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曲作者有歌曲版權嗎
1、版權的問題,歌手和公司怎麼算?
您好,是這樣的,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復制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其次如果歌手是原創型歌手,即歌曲是其自己創作(詞曲一人獨攬),那麼歌曲的版權屬於該歌手,但他是以詞曲作者的身份取得版權的。總之就是誰創作了該歌曲誰就是這個歌曲的作者,只有作者才享有歌曲的版權。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
2、歌曲版權歸唱片公司還是詞曲作者?
他們自己協商的,每個公司的情況恐怕都不太一樣。你比較拽就可以就地起價,你要是新人又急著想簽公司,沒辦法就只能他們看著給了。最好是找個經紀人,錢的事情全由他談,你只要一心一意唱歌或創作就好了。不過經紀人的佣經也很高的
3、關於詞曲版權問題。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
這首歌曲實際上的詞作者是你,曲作者是她。你說的是「署名那裡成了我和她的名字」。分開寫的還是寫的「詞曲:你和她」?還有,她重新編曲後,是否對詞有一些調整?
最主要的問題是,你們在開始的時候口頭約定的也不清晰。
還有一個問題,「當時我沒要這首歌版權」,這句話也不清晰,你所說的沒有要版權我是否可以理解為你當時就放棄了財產權?
這些情況你沒有說明,很難說她是否侵權,或者侵權是侵犯的你哪一部分權利。
4、問一下歌曲版權問題?
1、首先,版權就是著作權,一首歌包括很多方面的著作權,如:詞作者的著作權、曲作者的著作權、演唱者的著作權等,所以一首製作完成的歌曲當然有著作權;2、電台、電視台播放歌曲時,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他們無需經作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但是要支付一定的費用;3、你所購買的唱片的費用就包含支付給作者的版權費,當然,如果你不是通過購買唱片,而是通過復制的方式,比如:錄音、網站下載等,你只是為了個人消遣使用,那麼,你也無需爭得作者同意、無需支付費用,因為,你的使用也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
5、版權的問題,歌手和公司怎麼算
您好,是這樣的,歌曲的版權首先屬於詞曲作者,歌手只是表演者不享有歌曲的著作權,反而要取得詞曲作者的表演權許可才能演唱,但是歌手作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署名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現場表演的直播公開傳送權,對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復制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其次如果歌手是原創型歌手,即歌曲是其自己創作(詞曲一人獨攬),那麼歌曲的版權屬於該歌手,但他是以詞曲作者的身份取得版權的。總之就是誰創作了該歌曲誰就是這個歌曲的作者,只有作者才享有歌曲的版權。但是,歌手一般要簽約經紀公司,經紀公司有可能會買斷歌曲的版權,或者作者賣版權給唱片公司,法律上講這是著作權的轉讓,無論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在此時都會繼受取得歌曲相應的著作財產權。所以還要看作者是不是把自己的版權轉讓或許可給了經紀公司,如果是,那麼相應的版權可能就是經紀公司或者唱片公司的了。
6、我想問下關於歌曲版權方面的問題,是不是所有歌曲的詞曲作者去世超過50年的,詞曲版權就不用授權呀?
作者死後50年,作品就進入公有領域,無需授權就可以使用。
這些戲劇作品最原始的版本已經過了保護期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市場的很多戲劇作品都是經過他人改編後的版本,是一件新的戲劇作品,如果要使用就必須得到新的作者的同意。
以《貴妃醉酒》為例,其最早的版本是乾隆時期的一部戲劇,早已過了保護期,可以根據這個版本自行重新編曲作詞。
但是現在大多數聽到的都是梅蘭芳先生改編後的版本,如果要使用,比如進一步改編潤色,或者根據這個版本演出之類的,還是需要經過梅蘭芳先生的許可。
其他的戲劇作品也是一樣,一般購買碟片上都會標明作者是誰,如需使用都需要經過這個作者的許可
7、一首歌的版權屬於唱片公司還是詞曲創作者?
一首歌的版權本來是屬於詞曲作者的。但是,如果已經被唱片公司買斷,就屬於唱片公司了。
8、對於原創歌曲,作者一定要申請版權嗎?
如果是原唱歌曲,那麼作者一定要去申請版權,這也會避免出現許多的糾紛。而且有的網站也有要求,在發布原創歌曲的時候是需要提供版權證明的。但是如果網站沒有要求的話,那麼就可以隨意。而且如果覺得自己的水平還可以,在創作歌曲的時候也很好,那麼一定要去注冊版權。否則的話就會被別人給盜用,或者別人拿著自己的歌曲去注冊版權,那麼最後的維權難度也會非常的大。
其實在娛樂圈中很多的歌手都面臨過版權糾紛的問題,在這些問題中可以看到,如果沒有一定的版權歸屬,那麼很難追回自己的創作結果。所以對於原創歌曲一定要注重版權的歸屬,這樣的話才不會給自己帶來困擾。其實在娛樂圈中最讓人印象深刻的版權爭執就,是吳青峰和自己的恩師他們之間的糾葛。而且通過這件事情就可以看到版權的重要性,如果沒有正確的處理或者是無法正確的把握,最後的結果也不會太理想。
業界對於原唱歌手的定義一直都沒有統一,一般情況下詞曲全包的歌手被稱作是原創歌手,而這些通過一個人創造出來的也叫原創歌曲。相信大家通過很多APP中聽到的這些歌曲,基本上都是利用作品來達到傳播的效果。而有了原創版權,那麼這些軟體在播放這些歌曲的時候,要尊重原創者的同意才能夠使用。
如果沒有經過同意就使用的話,那麼就是侵權行為,這樣後續也能夠更好的處理。所以在通過了解之後對於原創有了一個定義,一定會更好的重視起來。這樣也不會對自己造成影響,後續也不會有不必要的一些爭執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