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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1-12-06 00:50:04

1、圖書館數字版權現狀

數字圖書館一般通過購買或自建數字資源、網路採集等途徑對讀者提供網站服務、數字資源在線服務、虛擬參考、文獻傳遞、網路資源導航、在線展覽等多種服務。

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履行公共文化傳播職責的公益性圖書館享有廣播台、電視台、報刊社等機構所不享有的復制權、發表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豁免權」,能夠在特定情形下未經授權地使用著作權而不被追究責任。因此在模擬技術環境下,公益性圖書館很少陷入著作權糾紛,但是,隨著數字技術的廣泛深入應用以及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開展,很多的公益性圖書館開始面臨著例如數字圖書館建設、文獻共享、文獻傳遞的著作權危機。

版權不僅是對於作者個人基於作品權利的保護,與此同時,還要考慮社會公眾對於獲取知識與信息的需求。圖書館數字資源版權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實現滿足著作權人與社會大眾利益平衡、推動數字化建設的需要。

2、圖書館數字版權風險規避

1.使用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世界范圍內,針對個人作品,國際公約規定的保護期一般是作者終生及其死後五十年;而以美國和歐盟成員國為代表的國家目前其對文學藝術作品等的版權保護期是作者終生及其死後七十年,特殊情形作品的版權保護期甚至更長。按照目前通行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在作者去世滿一定期間後,公眾就可以自由獲得其智力作品成果,作者的版權至少是其財產權利就到期了。當一件作品不再受版權保護時,就稱為進入了公共領域。公共領域也稱為公有領域,從廣義上講,凡法律未確立財產地位的作品,即使具有創造性,亦屬於共有領域,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包括已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作者放棄權利的作品等。

2.利用版權的限制例外

為了有效平衡版權保護和作品利用之間的關系,版權在重視保護的同時還需要設立一些權利的限制和例外,這對於構建一個合理的法律制度意義重大。版權的限制與例外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方面。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合理使用是現代國家版權法中普遍採用的一項法律制度。版權公約中判斷合理使用的規則是「三步檢驗法」,最初採用的是《伯爾尼公約》中關於復制權例外的監測標准。

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法給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種特別許可,即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依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

3.對終端用戶盡到提醒義務

圖書館對外提供服務的數字資源,需要提供版權申明,即需要在網頁中醒目的位置做出標志,讓讀者了解具體的使用方法與使用范圍,並且嚴禁越權使用。

4.遵循合同中的「通知-刪除」原則

根據我國《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圖書館如果存在侵權作品,接到版權人的通知後,應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否則將構成侵權。

3、圖書館、檔案館等可否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等來可否不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等可否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對此,我們應該注意:(1)上面所說的復製作品僅限於本館收藏的范圍。(2)無論作品是否發表,均可作此種復制。(3)復制的目的在於本館陳列或者保存版本,不得用於借閱、出租或者出售。

4、數字圖書館著作權被告侵權怎麼辦?

查明對方的證據來源。

5、著作權合理使用的13種情形

法律分析:(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圖書館都自己做電子書嗎?圖書館里的書有版權嗎?

目前圖書館都在建立自己的電子圖書庫,正規圖書館肯定是獲得電子閱讀的授權了,但一般圖書館只是僅限於自己圖書館的閱讀授權。 電子閱讀權或者傳播權 其實和紙質圖書一樣都是有價格的 一本書幾元,便宜的有幾毛一本 價格主要根據授權范圍來定的。

7、在圖書館借的書,感覺很好,就復印了幾本,給同學們用,這種行為侵權么?

你們出於自身學習的目的,是非盈利性的行為,而且復印數量較少,也沒有侵犯原書作者的署名權。所以你們的行為應該屬於「合理使用」,不會違反法律。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 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被使用的對象應為已發表作品;(2)使用的目的應為非營業性的;(3)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和《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第6條對合理使用都有明確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合理使用應當符合三個要件:即該使用是就具體的特殊情況而言;該特殊情況下的使用沒有影響著作權人對於作品的正常使用;該使用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合理使用的特殊情況,但在具體規定上比較模糊。

8、圖書館數字版權存在風險

1.外購數字資源服務

一般圖書館在購買數字資源提供商的資料庫時,資料庫商都會在簽訂使用協議時,明文規定使用范圍、許可權以及單位時間內的下載量等,如果出現讀者過量下載或圖書館超越使用許可權提供服務的情況,圖書館就存在承擔侵犯作品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相關版權的風險。

2.自建數字資源服務

圖書館如果利用未進入公有領域或者未授權作品建設資料庫並提供發布服務,將會存在侵犯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風險。對於明確仍處於權利保護期的作品,原著作權人仍享有完全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圖書館無論是否因公益性目的開展發布服務,都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相關授權,並不能隨意復制和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圖書館等信息服務機構對本館館藏有一定服務權利,但一方面限定了服務的內容範圍,另一方面嚴格限定了服務空間范圍,即僅面向館舍內對象提供服務,通過圖書館的網路提供作品,公眾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通過與網路相連接的計算機使用作品,這種傳播方式將直接影響著作權人的相關利益。對於已進入公有領域的館藏作品進行數字化的整合和加工,進而提供全文發布服務,仍然需要保護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作品完整權。

3.網路資源導航

網站將被鏈接對象的網址「埋」在自己的網站中,網路用戶並不一定知道設鏈者網站同其他網站建立了鏈接。圖書館網站如果採用「深度鏈接」的方式導航到其他網站,以普通用戶的知識程度和閱讀習慣無法知道鏈接了其他網站,導致誤以為是圖書館網站本身的內容,那麼將可能存在侵權風險。

4數字資源遠程訪問

隨著圖書館的不斷數字化、網路化,近些年,出現了一批圖書館網上服務方式,也產生了大量的圖書館網路讀者。數字圖書館的遠程服務是指圖書館將數字化作品或數字型作品上傳至互聯網,並利用VPN、代理技術、URL地址重寫及其他專用的遠程圖書館軟體為讀者提供下載服務。如果不加限制地進行傳播,數字圖書館在開展遠程服務時將面臨侵權的風險。

9、圖書館是不尊重知識產權的存在嗎

對於學復生和收入較低制的人群,圖書館能夠提供滿足其讀書的需求,讓人們可以免費或者以極低的費用看到想看的書。這些人在工作後,有能力購買自己喜歡的圖書時,可以成為潛在的消費群體。這種現象應該較普遍的存在,例如類似金庸這樣的著作,很多都是看過後還會買來重溫的。

另外,圖書館要保證品種的足夠,所以復本量是有限的,一般2-5本,暢銷書也就10本左右,那麼一些熱門書往往很難碰到,隨時就被借走,所以對於這樣的暢銷書,人們想看到圖書的迫切性還是不會因為圖書館里有而一等再等。
再者,對於一些讀者面很窄的專業書來說,圖書館往往是出版社重要的銷售渠道,給這些銷量很少的圖書一個向更多人展示的機會,那麼增加了銷量和讀者群,作者自然也是歡迎的。
從出版社的角度看,圖書館真的是個很好的存在,無論是借書還是買書,只要人們看書就好。中國人的閱讀習慣還是需要更快的提高的。
圖書館數量的增加以及圖書館館藏品種的增加,是對盜版最好的打擊。如果你買盜版書,不如去圖書館看正版書!
所以,從以上分析來看,圖書館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利大於弊。

10、圖書版式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國家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第三十五條 出版者有權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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