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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識產權出資案例

發布時間: 2021-10-27 04:18:24

1、法律對知識產權出資有什麼具體規定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按照知識產權法的規定,知識產權人實現其權利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自己直接運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二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用知識產權出資入股屬於第二種知識產權實現的途徑,所以出資的具體方式應當包括「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作為股東或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然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2、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急

D行為構成侵權,侵犯了的權利。

A是對歌曲的著作權,B是表演者權,C是CD的著作權人,D的行為構成侵權,侵犯到C的著作權中的機械表演權。歌星B享有向C獲得報酬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第三十七條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出版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最高院知識產權出資案例擴展資料:

案例·:2017年1月,在綜藝節目《歌手》中,迪瑪希在節目中和《「文化中國 四海同春」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匯總未經授權使用了《歌劇2》的詞曲權利,原廠俄羅斯選手維塔斯向湖南衛視發送律師函。

隨後2月,張傑同在《歌手》中翻唱了歌曲《默》,版權方高曉松發文斥責湖南衛視侵權。而目前已經製作五季的《中國好聲音》也分別在2012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10月,因歌手演唱歌曲未獲得版權方許可遭到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綜藝節目屢踩侵權紅線 亟待建立知識產權審查機制

3、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並不知情的話,並不用承擔責任。股東就更不用了,因為股東與其投資的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當然,如果該股東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並對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負有責任,則也會受到刑事處罰。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侵犯知識產權的單位還要承擔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責任。

4、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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