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責任責任形式
1、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特殊侵權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民事特殊侵權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您好!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特殊侵權糾紛的類型如下: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4、產品責任糾紛;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特殊侵權責任的種類
特殊侵權責任主要包括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法人的侵權責任,被監護人侵權的民事責任,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權責任,動物持有人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源致人損害的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責任,產品責任等。
【法律分析】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特殊侵權責任又稱「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特別規定,民事主體在其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責任不適用民法關於民事責任構成的一般規則,其責任構成無須具備侵權責任的全部要件;在歸責原則上,通常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也不限於由行為人本人承擔。例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等等都需要承擔特殊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4、八種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免責事由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明確規定: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5、舉例6種特殊侵權的形式
您好,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如:
1.產品責任糾紛;
2.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3.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4.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5.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6.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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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特殊侵權行為主要類型有:產品缺陷導致的侵權行為、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以及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7、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民法》,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主要包括: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的接受個人勞務方就提供勞務方的勞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者的產品責任;
第四十八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肇事事故;
第六十五條以及整個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九條以及整個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第七十八條以及除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侵權外的整個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侵權;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物件倒塌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第七十九八十條關於未採取安全措施和烈性危險動物的飼養是絕對無過錯責任,即受害人的過錯也不能免除責任;其它情況為相對無過錯責任,受害人故意則免除責任,重大過失則減輕責任,一般過失不能免則。
8、特殊侵權規則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