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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案件

發布時間: 2022-01-17 11:42:50

1、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2、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

1. (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註: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義烏、崑山、海淀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
(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 (1)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4. 反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件》第十八條】

5.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准。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准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准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知識產權案件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法院的轄區,在中級法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2)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專利行政案件,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另一類是專利民事案件,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專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關於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專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大連、青島、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開庭後 多久 判決

一般抄情況下,六個月襲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5、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是怎麼回事的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專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

(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五)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經濟特區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大連、青島、溫州、佛山、煙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七)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7、知識產權案件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哪個庭

就是屬於知識產權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於1996年11月正式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共下設五個合議庭,主要職責如下:1、負責審理知識產權和競爭民事案件、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不服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案件(包括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和再審審理)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就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爭議的請示、復議案件。2、負責對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和壟斷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和監督工作。3、負責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具體承擔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8、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哪些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二)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案件;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三)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其他商標糾紛案件。等等。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9、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二)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案件;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三)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其他商標糾紛案件。

(四)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糾紛案件;植物新品種權權利歸屬糾紛案件;轉讓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轉讓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

(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糾紛案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件;訴前申請停止侵權案件;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案件;其他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案件。

(六)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件;侵犯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糾紛案件;偽造、冒用認證標志糾紛案件;偽造、冒用名優標志糾紛案件;偽造產地糾紛案件;虛假宣傳糾紛案件;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案件;其他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七)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八)發現權、發明權糾紛案件。

(九)其他類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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