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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載文章侵權

發布時間: 2022-05-25 13:31:49

1、公眾號未經他人允許,轉載了他人的文章,但是有註明來源,且文章標題與內容均未做修改。是否構成侵權

公眾號未經他人允許,轉載了他人的文章這個分兩種情況:

一、作者沒有聲明不得轉載。不以營利為目的,僅僅出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目的,且指明了作者姓名、出處的,屬於法律認可的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

二、作者聲明不許轉載的,則不能轉載。一旦轉載則視為侵權。

因此,在轉載他人文章、圖片時應慎重,作者聲明不得轉載的,一律不轉載。沒有聲明的,可以轉載,但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和出處,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如果產生侵權,第一時間應該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如果有賠償,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1)非法轉載文章侵權擴展資料:

侵權的構成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2、未經本人同意擅自轉載論文屬於侵權嗎?

你所提出的問題其實是關於知識產權是否在互聯網時代同樣存在,是否是傳統知識產權有所更改在互聯網時代,這是大家所面臨的新的問題。

這種情況目前比較普遍。從行為性質上而言,任何未經許可的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論其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這些轉載行為,無論是網站的製作人將作品直接發表在網站中,還是網站的會員將作品發布在網站的論壇中,都是侵犯作品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

其次,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方面的問題,目前已經由國務院於2006年5月18日頒布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以規定,該《條例》已於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網路上轉載他人作品的行為,屬於《條例》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條例》來具體操作。根據《條例》的規定,如果你作為學術論文的作者,即權利人,認為網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可以向該網站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其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書面通知書應當包含:(一)你的姓名、聯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網站在收到你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的服務對象,也就是實際轉載你作品的人。如果網站在接到你的書面通知書後,根據規定刪除了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了與涉嫌侵權的作品的鏈接,那麼網站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侵權犯罪: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
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
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
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上述內容主要規定在了《條例》的第14至17條,以及第22至24條。其他有關信息網路傳播權方面的規定,也可以參考《條例》的有關規定。

希望上述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3、別人未經允許轉載我的原創文章,是否違法行為

在不考慮合理使用的情況下,他人未經允許轉載你的原創文章,構成侵權。

首先,因為是原創文章,所以你是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包括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過你同意就轉載的,本質就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綜上,在不考慮合理使用等情形的前提下,別人未經允許轉載你的原創文章,屬於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

4、文章轉載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文章轉載侵權賠償標準是: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5、對於轉載的文章侵權怎麼維權

轉載文章侵權賠償的方式:
1、侵權數額,一般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的順序確認,無法確認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2、賠償義務人,一般為侵權人,但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6、在網上轉載別人的文章算侵權嗎?

要一分為二的看待:文章禁止轉載的肯定侵權,未禁止轉載但未支付報回酬的也算侵權。答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所以,如果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轉載是一種侵權行為;或者,雖然沒有作出不準轉載的聲明,但其他網站轉載時沒有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7、如果發表在網路上的文章被別人私自轉載到其他網站上,還署上別人的名字,是否構成侵權?

涉嫌構成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人的十七種權利,分別為:

(一)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 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 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 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 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 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 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 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 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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