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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件前原告死亡

發布時間: 2022-05-25 17:59:01

1、侵權人死亡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事實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此侵權人死亡後,不能要求配偶賠償。根據《繼承法》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應該在繼承的死者財產范圍內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死者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來清償這些債務。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3款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不當利益。即保險公司向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金的條件是: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必須提供已經向第三者進行賠償的證據,保險人必須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2、侵權致人死亡的, 死亡公民的繼承人有訴訟實施權,請問這是哪條法律規定,要具體法條

1.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委託訴訟代理參加訴訟。

2.自訴案回件中,被害答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提起自訴,其地位等同於被害人,也是刑事自訴人。

此處注意:由於被害人已經死亡,其訴訟主體資格已經不存在,此時近親屬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自訴,自己就是自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88條對此也有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注意:近親屬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自己就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高法解釋》第8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

3、侵權人死亡後由誰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一是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二是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三是在司法實踐中,支付被侵權人死亡前的醫療費等合理費用的,不一定是被侵權人本身,而是其親屬、朋友或者其他人;對於喪葬費,由於受害人已經死亡,只能是其親屬、朋友或者其他人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4、道交訴訟過程中,原告死亡,怎麼辦?

原告沒有繼承人的話訴訟終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侵權案件前原告死亡擴展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4.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 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 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五條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5、被侵權人死亡後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事實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此侵權人死亡後,不能要求配偶賠償。根據《繼承法》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應該在繼承的死者財產范圍內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死者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來清償這些債務。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3款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不當利益。即保險公司向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金的條件是: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必須提供已經向第三者進行賠償的證據,保險人必須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6、共同侵權行為一方當事人死亡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規定專:
《屬侵權責任法》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7、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末起訴就死亡由誰提起訴訟?

受害人死亡的,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一、被害人死亡後的適格原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二、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8、原告死亡變更訴訟主體

法律分析: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訴前已經發生名稱的變更或者發生分立或者合並的,人民法院在起訴階段已經發現的,應當向原告釋明要求其主動變更,重新提交起訴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主體情況發生變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更:原告僅僅是名稱變更的,通知原告以變更後的名稱作為其稱謂;原告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通知合並或者分立後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合並或者分立後的組織不願參加訴訟的,按原告自動撤回起訴或者上訴處理;原告的主體資格終止的,由權利義務的承繼人作為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不願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則應視為其自動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9、侵權人死亡的是否還需要賠償的規定

侵權人死亡的需要賠償。侵權人死亡,可以向侵權人遺產的繼承者請求債權。法律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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