參考商業慣例等因素。

22、標識使用者的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對其獲得未注冊商標保護的影響

在輝瑞公司與東方公司不正當競爭及「偉哥」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3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原告明確認可其從未在中國境內使用某一標識的情況下,他人對該標識所做的相關宣傳等行為,由於未反映原告將該標識作為商標的真實意思,不能認定該標識構成其未注冊商標,更不能認定構成其未注冊馳名商標。

四、競爭案件審判

23、經營者的非法經營行為與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非法經營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論經營者是否屬於違反有關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而從事非法經營行為,只有因該經營者的行為同時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並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才涉及該經營者應否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問題。

24、企業簡稱能否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在「山起」企業名稱案〔(2008)民申字第75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可以視為企業名稱,並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獲得保護。

25、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基本條件

在前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判決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虛假宣傳行為需具備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有關宣傳內容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對經營者造成了直接損害這三個基本條件;其中對於引人誤解和直接損害的後果問題,不能簡單地以相關公眾可能產生的與原告無關的誤導性後果來代替原告對自身受到損害的證明責任。

26、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條件

在「蘭王」雞蛋商業詆毀案〔(2009)民申字第50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商業詆毀行為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但商業詆毀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可辨別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商業詆毀的語言作出限制,詆毀語言並不一定要求有感情色彩。

五、知識產權合同案件審判

27、技術轉讓合同與以技術入股的合作經營合同的區分

在閆春梅與朱國慶技術轉讓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5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了當事人所爭議的合同條款的真實意思,從而認定涉案合同的性質為預付前期技術轉讓費加利潤提成方式的技術轉讓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中所約定的財務監督、技術指導等內容,表面上是合作經營內容,實際上是技術轉讓合同中技術轉讓方的附隨義務。

28、演藝經紀公司與演員簽訂的演藝合同及其中演出安排條款的性質及效力

在熊威、楊洋與正合世紀公司知識產權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演藝合同是一種綜合性合同,關於演出安排的條款既非代理性質也非行紀性質,而是綜合性合同中的一部分,不能依據合同法關於代理合同或行紀合同的規定孤立地對演出安排條款適用「單方解除」規則。

六、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

29、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在華紀平與斯博汀公司等「手提箱」專利侵權案〔(2007)民三終字第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可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專利產品或者侵權產品的利潤率,即可以計算出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並以此來確定賠償額;在有關產品的利潤率難以准確計算時,人民法院可以酌定一個合理的利潤率來計算;在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尤其是在需要酌定具體計算標準的情況下,應當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30、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數額的確定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權利人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各種開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納入賠償范圍;這種合理開支並非必須要有票據一一予以證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有票據證明的合理開支數額的基礎上,考慮其他確實可能發生的支出因素,在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賠償數額內,綜合確定合理開支賠償額。

31、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的付酬問題

在前述大聖公司與王海成等著作權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使用他人根據民歌改編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並復制、發行的,可以向改編者支付全額報酬。

32、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在前述「紅河」商標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犯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注冊商標,侵權人應該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並賠償權利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但可以不判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33、被訴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時的停止使用責任

在廣東星群公司與廣州星群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8)民申字第98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惡意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因處於同一地域而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不停止使用則不足以防止市場混淆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該經營者承擔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的民事責任。

34、案件受理費的合理分擔

在前述「手提箱」專利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侵權案件中,案件受理費的分擔不僅要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額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慮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本身是否成立,同時還可以考慮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當事人各自行使訴權的具體情況如有無明顯過錯等因素,不能僅按照原告請求額與判決支持額之間的比例確定。

七、關於知識產權訴訟證據

35、無著作權認證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著作權歸屬證明的證據資格及審查判斷

在「《宮S》」著作權侵權案〔(2009)民申字第12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韓國著作權審議調停委員會北京代表處僅可從事著作權認證的聯絡活動,但其並不具有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資格;確認境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應結合合法出版物等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36、侵犯錄音製品製作者權案件中對權利主體及行為事實的審查判斷

在佳和公司與天中文化公司等鄰接權侵權案〔(2008)民申字第4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提交了其與他人簽訂的兩份《合作協議》、表演者的擔保證明以及合法出版物,據此可以認定其享有錄音製作者權。被申請人是否具有《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不影響其行使訴權。

37、當事人放棄證據鑒定申請後對該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

在碩星公司與隆中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服務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32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證據未經司法鑒定的情況下,仍然應該根據該證據的來源、形成情況、客觀狀態等,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其真實性,不能直接以當事人放棄鑒定申請而否定該證據的真實性。

八、關於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38、重復訴訟的判斷

在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2007)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判斷是否屬於重復訴訟,關鍵要看是否是同一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系、同一法律事實提出的同一訴訟請求;對於已為在先生效裁判確認其合法性的行為,在生效裁判之後的繼續實施,仍屬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能夠再次被訴。

39、對非法經營行為的主管

在上述黃金假日公司與攜程公司不正當競爭裁定上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攜程計算機公司是否構成非法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是否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並應當承擔相關行政責任的問題,應當依法由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認定,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審查范疇。

40、依據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或競業限制條款提起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管轄

在陳建新與化工部南通合成材料廠等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8)民三終字第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涉及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時,原告有權選擇提起合同訴訟還是侵權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原告起訴的案由依法確定能否受理案件以及確定案件的管轄;對於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競業限制約定引發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以違約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勞動爭議,依法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如果當事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主張權利,則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予以受理。

41、尚在執行程序中的判決是否可以因專利權被宣告無效而裁定終結執行

在天津高院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認為,在認定專利侵權成立的裁判文書雖未被撤銷,但該文書所認定的受侵害的專利權已被依法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終結執行作出適當解釋,以便執行法院在當事人以專利權已經全部無效為由申請終結執行時,直接裁定終結執行,不需等待原執行依據的撤銷;同時,終結執行不影響原侵權判決的被告另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請撤銷原侵權判決。

42、對侵權行為人變更其原侵權技術方案後的新實施行為的處理

在四川高院關於隆盛公司與傑明研究所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請示案〔(2009)民三他字第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認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特定產品或者方法構成侵犯他人專利權後,行為人實質性變更了該產品或者方法中涉及侵權的相應技術或者設計內容的,有關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不屬於原生效裁判的執行標的;行為人實施變更後的技術或者設計的行為是否仍構成對該專利權的侵犯,應當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認定;行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停止侵害的義務,繼續其原侵權行為的,權利人除可以依法請求有關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外,也可以另行起訴追究其繼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43、對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再審案件的處理

在避風塘公司與東涌碼頭公司不正當競爭案〔(2007)民三監字第21-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嘗試創新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處理方式,對於原判確有錯誤,但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在准予撤回再審申請裁定中一並對原判錯誤之處作出明確的審查認定,既避免了為改正原判錯誤認定而提起再審產生的程序不經濟,也體現了鼓勵和便於當事人和解解決民事爭議的司法政策取向。

44、涉外合同協議管轄條款的效力認定

在韓國MGAME公司與聚豐網路公司等網路游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09)民三終字第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進行判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關於「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規定,根據當時的立法背景和有關立法精神,應當理解為屬於授權性規范,而非指示性規范;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應當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否則該法院選擇協議即屬無效。

7、為何現在國內越來越看重自主知識產權?

這幾年來,無論是在創新指數、應用指數、保護指數和環境指數這四個專項指標上,還是在綜合發展指數的總體指標上,中國的得分都在不斷上升。近年來,我們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企業,因為我們現在處於知識經濟和知識經濟時代,創新是企業發展的生命線。對企業來說,專利可以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在2017年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中,華為的專利申請數量位居世界前三,研發投入高達897億元。相應地,華為2017年凈利潤同比增長28.1%,全球品牌知名度提高至86%。

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和重要性:有利於調動人們進行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學、技術和文化領域的知識成果。只有及時、全面地保護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和合法權益,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積極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它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資產的巨大作用,如何逐步提升這些無形資產的價值取決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從生產者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發展反過來又為中國的長期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總部發布的公告,2015年,中國在全球專利申請中排名第三,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以當年排名第三的中國企業中興通訊為例。這是中興通訊連續六年的前三名。時間推算,2009年是知識產權在中國逐漸開始發展的時候。對企業來說,知識產權至關重要。擁有自己的專利技術,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還可以等著籌集資金。2021年3月,中興通訊與西班牙通信設備製造商簽署了4G專利許可協議。

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和引進外資。中國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保護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沒有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就無法參與世界貿易活動。知識產權受到國家和國際社會的重視。

8、知識產權受侵害有哪些對策

近年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情況日趨嚴重。就我國當前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而言,已經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並行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相對於知識產權的行政和民事保護,刑事保護明顯缺乏力度。不可否認,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打擊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後防線。本文通過對本市檢察機關辦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實證調研,歸納了辦理此類案件時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並就如何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出建議。

9、國家知識產權局2009年4月24日發布的《2008年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狀況白皮書》指出,去年中國各部門針對奧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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