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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侵權案由

發布時間: 2021-06-16 02:13:49

1、會計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違反哪些法律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並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的執業准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二)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四)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項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准則、規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並導致報告不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失:
(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規定;
(二)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低於行業一般成員應具備的專業水準執業;
(三)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疏漏;
(四)未依據執業准則、規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
(五)在發現可能存在錯誤和舞弊的跡象時,未能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運用執業准則和規則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則;
(七)未根據審計的要求採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八)明知對總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少判斷能力,未能尋求專家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
(九)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
(十)其他違反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

2、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有法律效力嗎?由誰承擔法律責任?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法律效率。
注冊會計師以及相關事務所,只對相應報告中涉及自身專業分析判斷,以及法律規范的相應方面承擔法律責任。

3、南紡股份財務造假案件中,對提供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沒有處罰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公司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3萬~30萬不等的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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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出錯將追究其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可以追究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責任,並要求期賠償損失。因為會計師事務所保持基本的職業謹慎,存在過錯,導致公司損失。

5、職務侵佔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審計報告定罪的嗎

第三方審計報告只能作為證據之一,肯定還要有其他相關的證據,如具體的職務侵佔行為的相關證據。

6、檢察機關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在辦理案件偵查過程中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往往都是由該所注冊會計師作出,注冊會計師在職務范圍內出具驗資報告的行為即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人行為。根據《注冊會計師》、《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提供虛假的驗資報告的法律責任可分為以下三類:


(1)行政責任。是指會計師事務所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將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包括對其給予行政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營業、撤銷、對會計師給予警告、暫停執業和吊銷證書。


(2)民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假的驗資報告,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民事責任可分為對委託人的責任和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責任。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利用了虛假驗資報告,其目的是騙取某公司的信任和投資,該公司即為利害關系人。


(3)刑事責任。指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驗資過程中,觸犯了法律,構成犯罪,而應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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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單位存在訴訟關系,是否會影響審計的獨立性?

肯定有影響,而且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規范有規定,應當迴避。被審單位也有拒絕和更換的權力。
和被審單位存在訴訟關系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果執意要審計,該審計活動的審計結果或報告,被審單位可以認定不具備法律效率。

8、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發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要全文

[ 所屬層級類別 ] 立法、司法解釋庫
[ 所屬類別 ] 稅收審計
[ 發布單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 ] 2007-06-11
[ 生效日期 ] 2007-06-15
[ 效力狀況 ]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已於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 規定的審計業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並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二條 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並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的執業准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三條 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並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後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會計師事務所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該案件相關的執業准則、規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等。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二)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四)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
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項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准則、規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並導致報告不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失:
(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 第(二)、(三)項的規定;
(二)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低於行業一般成員應具備的專業水準執業;
(三)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疏漏;
(四)未依據執業准則、規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
(五)在發現可能存在錯誤和舞弊的跡象時,未能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運用執業准則和規則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則;
(七)未根據審計的要求採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八)明知對總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少判斷能力,未能尋求專家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
(九)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
(十)其他違反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已經遵守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並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
(二)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
(三)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並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並出具報告,但被驗資單位在注冊登記後抽逃資金;
(五)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後已補足出資。
第八條 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註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
第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第六條 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應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後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涉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賠償糾紛未經審判,人民法院不得將會計師事務所追加為被執行人。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過去發布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不再適用。
在本規定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會計師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在本規定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會計師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嚴重失實的審計報告需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屬於審計責任。它是指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所應負的責任,包括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和審計職業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出現工作失誤或欺詐時,在法律上應承擔的責任;職業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審計業務時應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是審計責任的兩個方面,兩者是互相補充、緊密相連的,法律責任一般建立在職業責任基礎上,即注冊會計師首先應當違反了職責,並給相關利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才有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
第一,適格的行為主體,即承擔審計責任的主體,必須是參與審計活動的注冊會計師或有關組織和個人,凡參與審計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均可構成審計責任的主體,具體包括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及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專家與助理人員等。
注冊會計師對自身的審計行為及其結果負責,承擔的是審計責任;一般而言,負責審計活動的項目負責人(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審計行為和結果負責,即審計過程應符合《獨立審計准則》的規定,並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在審計報告中簽名的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活動的結果負責,並對外承擔全部或主要的審計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加蓋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活動的行為及其結果負直接責任;同時,在審計報告中加蓋事務所公章是主任會計師的職權行為或者授權行為,並且主任會計師承擔三級復核中的最後一級復核,因此應對事務所的全部審計活動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另外,主任會計師對其簽名的審計報告結論負直接責任;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專家及助理人員應就其相應的工作承擔責任。
第二,行為主體存在過錯,即行為主體的存在過錯或舞弊行為;
第三,行為違法,即行為主體的過錯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或業務約定的規定;
第四,有損害事實,即對他方當事人已經造成了財產損失;
第五,因果關系,即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是確定對某一特定損害是否應由行為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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